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飞播造林研究进展
2018-02-12胡林立菅凯敏
胡林立 范 霞 菅凯敏
(巴彦淖尔市封育飞播管理站,内蒙古巴彦淖尔 015000)
1 飞播造林的理论基础
飞播造林技术符合生物学及森林生态学等规律,利用森林天然下种原理,将人工造林和天然造林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根据飞播造林技术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情况,可以将飞播造林划分为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种子落地生长阶段,此时种子处于幼苗状态,缺乏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苗木依靠荒山植物群落所提供的环境生存;第二个阶段,苗木快速生长阶段,主要是苗木的个体生长阶段,苗木的树高、胸径均有所增长,可以与原始的山地群落形成一个更加复杂的生态种群,彼此之间进行营养的争夺;第三个阶段,苗木成熟阶段,此时飞播林开始郁闭,飞播造林的苗木在整个生态群落中占据主导地位,原有的植被变为第2个层次;第四个阶段,繁殖阶段,此时林木开始生殖生长,这个阶段林木之间的竞争逐渐停止,稀疏情况趋于稳定,林木可以实现开花、结果和繁殖。
2 飞播造林研究现状
2.1 种源研究 要想保证造林成效,离不开优质种源的支撑。种源与立地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交互作用,不同种植区域的最适合种源不同,选取种源时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的理念,选择最适合该地区生长的种源进行播种,提高飞播造林效果。
2.2 飞播林分布格局研究 通过对飞播林分布格局的研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群落结构,掌握该区域各种环境因素对飞播造林种群生长情况的影响。另外,分布格局研究中的数量指标能够为之后的抽样及制订经营方案提供一定的参考。飞播造林受到飞行和立地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播种过程中种子的均匀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往往会出现高密集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种子和当地植被之间的竞争力。
2.3 飞播林生长规律研究 以油松为例,种子发芽后,幼龄期前5 a生长速度相对比较缓慢,5~10 a会有一个快速生长期,第9年生长速度又会下降,这种波动会发生3次,每次间隔5 a。油松的这种生长特性可以为之后的抚育间伐提供一定的参考。
2.4 飞播林密度效应研究 借助间伐可以提高飞播林的生长速度,适当降低密度能够对飞播林胸径的增加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林分密度的监测和控制可以为林木生长量的预测及间伐工作提供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同时可以更好地进行森林资源的调查工作。
2.5 飞播混交林研究 飞播造林最初始的植被往往选择针叶树,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开始有混交林出现。混交林的出现,可以显著降低病虫害等因素的影响,预防森林火灾,与纯林相比有着更好的稳定性。
2.6 飞播林火灾研究 现阶段飞播林以针叶林为主,有着巨大的病虫害及火灾隐患。其中造成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林相过于单一,大多数飞播林树冠较低,同时富含较多油脂,一旦接触到火源,火势蔓延速度非常快;密度大也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密度过大,树冠之间往往相互连接,一旦发生火灾,能够为火灾的蔓延提供良好的环境;可燃物的堆积也是一项主要原因,飞播造林后,林间会有较多的杂草及灌木,没有对其进行清理,导致可燃物大量堆积;另外,还有着管理力度等方面的原因。
3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3.1 树种单一,缺乏稳定性 目前,我国的飞播林还是以单一树种为主,造成区域内生态稳定性较差。另外,在荒地进行补植造林时,选择的树种往往也是单一品种。在这种情况下,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纯林树种的覆盖面积,不仅容易引发病虫害及火灾,还很难将林业的效益全面发挥出来。在实际的造林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提高混交林的造林比例。对现有的单一林区,选择封育结合措施,保护该地区天然植被,在飞播林较疏区域,可以通过补植的方式,种植其他树种,提高混交比例[1]。
3.2 飞播林经营管理较为落后 随着飞播造林工作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荒山面积显著下降,适合进行飞播造林的区域逐渐缩小。另外,当前的飞播造林苗木大多处于幼生期,郁闭成林面积增大,在林地的划分及林木的分布方面往往缺乏均匀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抚育工作的难度。我国飞播造林工作的重点还是在“造”方面,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力度,对于开采时间、开采强度、树种补充、搭配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研究,难以将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出来。
现阶段,飞播造林工作的重点需要从造林转移至经营管理上,需要从飞播林演替的4个阶段出发,提高经营管理工作质量。在种子落地生长阶段,其抵抗能力较差,可以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在苗木快速生长阶段,要做好修枝、透光伐等措施,保证苗木竞争到更多的养分;在苗木成熟阶段,可以进行适当的采伐及补植;在繁殖阶段,可以通过封山等方式促进林木开花、结果、更新。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 结语
虽然我国飞播造林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改进研究,进一步提升飞播造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1]周健娃.提高飞播造林技术措施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4(6):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