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模式下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执检子系统运行问题的实证研究
2018-02-11谭力
摘要:2016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全面上线,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逐步要求全部线上办理。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模式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检察人员在运用执检子系统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三个棘手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执行;实证;执检子系统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38-01
作者简介:谭力(1991-),男,汉族,湖南茶陵人,法学学士学位,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一、当前执检子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执检子系统内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文书模板配置不到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能完全贯彻“同级对等监督”原则。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岗位专用操作规程》的指导,尽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建议书》区分了院发文书和科(处)、室发文书,但是开发方对执检子系统内相应执检业务办案节点文书模板配置的预设并未充分考虑到《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的实际应用,只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配置到位。以驻所检察为例,做好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的同时,派驻检察人员应将开展检察工作情况和有关其他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入检察日志;将有关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刑事执行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将向有关单位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催办案件等情况及时进行业务登记。①在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当我院驻所检察室需要向茶陵县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书时,就只能根据执检子系统内预设的文书模板制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而不能以科、室名义制发《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显然,这不符合“同级对等监督”的原则,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被监督单位对此也颇有微词。
二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执检业务基础表统计单位不一致,统计方法不能客观、科学地反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要的两块“责任田”是驻看守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检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必须统筹兼顾监内、监外两个方面,既要及时纠正看守所刑事执行的违法违规情形,也要严防监外执行出现脱管、漏管现象。然而,根据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反馈的业务数据基础表统计情况来看,现有基础表的统计方法不能客观、科学地反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现有的“040501检察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况基础表(非监外执行)”的统计单位是“件”,而“040601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检察情况基础表”的统计单位是“人”。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中,如果以“人”为统计单位,不能科学、客观地反映该案在刑罚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检察情况。
三是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执检子系统中执检办案单元内各角色职责权限划分不明晰,随意性较大,影响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效率。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执检子系统顺势而为,相应地进行了版本升级,其中一大创新就是一改“一人一案”的旧操作模式,形成了“多人一案”即“由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一个案件”的办案单元新格局。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现有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各1人,在执检子系统内形成了“1个员额检察官+1个检察官助理”的办案单元,与“1个员额检察官+1个检察官助理+1个书记员”的理想状态存在差距,检察官助理还承担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从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就检察环节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应当立足现实,从检察官的职业化开始做起。其中,检察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主体性问题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②
二、促进执检子系统高效、可持续运行的建议
一是加快研究落实《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文书模板在执检子系统内相关业务办案节点的配置,进一步规范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贯彻“同级对等监督”原则的实施。实际上,执检子系统中并非没有《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的文书模板,只是系統研发方没有把它配置到位,权宜之下,现阶段驻所检察室、监所检察科科对看守所、司法所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均是署以院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只有加快落实、精心指导,才能贯彻落实“同级对等监督”原则。
二是研究论证符合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客观规律的统计方法,统一执检子系统内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各基础表的统计单位。要组织专家、学者充分研究论证符合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客观规律,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方法,总结以往“检统表”、“AJ2013系统”等报表的经验和不足,取长补短,整齐划一,统一执检子系统内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各基础表的统计单位。
三是研究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执检子系统中办案单元内各角色的职责权限配置,明确保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单元的人员配备。要严格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配齐、配强,进一步明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职责和权限,使之与运用执检子系统开展相关业务相适应。
[注释]
①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457.
②龚佳禾.法律监督基本原理[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