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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18-02-11周宁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

摘要:“情节显著轻微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对犯罪概念的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的预防起到作用,维护的社会的安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能够适用的范围也不够明朗,因此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另外,以社会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对刑事违法性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即刑事违法性对司法人员界定犯罪的重要性有影响,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平性。本文主要分析了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进行简要的阐述,同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34-01

作者简介:周宁(1989-),女,满族,辽宁清原人,法学学士学位,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一、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分析

我国的刑法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相关的立法者对侵犯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同时指出了需要进行打击的对象。如果是情节比较轻微的行为,危害不大的话不认定为犯罪。在刑法中对情节比较轻微的行为有了规定,就是对犯罪概念进行的补充。这个补充致使执法过程中对轻微存在一定的异议,所以相关的部门应该对这个问题重视起来,不断促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

二、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影响执法

第一,刑法分则中规定对情节比较严重和犯罪性质比较恶劣的额行为不符合这个规定,因为这种情况的决定因素是事件本身的性质。即只有有这种行为,就应该按照刑法进行处罚。如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泄露国家機密的行为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中,执法是否能够适用所有的犯罪行为是不能确定的,这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

第二,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杀人和放火等危害行为比较严重,除此之外,许多危害社会行为的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主要是依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定罪如果在刑法分则中对犯罪行为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的话,不能使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这个规定在一些个别事件中起到作用,但是界限和范围并不明确,对执法造成了影响。

(二)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内容与犯罪概念之间的矛盾

对刑法概念进行分析可以找知道,犯罪有几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存在危害社会的严重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刑法当罪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大的,认为是犯罪”的界定和犯罪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的矛盾。犯罪行为一定会造成危害社会的行为,然而,一定的社会危害不是犯罪性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能够构成犯罪。在刑法中的十三条规定,不属于依据法律应该受处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不属于依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和犯罪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就该发挥作用,用社会危害的程度对犯罪的标准进行衡量与犯罪概念中的刑事违法性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不一致之处

在进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中,对原则进行文字表现法律,还应该进行司法的运作,让法律转变为现实,这个原则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而实现保证人们的利益,预防犯罪。对轻微危害的行为的界定,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中则对这种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

三、关于情节显著轻微规定修改的立法思考

(一)对刑法分则做出修改

为了促进刑法的贯彻落实,对刑法的分则进行修改,不断进行完善,特别是为情节显著轻微问题进行完善,明确规定。修改的工程比较复杂和庞大,应该依据社会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各个国家法律的是定需要议会进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修订,不断对刑法的法典进行完善。关于刑法分则中犯罪的界定,不仅需要从概念角度进行分析,还需要符合我国的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

(二)对刑法第13条的修改

对刑法中第13条进行修改,主演的方案有三种:第一,在进行犯罪概念的解释,使用刑事违法性对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进行替代。主要是因为立法中对一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二,对我国的犯罪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可以借鉴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同时利用刑罚分则进行体现,因为许多的学者都认为犯罪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不能进行简单的表达,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界定犯罪的概念,明确犯罪的构成。第三,对犯罪概念进行补充,不要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具体的界定,这样做得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让刑法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J].法学研究,2012(3).

[2]严纬粤.罪刑法定原则下混合犯罪概念的正当性探[J]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逄艳波,赵海涛,王海雁.浅析“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弊端及立法完善[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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