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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18-02-11姜楠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公信力

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99-02

作者简介:姜楠(1991-),女,汉族,吉林榆树人,吉林财经大学,2015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我国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

一、我国网络舆情现状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依托网络平台有了更深层的发展,网民可以在网络上随时随地参与网络热点话题的讨论,并通过网络舆论捍卫自己的权利,看似不起眼的网络问题都可以在短时间内引发网民的热议,形成网络舆论。近年来,我国在加速法治进程过程中,有90%引起司法公信力危机的法治事件都是基于网络引起的,这些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的普通案件,稍加发酵和渲染,就会在网络上被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如何能够正确处理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这两者间的联系,进而能够使网络舆情监管发挥其应有的水平,维护司法公信力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亟待研究的关键问题。

国际上对于网络舆情管理方面早有探索和尝试,而且在早期的摸索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收获,这对我国司法机关在缓解网络舆情的压力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但是我国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较其他国家兴起的时间相对晚一些,并且始终处于初级阶段,而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网民带来越来越多的思想碰撞,网络舆情能够正常有序的发展对司法公信力的权威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民在对网络热点话题进行讨论并表达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自身情感和常识的摆布,所作出的评价和批判都带有较为浓重的道德色彩,网民仅仅是通过网络接触当事人或证据,并没有实地接触这些实物,而且单单靠一些知情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信息从而对某项事件所作出的评价,这往往不够全面,在此基础上网民之间思想的碰撞,信息的快速傳递,网络帖子在无线网络空间的成倍数转载和传播,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形成网络舆情。群情激愤的状态下,理性的思考会被网络舆情所蒙蔽,法律的分析也会被道德的审判所替代,公众都将自己化身为正义的使者,希望脱离正常司法程序的审判,能够在对违法违纪者给予严厉的惩处。

当网络上针对某一牵涉广泛民众利益较深的热点事件产生较广舆情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的信息都会对事件的被刺激方产生直接的刺激,会在短时间内在一个社区或更发范围内造成广泛的社会反响,最后可能会产生双方的对抗产生网络舆情的危机,假如这样的舆情危机不能够得到正确处理,将在社会上形成包含行动冲突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而产生极端不良影响,法官在网络舆情的压力下,会出现裁判偏颇现象,甚至出现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暗语的行为,冲击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信力。

虽然网络舆情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消极影响,但是仍要承认司法机关仍需受到舆论的监督。司法审判与民主之间必须要保证相对的独立性,但也要保证适当的距离。网络舆情实际上对司法独立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监督司法审判,是民众对司法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言论自由氛围下,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网络舆情管理也可以从最底层揭露我国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行为,将灰色地带曝光于阳光之下。我国现有司法领域腐败问题虽有所改善,但同样不能忽视,因此司法活动必须要接受网络舆情的监督,监督司法进程,同样更加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的规范,缓解外界力量强加给司法压力,使我国的司法活动更加公平,公正。

众所周知,网络的舆情特别容易产生网络群体事件,这会对我国的司法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干涉,甚至有可能威胁到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安宁。就根本上说,网络群体事件的产生一般都是在某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上人民群众的意见出现了较大的波动,因此网络焦点问题传播的恶意造谣生事当事人必须要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对于网络舆情等事件可以酌情并且可以进行相应的宽大处理。我国的相关的司法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该要人民群里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并且司法机关也应该对网络舆情进进行教育引导而不是出现问题进行堵截,如果不加以正确疏导而是单纯围堵,会更加激化社会谣言的传播,更有甚者会认为是政府为了掩盖某些事件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网络舆情,必须要接受民众通过这种方式来参与到司法监督活动中,保证司法程序、司法审核的公开、公正,做到信息透明,也就有利于问题的实际性解决。

三、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舆情危机的预防和应对的措施

司法机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稳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舆情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何种方式来化解网络舆情危机,准确判断司法领域网络舆情民意,维护司法公信力,是现阶段所面临的首要任务。

第一,司法机关要对网络舆情信息由敏锐的嗅觉,及时的发现和整理与司法审判相关的舆情信息,对互联网的网络舆情必须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察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并且具备分析网络舆情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政治大局观,将危害司法公信力的网络舆情今早的进行处理,维护司法公信力权威。

第二,对于网络舆情必须要正确加以的甄别和筛选,要积极收集各方面的网络舆情素材,积极的、消极的都要进行收集,并且逐一的进行筛选和甄别,使得网络舆情能够可靠、客观。

第三,对于网络舆情必须要进行长期和动态化的跟踪摸索,网络言论犹如春风吹野草,有着自身独特的变化规律,即便短时间内信息热度降低,但所有的网络舆情并不是静态的,因此加强网络舆情动态跟踪和分析十分重要。一旦发生网络群体事件,需要司法部门进行积极的解决,使得类似事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再发生,从而使得我们可以对旧线索予以淘汰,将精力转投与其他事情之上,但始终不能放弃对其信息的搜集和监控。因此,司法部门可以酌情建立网络舆情信息资料库,建立良好的检索、预警系统,为网络舆情的监管提供信息数据化保障。

第四,要对网络舆情进行科学的判断和分析。同一事件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人都会呈现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这些观点和看法既有可能是完全对立的,都有可能形成不同的网络舆情,因此,需要对网络这些信息进行全面、科学的判断与分析,使得我们能够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对于网络上面的一些热点与焦点问题,更应该进行特别的关注,以明确其中的重点、热点。

第五,要在动态监督的基础上,对网络舆情形成定期分析的制度。在建立网络舆情信息数据库后,可以掌握国内外热点网络舆情的态势和走向,这对于分析网络舆情未来的发展,制定网络舆情控制、监督决策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定期分析可以通过立法来予以规范,或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按照月、年等不同周期,形成相对固定的静态分析制度,无论是否有网络舆情事件发生,都必须要对此阶段内的网络舆情动态进行分析和评价,对网络舆情形式予以清晰、科学的判断。

四、结论

司法公信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网络舆情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有着双重影响,在监督司法活动依法、有序正常的同时,也会从另一方面破坏司法活动的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因此,司法机关要正确了解网络舆情问题,应该要着重分析网络舆情与司法公信力之间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到其之间的动态平衡。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剑斗,另一方面也要正确引导网民树立起文明的网络行为习惯,并在司法系统内部找寻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通过制度改革等方式,来为司法公信力的良性发展赞提供保障。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得到良好的处理,才能使网络舆情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石静.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制与社会,2013(23).

[2]杨海涛.关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三重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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