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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行为对第三人的对抗

2018-02-11任怡青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摘要:本文对有关通谋虚伪表示中的隐匿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隐匿行为;对抗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碼: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6-01

作者简介:任怡青(1995-),山西运城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伪表示来掩盖事实。一般认为,虚伪合同对于知情者即恶意第三人是无效的,而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效的。如蓝承烈所述:即使被掩盖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因虚伪表示而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但是,当被掩盖的合同有效时,其所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第三人也应有对抗作用,第三人能否主张其对标的物的权利应另作分析。

一、案例一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假装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而实际上乙将房屋卖给了丙。

(一)甲对乙享有未设担保的债权

1.若丙并不知道乙对甲负有债务,乙与丙仅就以出租行为掩盖买卖行为进行了通谋,并未通谋损害甲的利益。那么乙与丙的买卖合同生效,乙为有权处分,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不能以虚伪合同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主张虚伪合同对其有效而否认被隐藏合同的效力,不得对丙的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丙的所有权具有优先效力,具有对世性、绝对性。当然,乙依然应该对对甲的债务承担责任。

2.若丙对此知情,但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乙丙的买卖行为并未损害甲的利益,甲仍不能对标的物主张权利。

3.若丙对此知情,与乙通谋以出租掩盖买卖,损害甲的债权并以较低的价格受让标的物。那么乙与丙的被隐藏的行为即此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自始无效。当然,甲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主张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此时,乙对丙的已付价款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要求返还。

(二)甲对乙享有在乙的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的债权

1.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丙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91条行使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乙的债务以消灭甲的抵押权。此时,甲的抵押权消灭,乙丙买卖合同有效,乙为有权处分,丙获得房屋所有权。

若丙不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则甲可以主张抵押权。对于乙丙的买卖合同,乙是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由于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所以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更改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丙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的责任。对于已付房屋价款,乙为不当得利,丙有权要求返还。

在第二种情况下,若丙以较低的价格受让,乙丙通谋的内容包括了损害甲的利益,则乙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甲可以主张抵押权。对于丙的已付价款,乙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于丙。

2.若抵押权未经登记。若丙对此知情,则丙可以行使涤除权,若丙不愿意代为清偿则不能善意取得。同上述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

若丙对此并不知情,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乙为无权处分,乙丙买卖合同有效,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但是,乙依然应当对甲的债权和抵押权承担责任,甲可以基于抵押合同对乙主张违约,也可以继续对乙主张债权。

二、案例二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假装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丙,而实际上乙将房屋赠与给了丙。

(一)甲对乙享有未设定担保的债权

1.若乙因将房屋赠与丙而导致无力偿还对甲的债务,则不论丙是否知情,甲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丙应将房屋返还给乙。若丙知情,则乙丙的赠与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甲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若丙并不知道乙对甲负有债务,乙与丙仅就以买卖行为掩盖赠与行为进行了通谋,并未通谋损害甲的利益,且赠与之后乙仍有能力偿还对甲的债务,则赠与合同有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甲对乙享有在乙的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的债权

1.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对于乙丙的赠与合同,乙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若抵押权人甲同意了乙的赠与行为,则赠与合同自始有效,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若抵押权人甲不同意乙的赠与行为,则赠与合同无效。由于赠与行为并非等价有偿,且甲办理了抵押登记,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更改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丙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的已付价款。

若乙因将房屋赠与丙而导致无力偿还对甲的债务,甲还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丙应将房屋返还给乙。同时,乙丙的赠与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甲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若抵押权未经登记。若抵押权人甲同意了乙的赠与行为,则赠与合同自始有效,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若甲没有追认,即使丙对此并不知情,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乙因将房屋赠与丙而导致无力偿还对甲的债务,则不论丙是否知情,甲都可以依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若丙知情,则乙丙的赠与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甲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综上可知,隐匿行为中,行为人双方不得以虚伪合同无效来对抗第三人,逃避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但同时,被隐藏的合同若是有效,其所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可以对抗第三人。

[参考文献]

[1]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2]张萍.通谋虚伪表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