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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资金池问题研究

2018-02-11谭韦丹宁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风险

摘要: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模式,其基于网络技术产生,具有传统借贷所不具备的“高效性、简便性、快捷性”。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出现以来便经历了迅猛的发展,以其平台数、成交数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该行业未有体系化的监管法律法规,致使短短数年即出现大量问题平台,法律风险频现,而资金池问题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所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且亟待解决。本文主要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的产生、风险以及规制方法,由三个角度切入,围绕资金池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资金池模式;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71-02

作者简介:谭韦丹宁(1996-),女,汉族,陕西汉中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的缩写,是“点对点的信贷”的意思,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这个“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连接借贷双方个人资金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一种与小额信贷、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结合而形成的新型借贷形式。总体来说它属于金融中介服务网站,而非金融机构。由于我国长期对金融领域进行管制,实行金融垄断主义,P2P平台便从最初的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本身不承担风险的“信息中介”模式,演变成深度介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的“信用中介”模式。监管漏洞加剧问题平台频生,资金池更成为监管部门对P2P运作过程中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持坚决的否定态度。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的产生

(一)定义

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没有对资金池的标准化定义,基本形同于银行、信托等机构风险准备金的概念。目前业界大多以“资金流动是否先于信息流动”来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形成资金池。根据核心观念简单总结即资金流入汇集形成沉淀,平台可以任意操控和处置资金。

(二)种类

资金池的形成与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紧密相关,平台在运行中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各种方式试图与资金池划清“界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本文将P2P借贷平台划分为单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和风险准备金模式。

单纯中介模式是P2P借贷平台最初采取的模式,P2P借贷平台在借贷双方间只起中介作用,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而达成,自行订立协议,平台在此过程中主要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借贷双方提供档案建立、信用审核、法律咨询等服务,属于“信息中介”,典型代表是我国的拍拍贷。此类平台不承担坏账风险,也不保证出资人的本金,其利润大多来自服务费,因此不涉及资金池问题,是P2P中较为安全的平台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与中介模式相反,即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先由第三方将自有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者,从而产生债权,再将该债权拆分成不同的小债权,再由第三方将这些债权转让给出资人的一种借贷模式,其中第三方通常是平台的核心成员。该模式使得一对一的债权关系变为多对多,这种分拆方式又称为“拆标”,平台对资金的调度不可能同时进行,必然产生资金沉淀,一旦资金链断裂,平台极易倒闭。

第三方担保模式即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来保证出资人的本金安全,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即将风险转移出去,相当于平台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搭建起了借款者、P2P网贷、风控机构多方共赢的一个平台。且先不论出现风险时担保机构会如何承担责任,实际中大多数担保机构都是与平台有关联,甚至是同一人控制或者互为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依旧可以操控此部分资金,并且形成资金池,风险依旧存在。

风险准备金模式是平台在每笔借贷交易形成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与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资本相当,其目的是在资金出现问题时垫付给出资人,因此在一定程度更像是一种保险机制,其资金来源是借款人贷款数额的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一般会在借款偿付且未有风险后还给借款人。平台将风险准备金通常直接进入平台账户,或者存于与平台相关的某个自然人账户。在此情况下,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平台,资金池风险应运而生。

二、资金池带来的风险

资金池的特有风险在于其带来的信用风险,正如以上总结,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具有三种账户,存储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以及风险准备金账户。三种账户内的资金都是平台可直接自由操控的,没有彻底从平台隔离出去,不同种类资金间可以相互挪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的托管成为形式主义。“期限错配”、“阴阳合同”、“庞氏骗局”以及“平台自融”等风险易在此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在发生挤兑事件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平台卷款跑路,构成非法经营罪、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借贷方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资金池的产生成为问题平台的高发原因之一。

(一)资金池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會、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过上文对资金池模式的解析可知,债权转让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和风险准备金模式构建资金池与银行吸储放贷行为无异。平台跨越中介的定位,从事P2P行业非允许的业务,先吸收存款后放贷,构建资金池,使资金处于平台可自由操控范围内,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对投资人做出本金保障或本息保障,加之监管缺位,资金的流向极为隐秘,涉嫌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罪。资金链一旦断裂,平台面临倒闭,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保障,甚至会让整个P2P行业混乱不堪。具体表现在:

1.期限错配、阴阳合同

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利用借贷双方对于借贷期限需求的不同,将长期的借款标的拆分成不同的短期标的分配给借方,资金池的规模越来越大,即所谓的“期限拆标”。在拆标过程中,平台一般会通过分别与借贷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隐瞒借贷双方,而使借贷双方无法直接接触,即所谓的“阴阳合同”。资金存留于借贷平台中由其自由支配本身就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如果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平台会不断拆标,东墙补西墙,甚至垫付资金,通过这种“发新偿旧”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一种“庞氏骗局”,一旦弥补不了这个缺口,平台倒闭跑路,借贷双方都将会受到极大损失。

2.平台自融

自融主要是以平台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企业作为借款人向投资者借款,归集的资金用于平台自身或者关联企业的发展运营,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资金池,有些平台甚至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募集资金①。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等均因进行平台自融而受到刑事处罚,其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商铺、期贷投资等弥补平台亏损,甚至高利贷出赚取利差、扩展商业版图。

(二)资金池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特征。构成此罪的一部分平台的建立之初就是以骗取集资款为目的,通过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最后将所得资金用于平台自身运营,甚至用于期货、股票、房产以及高利贷,公司股东等的个人挥霍,明显构成集资诈骗罪。

优易网案是典型的集资诈骗案例,以中介借贷为名义,在未获得相关的金融业务许可情况下,编造其为香港亿丰公司旗下成员,在网上上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高额利率骗取大量资金,同时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平台已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以及用于个人消费,已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对资金池的规制探究

2014年,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得到批复,入会标准之一是公司注册金达到1000万人民币,行业规制渐成雏形。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四条红线”“十大原则”等一系列要求。银监会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规章制度的实施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效果,但目前还有一些需要完善并做进一步的规定。

(一)建立平台资金银行存管的制度

非法集资产生的温床即是资金池,平台即使以各种形式掩盖资金池本质,依旧可以接触到资金甚至自由配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也出现端倪,不论其是否为平台的关联机构,单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也很容易出现各类风险,追踪不了资金的流向,洗钱行为极易在漏洞生存。银行在专业领域、征信体系、客户资源和数据存储上都远远超过普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托管于银行能保证平台分账管理,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防止资金池和欺诈产生。

(二)建立P2P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对问题平台的统计,其构建资金池以及出售理财产品,进行债权转让时,所有信息都未曾完整公布,无论借贷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应当由官方实时披露,规定信息的披露为平台的必要义务,平台必须对披露的信息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将非法集资的遏制在萌芽中。

P2P网络借贷在大趋势下产生并发展,新事物必然需要经过不断摸索才能成长,随着规章制度和行业自身的规制的进步,资金池现象已经得到比较好的遏制,接下来就是在大规划中逐步完善自我,形成良好态势。

[注释]

①高舒娅.P2P网络借贷资金池问题及其法律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5(2):144-145.

[参考文献]

[1]叶青,李增泉,徐伟航.P2P网络借贷平臺的风险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2016(06).

[2]马国辉,娄义鹏,夏长久.P2P网络借贷担保和资金池经营模式的法律性质浅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0):47-50.

[3]张曼丽.P2P借贷平台之风险及法律规制——以资金池模式为例[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4]高舒娅.P2P网络借贷资金池问题及其法律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5(2):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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