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多措并举服务农村建设
2018-02-11王春枝
关键词:民行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25-01
作者简介:王春枝(1978-),女,汉族,河南遂平人,法律硕士,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研究方向:民事法律研究。
近年来,遂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一直把怎样直接有效地服务农村建设作为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能作用,结合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采取多种措施,全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农村建设服务。
一、送法下乡,为农村建设提供民行法律保障
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检察机关服务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一项职责。为此,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民行业务工作的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一是进行案例宣传。结合近几年办理的具有教育性、典型性的案例进行讲解,以案释法。二是深化“检务公开”。将民行工作人员的职务、电话、职责等公布在村社政务公开栏旁边,村民有事只要拔打电话即可联系到接待人员。三是在农村设立法律咨询点。该院依托乡镇民行工作站,今年以来,先后在九个乡镇开展了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受教育人员达百余人次。
二、沟通协调,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架起服务桥梁
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时候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遇到“官司”,便手足无措,往往出现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系列问题。为切实帮助“涉农”案件当事人解决这些难题,该院及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和法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乡镇民行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同民行工作站联络员的沟通联络,通过他们及时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判决不公的“涉农”案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判决正确而当事人不服的,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妥善处理当事人乱申诉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二是帮助解决经济困难的“涉农”案件当事人讼诉和代理问题,针对当前农村中依然存在因经济困难,打官司时请不起律师和打不起官司的现象,民行部门通过院领导同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民法院协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涉农”案件当事人,为其适当减免代理费和诉讼费;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民行部门还指定素质较高的民行工作站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解决“涉农”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问题。
三、监督打击,为农村建设营造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保驾护航
该院民行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职责,坚持审判监督、化解矛盾与打击坑害农村集体利益不法行为并重的方针,为营造稳定和谐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一是民行部门采取监督前移的工作方式,将事后的审判监督形式延伸至发生民行案件时的调解、支持起诉、跟踪监督等工作方式。该院民行部门多次会同法院联合下乡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和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案件,均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其中一起亲兄弟因分家不均产生纠纷的案件,经乡镇基层组织调解多次无法解决,该院民行工作部门通过乡镇民行工作联络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会同法院民庭同志,亲自到该兄弟俩家中,分别做其思想工作,最终促使二人达成了和解,使该纠纷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而有效地得到解决。二是严厉打击坑害农村集体利益的不法行为。针对近年来出现较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发包和对农村荒山、果园的违法承包等这些严重损害农村群众集体利益的行为。该院民行部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如她们办理的一起二十三户农民集体上访申诉案件,村委会违法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引起了农民群众的极大愤怒,针对矛盾激烈的情况,民行干警一边同法院审监部门联合做农民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一边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将案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该案从提请到抗诉到再审改判只用了二个月时间,不仅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解决了矛盾,起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遂平县检察院民行部门较好地了解到了农民最急需的民行法律服务内容,找准了民行工作为农村服务的最佳切入点,为今后进一步调整民行工作目标和方向,更好的农村建设提供民行法律保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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