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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疑难问题探析

2018-02-11田长斌时佳琪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田长斌 时佳琪

摘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操作中因为法律机制不健全、检察标准模糊及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该类案件执行检察存在很多困境与难点。笔者认为,应当从建立案件通报机制、明确检察标准、规范现场检察程序三方面入手解决难点问题。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检察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2-01

作者简介:田长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时佳琪,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是否实行监督。

实践操作中因为法律机制不健全、检察标准模糊及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该类案件执行检察存在很多困境与难点,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解决难点问题:

一、建立案件通报机制,保障执检部门及时获知案件信息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2000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何时通知执检部门,以何种方式通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中也仅仅明确了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由检察院侦监部门监督,这对实践操作带来很大困扰。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派驻公安检察室为主要着力点,联席会议为助力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通报机制。

(一)通过联席会议,加强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保证执行机关在决定作出后24小时以内通知执检部门。

(二)加强内部协调机制,与案管、公诉、侦监等部门定期举行会议,确定部门具体联络员,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文书的接收由专人负责,及时通报案件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三)借助派驻检察室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派驻派出所检察室是目前检察体系改革的重点方向,通过驻派出所检察室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接监督。目前主要由检察院侦监部门牵头进行,可考虑加入执检部门干警,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规范执行活动,同时缓解侦监部门工作压力。

二、合理掌握检察标准,提出监督纠正意见须切实可行

《规则》第十六条列举了执检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2)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3)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4)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等。实践中对于检察标准的掌握较为模糊,重点不明确,笔者认为,检察重点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重点加强对居所的檢察。首先,居所地点是否合法,讯问场所和生活是否完全分开。《规定》第四条限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以列举形式规定,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②执检部门现场检察时应当首先审查居所地点是否合法,讯问场所和生活场所是否完全分开。其次,硬件设施包括监控设备、起居环境等是否得到保障。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基本生活设施,保障饮食、休息、洗漱等活动能正常进行。最后,是否具有安全性,能否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自伤自残行为。

第二,侦查机关的文书是否齐全有效,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这关系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

第三,被执行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具体而言:1、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以及是否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2、是否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3、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或其他侵害被执行人权益的行为;4、日常生活用品、饮食、休息是否得到保障,疾病是否及时就医。

同时,执检部门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内容应当切实有效,找出问题的症结,建设性、针对性的提出纠正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强化意识”、“举一反三”之类的套话。

三、规范现场检察程序,避免影响合法侦查活动

《规定》明确,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为规范现场检察程序,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检察应当围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具体案情、侦查进展等涉及侦查秘密的问题予以回避;二是可采用巡回检察和突击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出现公安机关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制造执行过程合法无瑕疵的“表面现象”;三是在案件较为特殊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检察的情况下,可采用变通方法,制作现场检察情况、情况说明、征询意见说明等文书,在保证文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签名确认,以保证具备法律效力。

[注释]

①袁其国主编.刑事执行价差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47.

②曾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有三个重点[N].检察日报,201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