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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实务分析

2018-02-11赵雪梅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原则

摘要:在我国,离婚率呈现逐渐的攀升趋势,法院每天都会接到许多的离婚案件,在这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成为了重要内容,所有的争议焦点也放到了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界定标准入手,来分析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状况。

关键词: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实务分析

中图分类号:D669.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83-02

作者简介:赵雪梅(1970-),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任职于太原生态工程学校,研究方向:婚姻法。

在现今社会当中,传统的“与子偕老”婚姻观念面临着不断的挑战,新一代人群的婚姻观也发生着变化。随着夫妻财产的日益增多,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成为了离婚争议中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界定标准和分割原则

(一)夫妻财产界定标准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第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获得的所有薪酬、奖金,生产经营的财产收益,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第二是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财产。对于双方取得的房屋补贴、养老金等新出现的财产都可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上的伤害而获取的一部分生活补贴和医疗费用;在继承遗嘱时,只规定由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夫妻一方的生活必需品;法律上所规定的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几种情况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2]。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双方均等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分割原则,做到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严防夫妻一方以获得多半财产为要求进行离婚的情形。

2.分割协议优选原则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备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在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允许多加干涉,一律适用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原则。

3.照顾共同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孩子和女方是离婚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要照顾到共同子女和女方的利益,给予子女和女方生活上的补贴,保证他们能够正常进行生活,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的发展。

4.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

国家的《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以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属于国家和他人的财产不得以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配,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5.方便生活和生产原则

夫妻双方在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资料和生活上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生活和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转。对于生产资料来说,要在分割过程中尽量分配给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一方;对生活资料来说,不仅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还要对子女进行合理的分配[3]。

二、離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常见情况

(一)对房屋的分割

1.夫妻共有房屋

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中极具经济效益的不动产,所以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子的归属问题成为了双方最大的关注点。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共有房屋分割应该由双方进行私下的协商,协商不成功后方可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给共有子女和女方进行法律上的支援与帮助,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对于不能够进行财产分割的房屋,首先要具体调查夫妻双方的住房条件和情况,将房屋的使用权和产权分给需要照顾的女方和没有责任过错的一方。在夫妻一方分得房屋之后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以女方的利益为先;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只属于一方的房屋,若夫妻另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暂时居住地,有需要暂时居住的要求时,在法院进行调查之后要给予一定的照顾,可以在两年之内进行暂住。

2.父母购买或赠与的房屋

我国是一个遵循传统的国家,许多家长在子女结婚时,都会为孩子购买房屋以解决住房问题,但是夫妻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到了需要离婚的时刻,这一类房屋的归属问题就模糊不清。因此,我国法律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表示,父母在子女婚前购置并赠与的房屋是属于个人的行为,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不能算作双方共同财产,是只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不能进行房屋的分割;父母在夫妻双方结婚之后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共同财产。若父母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明确的提出了房屋属于个人所有时,就不应对房屋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二)婚前礼金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和界定

1.婚前礼金的分割和界定

根据我国的婚姻传统,女方在结婚时都是对男方收取一定的彩礼钱,有些农村地方的礼金更是数目巨大,在离婚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因为礼金问题也闹出了许多的纠纷与矛盾。因此,我国在相关法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若男女双方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夫妻时,如果双方之中有一方提出需要返还彩礼钱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男女双方虽然已经成为夫妻的,但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对于礼金也可以提出返还要求;若夫妻一方因为在婚前支付了高昂的彩礼钱而导致在婚后不能正常生活的,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来返还婚前所有的彩礼钱。

2.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和界定

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生活支出、赡养义务、生产经营不善等原因背负巨大债务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赋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进行债务追讨时,虽是夫妻一方所背负的债务,但还是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的债务人进行追讨,夫妻双方不得行使抗辩权[4]。

(三)夫妻所持股份的分割

对于夫妻所持的全部股份来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首先以双方的协议为准,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就可以由法院进行股份的分割。若夫妻当中有一方是公司的股东并持有一定的股权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得到公司所有股东中一半的支持率才可以使夫妻中的另一方持有股份份额;在夫妻双方进行股份的分配时,如果是以夫妻个人的财产的名义进行购买的股份份额,则在进行股份财产分配时不予分配。当夫妻双方自行调解不成功的时候,法院要根据《婚姻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进行股份的合理分割和判决。

(四)继承遗产的分割

在进行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时,一方的继承遗产也是财产分割的重点,许多遗产的继承有时间上的限制,开始继承和分割遗产的时间都不一致,对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如果一方继承人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其他人不得对继承人行为进行干涉,那么该遗产就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在继承遗嘱中没有规定谁来继承遗产,那么该遗产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很多人为了能够获得遗产继承权或者多分到遗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按流程办理财产取得的一系列手续,在离婚之后才开始办理,以期望多分得夫妻共有财产,违法法律的规定[5]。

三、结语

通过上述对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实务分析可得,共有财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占据很大的一部分比例。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我们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法律规程办理离婚案件,最大程度的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公正裁决。

[参考文献]

[1]刘兴.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范围[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徐秀叶.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D].延边大学,2016.

[3]王滟波.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5.

[4]曹云飞.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1(18):390-393.

[5]陈伟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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