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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分析

2018-02-11彭振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行贿现象愈加突出,不但成为腐败的重要源头,严重的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而且也造成了其他严重的社会经济危害。打击单位行贿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亦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关键词:单位行贿案;明星企业;单位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27-01

作者简介:彭振(1988-),男,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任职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介绍

行贿单位: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份制民营企业,单位行贿行为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甲某。受贿人:原某化工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乙某,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甲某,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又是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重重光环下的甲某成为了同行业中的佼佼者。作为企业带头人,本应在同行业中起到行业模范带头作用,但该企业却在一次招投标过程中走上了一条犯罪的道路。

2011年年初,该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甲某开始参与某集团某地化肥公司的离心压缩机的投标工作。该集团的招标办并不具体负责招标事宜,由该集团委托一个该集团外的其他招标公司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招标公司将结果汇报给该集团的招标办,该集团的招标办将结果向该集团的领导汇报,由该集团领导上会研究确定。

在该集团招标之前,甲某事先同该机械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为了该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成功中标,决定向时任某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乙某行贿。甲某来到乙某的办公室,向其说明来意,请于乙某帮忙,希望其下的该有限公司能够成功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有酬谢,乙某当时承诺一定在招标过程中给于甲某的企业帮忙。于甲某利用职权,使后期甲某的机械有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顺利的进入乙某集团新疆某化肥有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招标范围,并最终中标。事后,甲某给乙某送了20万元钱作为酬谢。

二、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一)明星企业,搭建高平台进入市场竞争

本案中,作为当地龙头企业,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凭借其多年经营具有很大的企业规模,在全国开展了很多业务渠道,在同行业中拥有很强的企业竞争优势。企业市场看好,自然拥有很高的贸易平台,当参与了与乙某所在集团的新疆某公司离心压缩机的投标工作时,为了能优于其他企业竞争中标,在招标过程中利用非法手段优于其他企业中标,侵害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利欲熏心,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为企业利益走上错误违法之路

回顾本案,为了企业利益,甲某及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做出错误决定,代表企业向国企干部乙某行贿二十万元,使自己的企业成功中标,赢得非法利益。从客观上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商业机遇和预期利益,更大程度上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单位行贿犯罪的特殊主体,为单位利益成为自然人规避法律的借口

本案中,根据甲某本人起初的供述不难看出,他辩称的行为动机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并不是为个人,该行贿行为顶多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单位行贿罪虽然主体是单位,但做出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也同样构成犯罪,在刑罚上也要处罚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负法律责任。

(四)非公领域的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

经过与涉案嫌疑人甲某的沟通交流,发现此类经营者对我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职务犯罪罪名认识不清、理解不深,这正是造成一些经营者为了企业疏通关系、走捷径而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而且,有些企业为了争取商业机会、顺利中标等,对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一予以贿赂拉拢,腐化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甲某之前的供述中,他以为事先没有给乙某任何好处,只是事成之后为表示感谢而向乙某提供20万元钱,不构成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研究,贿赂类案件并不一定要求必须事先给予受贿主体财物,只要事先允诺并在事成之后给予财物作为酬谢即可。受贿主体事先承诺,并在事后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事前未收到财物,也会涉嫌构成犯罪,甲某法律观念淡薄,昭然若揭。

(五)造成市场主体误入歧途,也存在外部的社会大环境的因素

针对本案特点,结合其他单位行贿犯罪的共性,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犯罪预防机制。在企业建立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常设机构,拓宽和完善法律监督渠道,定期在企业开展预防犯罪讲座和宣传活动,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好预防措施。

2.建立长期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力求实现企业单位内部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建立内部纠查制度,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增強法律意识,增设企业法律顾问。在查办这起单位行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中甲某所在的该公司没有聘请法律顾问,这也是导致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抵制单位行贿罪的发生势在必行。通过犯罪情景预防,转变固有的犯罪预防思路,以良好的商业氛围和有序的竞争环境挤压贿赂犯罪的生存空间,充分发挥市场环境的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的机率,营造“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的良好社会大发展局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肖扬.贿赂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丁瑞.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