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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与肉品安全知识200问

2018-02-13检验检疫技术篇上

江西农业 2018年10期
关键词:规程屠宰检疫

(检验检疫技术篇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猪肉是如何检查?如何保障安全?检疫检验如何把关?私宰肉、问题肉如何举报?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畜禽屠宰与肉品安全知识200问”,对畜禽屠宰有关政策法规、肉品质量安全知识等进行宣传展示,让大家了解关于日常肉品检验检疫的相关知识,让大家知道我们的整个监管过程究竟是怎样的,从而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更加放心,对我省的肉品安全更有信心。

61.生猪屠宰环节需实行哪些检疫检验?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生猪屠宰环节应实施屠宰检疫、屠宰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

62.现行的屠宰检疫规程有哪些?

答:现行屠宰检疫规程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3.屠宰检疫申报方式是什么?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屠宰检疫申报的方式为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64.生猪入场检验或监督查验判定不合格后如何处理?

答:不合格的,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处理。

65.屠宰过程中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该怎么办?

答: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6.屠宰环节动物怀疑患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疫病的如何处理?

答: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7.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68.宰前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临床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

69.临床检查有哪些技术要点?

答:临床检查包括群体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包括静态检查、动态检查和食态检查;个体检查包括视诊、触诊、听诊以及检查体温、脉搏、呼吸等。

70.畜禽屠宰厂(场)是否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怎样执行?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71.屠宰厂(场)内动物出现死亡怎么办?

答:应当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排除烈性传染病因素后,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屠宰或加工,同时按相关规定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72.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哪些与检疫工作相关的硬件设施?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73.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哪些证明或标识?

答: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74.如果发现患有目前屠宰检疫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对患病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75.哪种情况下,动物可以急宰?

答: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可以视情况进行急宰。

76.经屠宰检疫合格的生猪屠宰产品,需附哪些证明和标志?

答:经屠宰检疫合格的生猪屠宰产品,需附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77.畜禽屠宰产品检疫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答:屠宰检疫合格的标准为:一是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是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是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78.官方兽医在屠宰动物入场时应当监督查验哪些内容?

答:首先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动物的检疫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其次是询问货主或承运人,了解动物运输途中有关情况;第三是临床检查,检查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最后是监督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用具及相关物品进行消毒。

79.屠宰检疫的申报主体是谁?应当在何时进行申报?

答:屠宰检疫的申报主体为屠宰企业。屠宰企业应在动物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

80.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企业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废弃物进行处理。

81.屠宰检疫相关记录记载应当保存多长时间?

答:屠宰检疫记录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其中牛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 10年以上。

82.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是什么?

答:生猪屠宰检疫的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 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13种动物疫病。

83.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84.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 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其中患病猪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85.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如果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86.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如果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宰前发现的,官方兽医应当对患病猪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宰后发现的,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屠宰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87.生猪屠宰后,应当对哪些组织脏器进行检疫?

答:生猪屠宰后,应当对头蹄、体表、内脏(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胴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和旋毛虫进行检疫,最后再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88.对生猪屠宰后的旋毛虫应当如何检疫?

答:应分别取左右膈肌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作出检疫判断。

89.牛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是什么?

答:牛屠宰检疫的对象为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90.牛屠宰检疫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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