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证明过程的本土化
2018-02-12蔡会明杜文静
蔡会明,杜文静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2.华东政法大学 文伯书院,上海 201620)
一、导言
法律三段论通常被认为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基本结构。其背后的逻辑基础无论是直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谓词三段论抑或道义三段论,这种推理形式都是以规范命题和事实命题为核心。就推理进程而言,三段论通过人为构建的形式语言与演算系统,根据推理有效性,由前提能够必然导出结论。然而,这种“演绎论证”的通用模式却没有显现出证据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证据在司法领域中很重要,并且不能把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相混淆。以著名的二十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杀妻案为例,这个案件中的证据“血证如山”,例如,通过血证基本能认定辛普森是杀人犯。还有皮手套证据,即被害人戈德曼脚下有一只左手套,而在辛普森的住宅,警察又发现了右手套,且两只手套是配对的。然而,当所有证据指向辛普森有罪的情形下,判决结果却是其无罪释放。所以,证据材料本身并不等于事实。为此有必要在法律推理模式中彰显一下证据与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熊明辉,《一种法律人工智能建模方案》,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通讯》,2018年第3期,第4页。,这就是理性证明过程。
刑事语境下的理性证明过程,是通过证据推理得出合理结论的过程。本文关涉的证据推理是基于贝克斯的混合理论,其把建立在论证和故事基础之上的方法相结合,将混合理论建模成形式对话博弈。通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与问题,该等对话可以为我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标准模型的借鉴,减少司法的恣意,从而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二、理性证明过程的分析工具
对话作为一种理性分析工具,具有很多类型,按照沃尔顿以及沃尔顿和克罗贝提出的规范框架,存在六种基本对话,即说服型对话、探究型对话、谈判型对话、信息寻求型对话、商谈型对话以及争论型对话[注][加]道格拉斯·沃尔顿:《法律论证与证据》,梁庆寅、熊明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这六种基本类型并没有关涉所有对话,但是我们日常会话交流所运用的其他类型对话完全可以归结为它们或者其中的某些组合。
为了彰显理性的证明过程,需要对博弈者的对话过程加以规制,给其提供相应的准则,这就是对话博弈。对话博弈的基本思想是:通过规则保证两个或若干个博弈者之间的对话融贯性,该融贯对话是由其目的确定。不同类型的对话,目的显然有所不同。就谈判型对话的目的而言,不是要求其他博弈者接受某个主张,也不是证成某个结论的可接受性,而是关于某种“利益”进行谈判,以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某种一致或者妥协。在谈判型对话中,冲突是由双方利益矛盾引起的,通过交换让步双方均能得到最想要的利益。合作性便是此种对话的最大特点。针对论辩性对话模型,主要目的是说服对方,例如提议者能够攻击并且足以废止反对者提出的每一个话步,反对者也没有提出其他有效话步,因此提议者获胜,从而解决意见分歧。该等对话具有竞争性的特征。
而有一些对话如辛迪卡提出的对话模型,该模型旨在提供“一种根据现代逻辑的论辩方法的理性重构”[注]J. Hintikka. The logic of information-seeking dialogues. A model. In W. Becker & W. K. Essler (Eds.), Konzepte der Dialektik [Concepts of dialectic].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1981, p.212.。所以,它既存在信息寻求又存在论辩特点。通常情形中,信息寻求过程具有合作性,而论辩则是竞争的,这就要考虑具有论辩特征的这类模型究竟归属于哪一类对话的问题[注]F.H. van Eemeren and E.C.W. Krabble et al. 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Dordrecht. 2014: p. 328.。
该问题涉及对话博弈的本质:为什么要进行博弈?有些人进行博弈是为了论证论题,即提议者试图从获得的前提推导出命题;有些人关注的则是探究,试图构建探究语境下的推理模型和策略模型。本文更倾向于“与其说对话博弈是一种实效说服的工具,不如说是理性探究的机制”,所以从形式对话与理性证明过程结合的角度探讨探究型对话,从而系统阐述关于证明过程的对话博弈之形式建模。这种方式对于分析和审查证据,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防止审判人员确认偏见最为合适。因为它提供了将论证的形式结构与基于故事的解释分析相整合的理性模型[注]T.Bench-Capon et al.A history of AI and Law in 50 papers:25 ye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I and Law,Artif Intell Law(2012)20:293.。在刑事证明过程中,司法人员可以通过该形式化模型以初始证据为基础进行推理。
具体而言,证明过程包含三个阶段:首先,收集一些证据,通过可得的证据以形成一个或若干个假设。在这些假设中,如果有些根据我们的经验判定为违反生活中的常识,则不予考虑。而其他的假设将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检验其与进一步发现的证据是否一致,并从中选择一个最佳假设。最后阶段需要对这一最佳解释进行明示化证明。哲学家汉森将这三个阶段对应为三种语境:发现、追问和证成语境[注]N.R.Hanson. Patterns of Discovery: An Inquiry into the Conceptual Foundations of Science, The Scientific Book Guild, London,1962.。这里指涉的是与刑事领域相关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发现语境与刑事案件分析密不可分。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过程的起点就是一些指向发生犯罪的线索,假设性故事是关于案件中发生了什么的刻画。这些假设性故事通过发现、追问、证成三种语境刻画刑事证据推理如何构建案件事实。
