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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猝死”公司担责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

2018-02-11戴先任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健康权工伤维权

戴先任

江苏苏州五旬男子文某为了多挣钱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结果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因无法认定为工伤情形,文某家属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9月10日《扬子晚报》)

文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他从事工作的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这对急于多挣钱的文某来说,加班就很有吸引力,也成了家常便饭。对于文某加班,公司对此是知情并同意的,涉事公司以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就说不过去。再者,文某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所以无法被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文某虽然是在加班后回到家后才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不治身亡,但正如法院认为,根据文某上班及加班后回家,身体不适送医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无法排除文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作出让用人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其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的判决,这一判决公平公正,也体现出了法律的温度。文某虽然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不是工伤也“如同工伤”,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与劳动者猝死有紧密关联,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应该保护弱势者、受害方,让用人单位担责,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重视。

对很多劳动者来說,底薪并不高,做得多拿得多,只有多加班,拿到的薪水才能勉强养家糊口,所以像文某一样连续加班的劳动者不少。由此也造成劳动者猝死的悲剧多发。通过强调或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能够倒逼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倒逼企业落实自身责任,避免通过降低底薪,以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方式,来变相逼迫员工多加班以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健康权益的目的,能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员工的健康权、生命权。

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保护员工的各项正当权益,不能为了企业利益而不顾及员工权益,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将越来越难以得逞,侵权的用人单位也势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劳动监察部门也要主动替劳动者维权,要能督促企业尽好自身责任;司法部门则要致力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而劳动者自己也要勇于维权,要具有足够的维权意识,要懂得保护自己,懂得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生命权等权益,需要多方合力,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猝死的悲剧,才能让劳动者健康而尊严、体面地工作与生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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