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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的构建

2018-02-11刘志华罗鲲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刘志华 罗鲲

摘要: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监狱对监管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物防、技防监管机制得以改善。但由于监狱的工作环境极为特殊,监狱人民警察长期处于繁重的工作之中,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警务技能训练,无论是物防还是人防,缺乏良好的警务技能都不能有效防护。本文将从构建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的必要性出发,对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析,并提出完善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的具体方法,希望对监狱工作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50-01

作者简介:刘志华(1972-),男,汉族,湖北天门人,硕士,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讲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警察体育;罗鲲(1985-),男,汉族,湖南常德人,硕士研究生,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体训练部,助教,研究方向:警察格斗、跆拳道、散打。

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技能,将很难承担起监狱监管工作的重任。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提高警务技能是从事警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惩罚罪犯职责的重要体现。欲治安,必先治警,现行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要想实现监狱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积极创新警务技能培训理论体系。

一、构建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监狱人民警察警務是指警察在从事监狱工作时掌握的方法,而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专业训练,来提高监狱警察的体能素质实战能力。就目前来看,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警察身体素质较差,繁忙的工作、专业训练场地的缺乏导致警察缺乏应有的技能训练;其二,部分监狱等基层单位缺乏对警务技能的认识,过分重视训练规模形式,而忽视了训练实质;其三,各地监狱系统逐渐加强警务技能训练力度,但主要是通过集中训练来提升警务技能,日常训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四,警务技能训练需要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相互融合,一些单位加强了理论知识的训练,却忽视了实际作战能力的培养,甚至会导致教学与实际工作严重脱节的现象。

虽然近几年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得到了前所未应有的重视,但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且培训内容单一、随意,严重不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构建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不仅有利于提高警察的警务技能,还为监狱的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完善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理论体系的具体方法

(一)丰富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内容

监狱警察工作具有特殊性,要想完善监狱警察技能培训理论体系,一方面要考虑监狱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特点,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训练方案,不断丰富警务技能训练的内容,注重理论培训,又注重实战训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加强对监狱警察法律法规的培训,来提高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度;第二,针对不同的岗位进行技能培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注重理论知识培训和实战培训的有机结合,培养监狱警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创新警务技能训练模式

第一,创建精细警务技能训练模式。目前的警务技能训练模式是粗放型的模式,只注重结果、忽视过程的训练机制是无法提高警察的综合技能的,所以创建精细警务技能训练模式是当务之急,包括明确的训练任务、精准的动作设计、精确的训练标准、准确的技能掌握情况评估等要素。不让警务技能训练流于形式化,这样才能达到提高实效的目的。

第二,创建成本警务技能训练模式。警务训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训练场地、训练器材的要求较高,且昂贵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警务技能训练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新型监狱警察警务技能理论体系,要全面考虑成本投入、训练效果和实践成本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这三者的平衡。

第三,创建人文警务技能训练模式。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务技能训练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警察的心理感受和实际需求,使其人性化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增强监狱警察的人文意识、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第四,创建信息警务技能训练模式。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监狱警察工作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监狱要加强对警察的信息技术培训,鼓励警察自主探索现代科技手段,以实现警务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从而不断提高监狱工作效率,更好地应对信息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1]黄晓武.加强监狱人民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思考[J].当代体育科技,2015,5(24):41-42.

[2]向阳,刘志华.完善监狱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20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