因此,该过程涉及用获得的证据以及周围世界的知识进行推理,以帮助人们确定某种情形是否为真。这种理性和“为真的证成”是核心议题。威格摩尔在其著作中也着重强调证明过程的理性原则之重要性,“证据原则的学习分为两个不同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部分关于进行争议性说服的推理过程——律师对法官,每一方均寻求转移法庭的注意力。另一部分则是可采性——法律制定的程序规则。到目前为止,后者在我们的正式研究中显得最突出——事实上已占统治地位;而前者却受到忽视。在证明过程中,律师担负起这样一个任务,即说服陪审团应当或不应当相信某个事实。为了完成该任务,他必须像所有人推理时所做的那样,进行自然推理……”[注][美]特伦斯·安德森、[美]戴维·舒姆、[英]威廉·特文宁:《证据分析》,张保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114页。该等“自然推理”,不存在人工可采性规则,只能依托证明科学的理性原则分析证据。可见,威格摩尔本人也是倡导发展理性原则的探究。
关于证明过程中的理性,可以界定为如果一个信念或者假设与证明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周围世界知识相吻合,那么它是理性的。换而言之,在发现、追问及证成阶段,通过可获得的证据和知识库应当如何得到最佳假设。这就是探究型对话中博弈者的目的。该对话博弈的双方承担了共同角色,因为他们都想为需要解释的观察项找到最合理的假设性故事。沃尔顿将该过程的对话称为探究型对话[注]Douglas N.Walton,The New Dialectic: Conversational Contexts of Argument,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Toronto,1998.。该对话旨在刻画一般领域中的形式理性,并试图发现事实真相。贝克斯的程序理性与其深相契合,是普遍理性的具体表现。
这是因为,沃尔顿提出探究型对话旨在构建、分析以及评价证据、论证和假设[注]Bex, F. J. Argument ,Stories, and Criminal Evidence,Springer, 2011:99.。它恰好彰显出贝克斯主张的刑事证明过程之三种语境。在发现语境,博弈者根据犯罪线索构建自己的假设故事。在追问语境,博弈者支持己方的假设或者怀疑对方的假设。在证成语境,对话中的博弈者均承诺最佳假设,企图找到一个最似真的案件事实。由此,探究型对话的最终目标并非要一决胜负,而是要寻找最可能解释犯罪线索的假设性故事。这就要求该对话必须建立于证据、论证和故事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探究型对话才能以一种理性的进路选择并证明最佳假设性故事。
三、理性证明过程的动态机制
而对案件中证据和故事的研究可以视为动态、交互的证明过程,根据贝克斯的观点,这种动态机制能够用形式对话博弈刻画,即运用形式方法建模动态证明过程[注]Bex, F. J. Argument ,Stories, and Criminal Evidence,Springer, 2011:141.。贝克斯提出的对话博弈是一种形式论辩框架,它与其他形式论辩系统不同之处在于,该对话中的博弈者通过构建一个基于论证和故事的混合理论,以实现组织和分析假设故事以及证据。
在该探究型对话博弈中,虽然有获胜者这一要素,但对于博弈者而言,并不想真正成为获胜者,为观察到的证据寻找最佳故事才是其参与博弈的目的所在。特别是在刑事调查证明过程中,调查人员基于初始证据,组织并形成各种故事,通过探索型对话的模型,使得己方故事成为支持观察项的最佳故事。
同时为了实现理性,每一位博弈者在对话过程中都要受到承诺规则的制约,以确保其各自的承诺库具有一致性。汉布林主张,对话中的每一个博弈者需要有一个自己的承诺库,在对话交互的过程中,一些命题被增加到这个承诺库或者从该承诺库中删除[注][加]道格拉斯·沃尔顿:《法律论证与证据》,梁庆寅、熊明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遵循汉布林的理念,伍兹和沃尔顿以及麦肯泽均在自己的形式论辩系统构建了承诺库。麦肯泽要求对话中的博弈者之承诺集是一致的,因为承诺表明博弈者所持的态度,维持其可信性,不能恣意改变。麦肯泽的承诺集不仅是一致的,而且还是极小一致。这种一致性不仅要避免承诺一对相互抵触的命题,还要避免后承不一致性[注]F.H. van Eemeren and E.C.W. Krabble et al. 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Dordrecht. 2014: p. 358.。该探究型对话只考虑了逻辑一致性,并未处理后承不一致性问题。
如前所述,在证明过程中,探究型对话的目的不是期望获胜,而是要求博弈者寻找一个比其他博弈者更好的故事。这与贝克斯之所以构建基于论辩与故事的混合理论相一致。故事是作为说服他人的理想工具,因为故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借助其故事图式可以勾勒出案件的概览,有助于法庭人员组织并分析证据以填补案件中的缺口。这种方法非常适合刑事案件中典型的证据情境,故事模型可以构建容易理解的假设性情节。该等情节可能指向已发生的犯罪线索,并通过回溯推理将提供调查人员新的研究途径。
然而,故事的整体性更容易融入没有证据支持的事件,这必然会导致故事的危险性。因为故事在连贯性的掩饰下,很可能被当事人悄无声息地加入自己编造的事件,使得其构造的故事比起不连贯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故事更有可信度[注]Floris J. Bex , Peter J. van Koppen , Henry Prakken ,Bart Verheij,A hybrid formal theory of arguments, stories and criminal evidence, Artif Intell Law .2010: p. 133-134.。这就需要运用论证的方法对故事加以完善。如果没有证据支持,那么需要借助基于知识库论证支持故事中的事件。所以,基于论证的方法和基于故事的方法,二者不是相互竞争,而是相互促进。论证与故事之间的这种互动构成了混合理论独有的优势。因此,故事不再仅是认知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探究型对话的形式模型中,故事要成为理性证明对象,还需要比较假设性故事的规则,以形成一个尽可能解释更多证据的最佳故事。贝克斯在形式对话博弈中,提出两种关于比较故事的规则,分别是偏序函数和全前序函数[注]Bex, F. J. Argument ,Stories, and Criminal Evidence,Springer, 2011:147-149.。在这两种函数中,均是基于“好故事”的标准进行比较。
