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新态势及刑法应对
2018-02-11邓衍蔚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各类社会矛盾逐渐显现,金融犯罪呈现了新的态势,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热点相应滋生出了各类的犯罪手段,与现今的金融业务出现如影随行的特点。此外,金融机构具有用户至上的特征,这为金融犯罪滋生出很多的空间。对于金融犯罪的处置同样引起了全社会的探讨,面对金融犯罪的新态势,相关的法律部门必须设计正确的金融犯罪的法律政策,采取全球化合作等措施,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犯罪;新态势;刑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70-02
作者简介:邓衍蔚,男,任职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一、金融犯罪的新态势
(一)金融犯罪追随金融热点
随着科技浪潮的出现,很多金融服务手段在高新技术的逐步推动下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并相应带来了大量的商机,人们可以享受足够的金融便利,足不出户完成各种支付和转账。另外,电子化信息化的金融活动已经成为了当代金融活动形的主流,支付手段变化多样,各种以新型金融服务为载体的金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相对来说,金融犯罪与金融市场的热点呈现如影随形的关系,有些诈骗来自于汽车的消费贷款、房屋买卖贷款和各种生活类银行贷款等,各类地下钱庄的运作模式相应值得大家的关注。
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纸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网络纸张已经逐渐的出现并占据了人们的生活主流,许多合同都是在网络上签约。正是由于网络的高密集特征,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稽查工作更是十分困难,在网络化金融大环境之下,很多金融欺诈的被害人常常处于分散的状态,我国的刑法已经对计算机犯罪实行了相对积极的态度,但是金融犯罪具有瞬时传播的特征,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大量取证困难的问题。
(二)人员犯罪的原因多为道德冒险
对于道德冒险的金融犯罪形式,主要是指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并使用不合法的方式公然盗取资金参与犯罪,道德冒险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很多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对自身的内部常常进行各类犯罪行为,即使用这类方式。很多金融犯罪的合伙机构对市场的各类信息和资金等内容全面掌握,犯罪行为人大多熟悉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明白市场制度是存在有一定的漏洞的,面对金钱的诱惑,犯罪行为人通过这些漏洞,逐渐产生了冒险的动机并付诸实践,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风险甚至游走于法律规定边缘实行金融诈骗活动。同时,很多冒险动机主要是使用正当的交易行为掩盖自身的目的,这种方式常会损害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并侵蚀市场的根本制度,而且会增加侦查的难度,一般人很难发现其中的陷阱。所以一旦出现的诱惑大于道德冒险的成本时,金融从业者们就会选择自己认为的合理规避来实行金融诈骗或者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三)金融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逐渐演进,对于金融的交易方式创新等已经受到了相对严格的控制,金融的交易方式和金融品种的类型受到限制,很多违规活动相应需要追求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民间的融资行为有着自身的规定,因为融资而获罪的民间组织数量日益增多,我国对民间融资的严格监控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金融行业的秩序,并保证了其稳定的发展,但是对于经济全球化的中国,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也制约了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金融品种不足的现象日益严重,社会资本与市场正在盲目的寻找自身的发展方式,但是这种发展方式常常会滋生出各类市场潜规则,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和金融市场产品急需的矛盾愈发突出,这些矛盾导致限额信贷等金融机构遍地开花,为盘活民间资本,当地政府一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款金融公司的注册条件,老百姓也会迷失在大量的广告宣传中,为了得到高息纷纷将钱存放在小额信贷公司,一旦公司运作出现问题,金融行业就会收到冲击。此外,很多措施在适应市场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市场的参与热情明显现将,必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运作监管,改革当前的金融制度,使每一步运作都在法律的监督之下,金融从业者的每一个动作都在法律的金融制度的约束之下,面对金融新态势下的各类问题,金融市场的矛盾必须解决。
二、健全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方式
(一)犯罪化处置
金融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高,产生了各类的金融形势,面对时代的发展,必须进行犯罪化的处置方式,应对当今的金融犯罪新态势,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需要扩展罪名的刑法解释力度,例如,当前网银犯罪和支付宝等网络app犯罪形式均被统一称为盗窃罪,可以规范这些罪责的名称,建立专业的法律,实现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
可以增设新型的罪名,弥补很多行政管制和刑事管制中的不足,对于不同的网络金融犯罪,应该相应制定不同的法律措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中的先进立法方式,对于增设罪名的具体途径,可以参照西方先进欧美国家的方法,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另外,必须加强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进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追求其罪责,完善行政法和刑事法之间的空白。最后,可以通过增大刑罚量的方式来增加金融犯罪的成本,当前,我国对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犯罪者常因为犯罪成本较低而屡试不爽,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方式的修改,切实增加犯罪的成本,例如可以将证券操纵和期货市场操纵等刑罚时间提高,切实提高犯罪的成本。
(二)完善金融罪行规范
可以根据金融诈骗的具体方式设定相应的刑法标准,对于金融诈骗来说,有着与诈骗罪相同的行为范式,很多行为与照片的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的关系。金融诈骗立法方面必须提高自身的目的性,首先,我国的立法可以使用定量和定性共同决定制定法律的方式,对结果进行有效的量化,并对各类不法行为进行分阶处理,加强司法的力量,对各大金融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其次,我国的刑法中存在预备犯和犯罪未遂的相关区分,在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界定其诈骗行为,使用结果犯的模式,提高刑法控制力量。
(三)完善入罪模式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常以犯罪的数量多少来判断犯罪之后的刑罚级别,例如对于很多公众性的金融犯罪活动,很难界定其中的犯罪轻重问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点,必须加强立法语言的涵盖性,使得相关的立法能够及时的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动,第二点,需要规定入罪的起点和量刑条件,对于必须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特性选择合适的量刑标准,第三点,建立金融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对于很多民间融资的行为,很多只是为进行信息的纰漏,不能通过人数和户数的多少進行自设的性质定位,如果行为人因为正当的融资需求而吸纳部分的社会资金,并对自己的融资行为进行了信息的纰漏,且展示了其中的资金风险,可以规定其未犯罪。如果投资人已经进行了信息的纰漏,但是被害人仍然将资金投入并蒙受了大量的损失,属于投资风险的范畴,但是如果并未进行足够力度的信息披露而有风险的持续融资,则必须极力打击,遏制事态的非正常化发展。
(四)进行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已经逐渐普遍,许多金融犯罪分子甚至犯罪集团会跨国作案,这样更有利于他们隐藏身份,转移赃款,为侦查活动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很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常常会给其他的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必须建立国际间的反金融犯罪同盟,并有效的惩治金融犯罪事件。
[参考文献]
[1]丁灿.国际银行业金融犯罪监管:案例研究与经验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7.
[2]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J].政治与法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