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再思考
2018-02-11施妍娜陈福乾何涛
施妍娜 陈福乾 何涛
摘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源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按照上级院改革精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形成了一个基本框架,但尤有商榷之处,因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到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效果,也能反映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做进一步再思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3-01
作者简介:施妍娜,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福乾,开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调研室,主任;何涛,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
一、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
基层检察机关在科学整合本院原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设立7个部、9个部、10个部(不包括地级院),其中,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可分别各设立二级内设机构若干。
按照这个设置模式,大致为:政治部、刑事檢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9个部。其中检务管理部基本上是由原案件管理部门、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等整合而成,按照现在精神,检务管理部仍可下设二级机构四个。检务保障部基本上是由原政务办公室、计财装备部门、检察技术信息部门、司法警察大队整合而成,也可下设二级机构四个。
纪检监察室按纪检要求设置,不在其数。
这种设计模式,从表面上看,减少了很多内设机构,实际上并未减少,实行起来还有较原来多设之虞。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是有违背。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总体上一、二级机构仍然在20左右的现实,仍不能缓解人员捉禁见肘的情况,业务量少一点儿的科室还可以应付,业务量大一点儿的科室根本无法完成日常工作,导致该开展的业务开展不起来,也无法开展。另外,各内设机构的业务开展的不平衡,有的业务科室忙闲不一,忙的经年工作不离手,闲的每年只有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没有工作,内部不仅严重影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外部甚至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总体工作效率和声誉。
二、国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基本模式述略
(一)多个内设业务机构并存模式
在德国,按照案件种类划分业务部门,州和市检察机关一般设立4—5个业务部门,分别办理经济政治案件,谋杀、抢劫、拐卖儿童、强奸等刑事案件,少年犯罪案件以及其它轻微案件。
在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国家,主要根据职权标准,同时结合特殊的案件种类设立业务机构。如日本,最高检察厅内设5个部、局,地方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分别按照6543设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在联邦总检察院,分领导机构、综合管理机构、业务机构设置。韩国大检察厅设有企划调整部等8个部,在地方检察厅基本不设部,检事作为主体行使检察权。
(二)以检察官负责制为依托,内设业务机构与非业务机构并存模式
普通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主要是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并存,业务机构并不突出,如英国,英国皇家检察院总部,由皇家检察长领导,下设6个机构,没有主次之分。美国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设置单一,其内部分工和设置带有混合标准的特点,司法部内设部门都下设若干二级结构。各州检察院和联邦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有所不同,但也基本上是按职能划分。
综上,国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原则上,高层级的内设业务机构主要是依照职能划分,次一位层级内设机构主要是以案件的种类标准来划分。
三、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再思考
在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管理配置,可以参考两种模式的各自优点的国家机构配置现状,突出检察业务职能部门,减少非职能部门的比重。
所以,就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向来说,应当在总体上控制内设机构数量,全面整合内设机构,讲求工作上的平衡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以业务职能划分为主,辅之以为业务部门保障,成立5个部,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这在根本上非常有利于检察机关工作祛除行政化、边缘化,更有利于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职务犯罪检察部待转隶后,对监察委所办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按照独任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设置办理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管理检察官办案。
刑事检察部,将现有的刑事检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整合为刑事检察部,行使捕诉监妨一条龙职权。
诉讼监督部,将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进行整合,不再细化具体业务科室,事关诉讼监督内容的案件或其他业务均按照受理案件情况进行轮值办案,同样按照独任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办理案件,同样按照司法责任制管理办案。所配置人员也不在具体分工负责那一项工作,在诉讼监督部里,不论什么人,什么职位,只要有受理案件都要轮值办理,这样就不存在人员业务水平“瘸腿现象”,只会干这个业务而不会其他业务,让每一个干警都是多面手,行家里手,这样更用利于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力争用最少的人干最大的事,最多的事,发挥警力的最大值。
成立检务管理部,主要负责案件管理、考评考核、案件评查、检察委员会研究事项审查、法律政策研究、情报收集等等。
[参考文献]
[1]冯耀辉.论检察监督与程序公正.检察论丛(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刘立宪,张志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检察论丛(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