然而,这两种比较故事的方法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局限性:首先,标准的局限性。偏序函数中比较的标准依据集合包含。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存在一个预设,即支持A故事的证据集合包含支持B故事的证据集合。但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会选择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故事,这就很难确保双方的证据支持集属于包含关系。全前序函数比偏序函数的标准更为严格。全前序函数的标准不再依据集合包含,而是集合元素个数。这种方法明显带有纯数学化的抽象特征,比偏序函数更加绝对。其次,适用的局限性。两种比较方法仅适用一些事例,并不具有普适性。比如,如果A故事的证据支持集真包含于B故事的证据支持集,而A故事的证据抵触集包含于B故事的证据抵触集,此种情形如何比较?这是当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倘若通过证据推理的第三种方法——概率推理[注]H. Kaptein, H. Prakken, and B. Verheij. Legal Evidence and Proof: Statistics, Stories, Logic.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Aldershot, 2009.,借助贝克斯定理为案件事实中的证据赋值,以量化支持假设性故事的概率强度,将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路径。
由此看来,通过论证支持或抵触故事,该等故事与替代故事之间的论辩关系被贝克斯建模成形式对话博弈。在该框架下,论辩与故事的有机整合使混合理论成为理性的刑事证明方法。它不仅丰富了我国的证据学理论体系,还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理性证明过程的实践价值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司法改革》、《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自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全国法院已经纠正34起重大冤假错案,均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没有达到确实所导致的[注]严剑漪:《揭秘“206 工程”: 法院未来的人工智能图景》,《上海人大》,2017年第8期。。从本质上讲,冤假错案的形成与刑事调查和判决有着直接的关联,很容易进入有罪推定的误区。
在刑事调查阶段,一旦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证据形成一种假设,将集中寻找能够支持这种有罪假设的证据,而拒斥与该假设相矛盾的证据和替代解释。在审判阶段,何家弘提出,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而且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法院的庭审只能做出有罪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认证时自然会偏向检方的有罪证据,甚至无视辩方的无罪证据[注]何家弘:《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特别地,法官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面对错综复杂的证据,如何形成清楚的案件事实?贝克斯的混合理论为我国刑事证据推理做出了重要的理论指引,其论证解释理论能够清晰辨识调查和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从而为事实认定者提供一种解释与分析证据的理性工具,有助于司法人员判定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随着人工智能新时代的到来,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应运而生。比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即“206 工程”。“现在我们研发这套系统,一是要解决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二是系统具有校验、把关、监督功能,可以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瑕疵与矛盾。”[注]严剑漪:《揭秘“206 工程”:法院未来的人工智能图景》,《上海人大》,2017年第8期。贝克斯的形式对话模型可以为“206 工程”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指南。因为,贝克斯通过对话中的承诺规则,要求每一位博弈者必须遵守自己的承诺,使得承诺库保持一致,防止产生相互抵触的证据或者事件,从而保证基于已知证据形成的最佳故事具有内部一致性。并且,贝克斯为了确保故事中事件或状态间的因果联系,提出因果性概称陈述[注]Bex, F. J. Argument ,Stories, and Criminal Evidence,Springer, 2011.以支持事件间的逻辑关系。借助这一概称陈述恰好可以审查事实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关联性。该模型与“206 工程”围绕“刑事证据的有效收集固定、保存与审查判断,以及规范公检法办案流程来展开”的理念深相契合[注]黄祥青:《“206 工程”的构建要点与主要功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5期。。
贝克斯提出的这种形式对话博弈,旨在找到能够解释更多证据的似真故事。这种探究型对话博弈将证据推理的理性证明嵌入到我国司法实践,为其提供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模型,也为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指引了方向,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