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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治安治理

2018-02-11许颖芳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治安信息

摘要: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水平越来越高,成为全社会不同领域关注的核心内容,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能力已逐渐的成为各国国家综合实力的象征,也对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产生巨大影响。由此可见,在治安治理过程中,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如何深入挖掘大数据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价值,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的精细化、精准化和智慧化,提升大数据背景下掌控治安形势的能力,对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实现平安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数据;治安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61-02

作者简介:许颖芳(1991-),女,辽宁铁岭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治安基础。

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水平越来越高,成为全社会不同领域关注的核心内容,在2012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就有与会者提出:“数据的威力无比强大,数据就好比货币和黄金一般,成为新型的资产。”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能力已逐渐的成为各国国家综合实力的象征,也对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产生巨大影响。由此可见,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开展治安治理工作,如何深入挖掘大数据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价值,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的精细化、精准化和智慧化,提升大数据背景下掌控治安形势的能力,对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实现平安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数据发展现状和社会治安治理现状分析

(一)大数据发展现状分析

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全面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信息爆炸已经积累到了一个开始引发变革的程度,它不仅使世界充斥着比以前更多的信息,而且增长速度也在逐渐加快,信息总量的变化导致信息形态的变化,也就是量变引发了质变。如今,这一概念几乎应用到了所有人类致力于发展的领域中。一般认为,大数据是人们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做到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在小规模数据的基础上是无法完成的。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也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①

大数据不仅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不同學科和不同领域的高度关注,在中国,2011年,北京成功举办了世界大数据论坛,2012年,工信部将信息处理技术写入物联网“十二五”规划中,同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和服务列入专项指南。2013年,科技部将大数据列入“973基础研究计划”中,同一年,管理学部,数理学部和信息学部将大数据列入国家自然基金指南。近些年,我国一部分重点高校和科研部门还相继成立了多个专职大数据研究的专门机构,开展大数据科学研究。②由此可见,中国的大数据研究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二)社会治安治理现状分析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由传统走向现代,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人、财、物、信息的大流动,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传统的“单位人”转向“自由人”,城市社会流动人口积聚加大,这无疑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难度,与此同时,人们的价值观也日趋多元化,各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冲突加剧,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我国公安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长时间保持对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势,一度陷入“重打轻防”的误区,忽视犯罪预防和群众工作,警民关系淡化,公安工作进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怪圈”,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③一段时间,人民对社会治安十分不满意,反映十分强烈。再加上近年来受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动荡的影响,国内治安与维稳形势愈加复杂,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主体,面临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艰巨任务,其工作难度和压力不断加大。

2016年10月24日,阿里的董事会主席马云受邀在中央政法委为全国超150万的政法系统同志们做讲座,马云把重点放在未来社会治理的预防机制上,他强调整个数据时代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做到“事前诸葛亮”,就是要有预防机制,在治理认识人的过程中,传统治理只是“认”,大数据帮我们识人。2017年6月9日,腾讯公司老总马化腾也受邀为中央政法委做了讲座,分别在提升公共服务、社会风险防控智能化和运用技术反制网络犯罪方面做了一一解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治安治理不仅有政府的顶层设计,也有互联网企业高层对社会治安治理高度关注,当然,也包括社会主流媒体、社会组织等也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十分关注。

大数据的出现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若干种可能,因此,若能充分依托大数据这一现实背景,树立大数据思维理念,科学合理运用大数据资源带给我们的优势,实现社会治安治理优化发展,不仅是公安机关主动适应我国现阶段治安治理现状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对国家维护全社会稳定和平安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治安治理

重在树立培养大数据理念,提高中社会治安治理能力。

(一)完善社会治安治理大数据的信息采集

对于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源头性、基础性信息采集的主体为有采集任务的警钟、部门民警和基层民警。各警种、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基层民警和其他警种、部门民警采集本部门需要采集的信息,这是信息有效整合和共享的基础工作。公安机关基础信息采集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认真履行基础信息采集职责,确保信息质量:

1.完整。采集负责人应按照工作规定,全面、规范地采集基础信息,详细录入系统。对一次无法完整采集的信息,应当再次或多次采集。

2.准确。采集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核对所采集录入的信息,确保信息变数清楚、真实有效。对已发现的不准确、不真实信息,应及时过滤或纠正。

