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新电改背景下如何依法开展用电检查
2018-02-11李毅
李毅
摘要:在党中央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废止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的《办法》作为一部实施了近20年的部门规章,是规范用电检查的基本依据,明确规定了用电检查的程序、范围等内容。对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在今后阶段如何合法有效的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用电检查;法律探析;实践操作
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24-01
一、用电检查变革的政策背景
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废止了《办法》,却没有颁布相应内容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得一直以此为依据开展用电检查的供电企业,突然之间无所适从。首先让我们探究该《办法》为何会废止?
《办法》为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应当依据《办法》开展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可以看出,《办法》带有明显的当时所处时代的印记,带有一定行政色彩。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电力体制改革,朝着政企分开、政监分开的方向逐步深化,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行政性质。
随着2015年新电改(9号文)的出台,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随之展开,坚持市场化方向,努力推动电力工业科学、高效发展。《办法》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推進之际废止的,目的非常明确,就在于摒除电力企业行政化职能,推动电改进一步市场化。
二、用电检查的法律探析
《办法》的上位法是《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办法》虽然废止了,依据的上位法仍然有效,对“用电检查”有着明确的规定。
《电力法》中关于“用电检查”的规定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供用电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能,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维护用电安全和秩序,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是供电企业的权利。规定供电企业对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等,有权予以制止。同时,应当规范用电安全检查及抄表收费行为,用户对此应提供方便。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中,同样有相关规定。
由此,通常所说的“用电检查”,实际上应当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履行的“用电监督检查”行政职能,其检查对象为用电用户;二是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用电检查”,包括对用户用电安全、用电秩序的检查。
“用电监督检查”对应的是是一项行政权力,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其目的是通过行政的手段,规范和维护用电领域的安全和秩序;而所谓的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并不是一项行政权力,而是基于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的供用电关系,明确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职能。这项职能应当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供电企业的民事行为。
因此,虽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了,但法律、法规赋予电力管理部门的“用电监督检查”职能和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权利仍然存在。
三、当前阶段如何开展用电检查
既然用电检查包括两个方面,就从这两个角度来看看当前阶段如何合法有效的开展。
首先,作为履行“用电监督检查”职能的电力管理部门,目前实际情况,主要是各省市经信委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受机构设置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电力管理部门在用电监督检查方面的力量比较薄弱,对于管理范围广的用户用电进行的管理检查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在这方面,广州市工信委首开先河,于2017年成立了电力行政执法处,制定了相关《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其依法对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这一作法,增强了电力行政执法的力量,明确了执法职责,为维护供用电秩序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其次,作为行使“用电检查”权利的供电企业,虽然没有了具体详尽的《办法》为依据,但仍然可在《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维护用电安全和用电秩序为目标,积极开展用电检查。
供电企业要明确与用户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供电企业为企业法人主体,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而是与其他企业法人、公民同样的民事权利。应当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建立供用电关系,在合同中完善用电检查相关条款,合法依约的正当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同时,对于用户存在的危害供电、窃电等行为,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方式,维护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总之,随着新电改的逐步深入,将充分摒除供电企业行政化色彩,“用电检查”的定位和界限也将泾渭分明,通过行政和市场的共同作用,构建安全有序、可靠高效的电力供应环境。
[参考文献]
[1]关小羽.浅谈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J].中国高新区,2017(20).
[2]王强,王涛.新形势下用电检查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山东工业技术,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