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
2018-02-11王海东张芹
王海东 张芹
摘要:本文从交易行为的安全、动的安全以及对善意无过失者的保护这三个角度对于交易安全的定义进行分析,同时从公正、经济效益、秩序这三个方面对于交易安全的价值进行探析,最后对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大家对于交易安全以及民商法保护的了解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68-02
作者简介:王海东(1975-),男,汉族,山西盂县人,本科,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研究方向:民商法;张芹(1986-),女,汉族,河北昔阳人,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交易安全的定义
对于交易安全的定义,国际上有很多种观点,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易安全就是财产的一种动态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交易安全就是相关的法律对于交易的一种引导和预测,并且相关的法律应该足够严密且稳定。第三种观点认为交易安全所指的是交易过程中一系列行为的安全,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形式以及交易人本身的安全。
(一)交易安全就是交易行为的安全
首先对于第一种观点进行分析,交易安全这个名次当中交易应该指的是所有对财产进行转移的权利以及对于财产应该进行履行的义务,并且都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从交易的发生过程来判断,交易应该指的是交易成立,并且包括交易成立之后的持续行为和履约行为,从交易过程的性质以及目的性方面来看,交易的过程既包括物权行为,也包括债权的行为,所以从行为的角度上来看,交易包括了买卖行为、租赁行为以及承揽等行为,如果是单方面进行赠送或者继承则不算在交易的范围之内。下面对于交易安全当中安全这个词进行分析,对于安全的理解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安全的意义在于合法性、确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上文对于交易和安全这两个词的探究,可以把交易安全的定义叙述为,交易安全就是交易人将财产进行转移以及对于财产的义务进行履行的一种合法性以及确定性。所以我们可以判断,交易人的安全以及交易形式的安全都与交易本身的合法性无关,所以不在交易安全的范围之内。
(二)交易安全就是动的安全
这里所指的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相反,这两者都是民商法当中的概念。其中静的安全是交易人本身所有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动的安全就是指交易人在进行活动之后取得了利益,法律应该对取得利益的活动进行保护。
(三)交易安全就是对于善意无过失者的保护
交易人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交易人在交易的过程中是善意无过失者。在交易的过程中要保持所需要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善意无过失的状态是基本前提条件。善意和无过失是互不可缺的两个概念,善意要求交易人的行为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行为目标,并且善意是一种主观上的态度,但是这里的过失应该理解为一种比较大的过失。不然,交易人一不小心,出现的小过失,就会失去交易的合法性和确定性,那么交易安全的概念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交易安全的价值探析
从上文的内容我们能够看出,交易安全实现了交易人的要求,也就是交易安全的价值,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正
交易安全的公正性表现在对于利益平衡以及道德方面的一种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了交易人以及交易人的交易利益,保证交易行为能够得到利益,那么这种保护也就对于交易人的利益平衡进行了维护,之所以能够出现这种平衡,也是建立在善意无过失的心里状态之上的,那么善意无过失的交易人以及其利益受到保护,也就是法律的正义性。
(二)经济效益
交易人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损害利益的意外情况,需要在交易之前对于各项交易内容进行调查,才能开始进行交易。但是,如果交易人为了对于交易内容的调查而影响交易的进展,会使得整个交易行为受到破坏。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交易人应该尽量的减少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所消耗的成本。从而在整个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秩序
从某个角度上来看,交易人个体的交易安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那么多个交易人的聚集则会形成一定的局部交易或者说行业交易,这也是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链条,通过这种交易链条,来建立一定的交易秩序,使得交易过程中的任意性得到一定的控制,从而使得交易过程更加稳定。所以交易安全不仅仅要关注交易人个体的价值,同时也要对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进行保护,这也使得交易安全本身有了更大的存在意义。上文对于交易安全关于公正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秩序方面的价值结合,也就形成了交易安全的价值结构系统,在这个系统当中,各个要素在彼此的平面上共同决定了交易安全对于社会所构成的保护作用。
三、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我们国家的民商法在一段时间以来,尤其重视对于静态财产的保护以及权属关系的保护,无法对于现在经济社会当中频繁且快速的交易方式进行体现,并且无法符合国际上民商法的相关发展趋势,从而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滞后。
(一)没有明确的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立法
在我们国家目前所使用的民商法体系当中,距离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民商法律体系还具有较大的差距,在这个方面,我们国家的相关专家的看法较为乐观,他们认为我们国家的民商法当中也有着保护交易安全的特点,并且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来表现出对于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初衷。但是不得不提到的是,我们国家的民商法当中确实存在保护交易安全的一些制度。本文认为,对于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有着两种衡量方式,包括在立法的层面上有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同时也包括在司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没有按照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執行。所以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目前所使用的民商法体系,没有相关的制度以及法律条文,虽然一些法律条文表现出了这种倾向性的意思,但是这不代表民商法当中拥有了这种法律制度。然而,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当中,也没有根据这些制度进行相应的判决。所以,我们国家的民商法体系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前景,还是不够乐观的。
(二)违背交易安全规范的行为大量存在
违背交易安全规范的行为不管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都有着一定的具体表现,不利于交易人在进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对合法性进行信赖。所以,在我们国家出台的《关于在神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使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文件当中,明确规定:首先,对于其他企业的业务介绍性、合同专用章以及公章的空白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次,一些工商企业以及个体商户以及其他的经济组织需要在相应的行政管理单位进行核准登记或者是相关的主管单位进行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所进行的正当经营活动,如果超越了所允许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活动不正当,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结语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民商法由于体系的滞后,使得交易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对于民商法无法充分的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促进和保护。所以从未来的角度上来看,对于民商法进行改革和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应该把社会公平和交易安全作为基本前提,并且同时要积极的对国际上现金的经验和制度进行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特征,建立符合我们国家特点的法律体系。对于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清理,也会随着民商法体系的完善而加强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在司法的具体解释当中,有些对于交易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的条文应该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修改,确保交易安全能够真正的实现,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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