3.鲜活。采集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对多负责的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时效性,满足实战要求。

在既有城市治安治理大数据的条件下,可以有效利用物联网技术如传感技术、指纹识别技术、车牌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声音识别技术和虹膜识别技术等进行车牌、人员身份、人脸、手机、指纹和声音等大数据的采集。在采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专业化采集与社会化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实现通过物联网将采集的数据传输至城市治安治理大数据平台,实现对人员、车辆等的全方位、立体式治安治理,有效提高我们公安机关的治安治理水平,对平安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治安治理大数据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整合包括内部信息资源整合和外部信息资源整合:

1.内部信息资源整合是指公安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掌握和形成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管辖,主要在公安内部只用的信息资源。内部资源整合的目的是为了打破警钟接线,避免信息孤岛,将内部信息资源,按照信息应用的要求和规则进行重新组合、改造个优化,以实现公安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信息资源的综合应用效能。

2.外部信息资源整合,也就是社会信息资源整合。社会信息资源是相对于外部信息资源而言的,如社保信息、个人消费信息、工商营业信息、乘客购票信息等,是公安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一般通过共享、交换、调取、协作、购买的方式获取。这些信息资源主要涉及人员、地点、物品、机构(组织)四类。

3.“人员”类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基础性信息,反映人员基本情况的实名制信息。二是动态性信息,包括出行信息、住宿信息、通信信息、消费信息和娱乐类信息。

4.“地点”类信息。如:地图数据、出租屋编码等,这些信息可从国土、民政等部门获取。

5.“物品”类信息。如:手机编码、通信基站信息、电子防控门禁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从通信运营商,物品持有人等渠道获取。

6.“机构(组织)”类信息。如:工商企业登记信息、企业备案信息等。这些信息可从工商、民政等部門获取。

(三)深入数据挖掘研究,构建中国城市治安治理体系一体化信息平台

在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更加注重对数据进行挖掘后产生的价值加以有效运用。一是要注重研究大数据挖掘的技术方法,研究大数据中只能轨迹分析、只能情报检索、实时比对碰撞、实时研判分析和可视化分析等技术,有效完善城市治安治理建设。二是要积极探索大数据背景下的一体化城市治安治理信息平台。现阶段,各国政府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都在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谋求自身突破和发展。若要更好地实现城市治安治理向良性发展,让群众满意,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之间努力突破行业壁垒,真正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以此为基础,建立政府部门、各社会组织的一体化信息平台。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和各社会组织要在理念上有所转变,突破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敢于探索治理新内涵;第二,政府要努力在各个方面的博弈中发挥协调主导的作用,以此促成新合作机制的建立;再次,如何协调划分一体化信息平台的使用权限,如何既发挥信息的最大价值又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等相关权益,如何界定从各个领域和部门,尤其是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收集到的信息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问题,这些都需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思维的提升进行合理解决。④

(四)重视培育大数据专业人才,积极影响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大数据方案的广度和深度

我国目前大数据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皆存在不足现象,大数据背景下的城市治安治理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对大数据系统中数据挖掘人才的培养尤为专业,各省的省属警校应积极为学历班学生尤其是在职民警开展相关课程,提高公安队伍大数据挖掘和运用的人才储备和培养,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三、小结

大数据时代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提供了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作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公安机关重在树立运用大数据理念,完善城市治安治理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整合和利用,深入数据挖掘研究工等作,通过构建中国城市治安治理体系一体化信息平台来提高中国城市治安治理能力,实现平安中国建设。但不可否否认的是,无论大数据再怎么发展都无法改变其作为人工智能进一步延伸的本质,无法代替人的思维活动,更无法对当前中国社会治安形势做出比人脑更为理性的判断,因此,当前我国城市治安治理在依靠大数据时代背景的同时,还要对其可靠性和智能型保留一定余地,尤其在我国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主体部门应牢固把握城市社会日常生活规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此来实现多重维度构建良性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

[注释]

①维克托·麦克-舍恩伯格,肯尼克·库克耶[J].大数据时代,2013.

②许鑫,冯诗惠.大数据领域的主题分析——基于WOS和Wikipedia的互证研究[J].情报杂志,2014(11).

③杨瑞清,王淑荣.社区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

④陈君武,姚舒文.论以信息化促进公安人口管理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整合[J].治安学轮坛(第十卷),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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