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正确履行动物检疫职责的要点
2018-02-13车晓囡郭丙全连伟民张义元
车晓囡,郭丙全,连伟民,张义元
(1.聊城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山东聊城 252000;2.聊城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3.聊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如“瘦肉精”、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不实施检疫出证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每次事件调查结果必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绝大多数事件中被追责的人员都有从事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官方兽医未按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农业部规章以及各级兽医部门出台的政策实施动物检疫造成的。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官方兽医要做到正确履职尽责,尽量减少因检疫工作失误而被追究责任。作者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必须做到“三熟知、三明确、一严格、五不得、五严禁”。
1 熟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法定职责
《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官方兽医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等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上述法规明确了官方兽医的法定检疫职责。
2 熟知畜禽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明确操作程序
2010年以来,农业部相继出台了15部畜禽检疫规程,其中9部畜禽产地检疫规程,1部蜜蜂检疫规程,5部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分别为《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兔屠宰检疫规程》。15部畜禽检疫规程明确了畜禽产地、屠宰检疫的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查验资料机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
3 熟知特殊时期出台的畜禽调运检疫政策,明确必需查验的检验检测报告
2011年以来,国内先后出现了“瘦肉精”、“小动物协会高速路截运狗车”事件,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新疆部分地区发生多起小反刍兽疫疫情等。为了严格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特殊时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农业部、省级兽医部门及时出台、调整了一系列畜禽调运检疫监管政策,明确要求对猪、牛、羊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调运活禽的,畜主提供的H7N9流感检测报告为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或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运犬、猫的,申报检疫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d,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应符合农业部的要求,并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跨省调运活羊的,小反刍兽疫免疫后超过21d,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d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4 严格依照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动物检疫,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要认真学习动物检疫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掌握有关条款,自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严格依照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15部畜禽检疫规程等有关政策,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职责,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经检疫合格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畜主(货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一旦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实施畜禽屠宰检疫,做到“五不得”
一是不得对非法屠宰企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驻场实施屠宰检疫。二是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1]。
6 实施畜禽产地检疫,做到“五严禁”
一是严禁对来源不清的“拼车动物”实施检疫出证;二是严禁未见动物或未实施检疫 “隔山开证”;三是严禁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检疫出证;四是严禁对经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未按农业部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检疫出证;五是严禁对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而未实施检测、未进行“瘦肉精”尿样检测的动物检疫出证[2]。
参考文献:
[1]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Z].2015-07-10
[2]赵志刚.落实痕迹化管理 走出动物产地检疫新路子[J].中国畜牧业,2015(24):58
信息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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