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次数型盗窃罪中,主动如实供述其中部分盗窃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2018-02-11李海蛟
摘要: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主要原因在于多次盗窃体现出行为人具有盗窃习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虽然每次盗窃金额和多次盗窃金额均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也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把其作为犯罪处理,扩大处罚范围,具有打击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法;盗窃罪;主动供述;自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30-01
作者简介:李海蛟(1987-),男,任职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主动如实供述其中部分盗窃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分类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盗窃事实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人主动如实供述其他盗窃事实的,不构成自首。如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行为人的三笔盗窃事实,行为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几笔盗窃事实,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自首。
(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盗窃事实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主动如实供述其他盗窃事实后也不构成犯罪,不构成自首。如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行为人的一笔盗窃行为,行为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其实施的另一笔盗窃行为,但两笔盗窃行为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自首。
(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盗窃事实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主动如实供述其他盗窃事实后构成犯罪的,该种情形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分歧意见。
二、案情举例
案情:①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来到C市B区某农家院子,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土狗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②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徐某某来到C市T区某农家院子,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的土狗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③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先后在C市B区某农村盗窃土狗三条,经鉴定该三条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供述王某某参与第1笔盗窃事实,后办案民警在第一次讯问王某某时,王某某承认了第1笔盗窃事实;在第二次讯问王某某时,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第1笔和第3笔盗窃事实;后经继续侦查查实,王某某还实施了第2笔盗窃事实,后在第三次讯问时,王某某如实供述了3笔盗窃事实。
三、案情分析
关于王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认定标准,构成自首,理由如下: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系因多次盗窃,即本案认定的3次盗窃事实作为一个整体才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笔盗窃事实均不构成犯罪,虽然其中2笔盗窃事实均系其他同案犯先供述,但公安机关仅掌握其2笔盗窃事实不能认定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只有结合王某某主动供述其第2笔盗窃事实,才能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王某某虽然主动供述1笔盗窃事实,但其主动供述的盗窃事实对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关键作用,应当认定自首。
(二)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如实供述,笔者赞同该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自首的立法本意来看,设立自首制度,其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资源。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其到案后不能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而是仅供述了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中1笔盗窃事实和另外一笔盗窃事实,其在后来公安机关掌握了其其他盜窃事实后才承认了其全部盗窃行为,王某某不具有自动投案,不能促使案件及时侦破,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其次,从王某某的客观行为来看,王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其仅承认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一笔盗窃事实,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其共承认了两笔盗窃事实,在经公安机关多次侦查,其他同案犯相互指认、辨认,已经认定王某某参与第2笔盗窃事实的情况下,王某某才承认其也参与了该笔盗窃事实,其在被动到案后不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或主要犯罪行为,理应不认定自首。
再次,从“自首”与“以自首论”两者比较来看,“以自首论”的认定标准不应低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因为“以自首论”是在不符合自首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在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下,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以自首论。从自首的法定规定来看,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因为自动投案已经体现了如实供述的主动性,所以无需再强调主动供述。故构成“以自首论”也理应符合两个条件,即被动到案和主动如实供述,即构成“以自首论”,必须符合如实供述的主动性。本案王某某在被动到案后,未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四、案情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既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自首的当然条件,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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