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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棠湾征地腐败案之后“拆迁”成“拆违”

2018-02-11黄日栋

21世纪 2018年5期
关键词:三亚市鲍鱼镇政府

本刊记者/黄日栋

2011年,三亚海棠湾征地腐败案事发,随即被立案侦查。

2012年8月4日,海南省纪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向媒体发布的查办情况显示,2009年至2011年5月,海棠湾镇原镇长李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批征地补偿款、支付工程款及承包工程过程中,为他人谋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贿赂共计1440万元。另据媒体报道显示,海口精金水产公司总经理陈明行贿8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500万元,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82亿。

令人震惊的腐败案所涉及的征地拆迁,源于三亚市海棠湾镇于2009年启动的“国家海岸”项目,项目范围内的养殖场要求全部拆除,以征收土地建设“国际风情小镇”。

2017年8月,《人民法治》记者对当年政府征收过的多家养殖场实地查看后发现,到处仍然是大小不一的养鱼池,“国家海岸”项目不见丝毫踪影。据知情人讲,“国家海岸”项目早已停建,由于当地政府放任不管,附近村民就开始圈地建池。

然而,更大的问题似乎是项目所遗留的土地补偿、养殖企业的拆迁补偿被全部搁浅至今。

养殖场按政府要求拆除拆迁补偿因腐败案搁浅

6年多来,养殖场老板邓小玲一直为“国家海岸”项目征地拆迁赔偿奔走。

据邓小玲讲,2006年,她与三亚市海棠湾镇铁炉村村民董奖签署合作协议,在董奖承包的位于铁炉村委会林旺村小组新沟门南侧的海边土地合伙建鲍鱼养殖场,她投入数千万元建成23615.01余立方米的鲍鱼养殖池,成立汇凯鲍鱼养殖场。2009年,三亚市海棠湾镇启动建设“国家海岸”项目后,项目范围内养殖场被要求全部拆除。2010年4月15日,海棠湾镇政府派来第四丈量组的黎达云、徐兴宁两名工作人员,对养殖场进行地上附属物清点丈量并造册登记。随后,邓小玲在丈量记录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工作人员告诉她,镇政府会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给予补偿。

邓小玲说,她曾3次找到镇政府副书记周标,要求签订拆迁协议或合同,周标称没有合同。她又找到中共三亚市海棠湾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李骥。李骥称,拆迁是国家海岸大项目用地,是政府重点工程,对农场养殖户,政府拆迁赔偿很快,手续简便,不阻挠、不抗议,拆除就会给予补偿。

2011年5月6日,邓小玲配合海棠湾镇政府对鲍鱼养殖场进行了拆除。不久,三亚海棠湾征地腐败案被立案侦查,养殖场拆迁补偿进程停滞。

起诉被判超法定起诉期限昔日“拆迁”成“拆违”

邓小玲告诉记者,2015年,她曾到海棠区政府询问养殖场补偿情况,被告知“所有清点登记资料已被纪委调走,无法启动拆迁补偿工作”。2017年初,海棠区政府法制办丁舰告诉她,需要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传票,才可协商启动对养殖场的补偿工作。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她拿着法院立案的回复材料找到海棠区政府法制办,又被告知铁炉村委会向政府出了一份证明,证明显示:“关于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已由原镇政府拆迁组拆除,土地至今未征收,目前土地所有权仍归我村。”邓小玲表示不解,当年拆除养殖场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2017年6月2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邓小玲起诉三亚市海棠区政府要求给予拆迁补偿一案。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邓小玲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董奖是海棠区铁炉村委会村民,而原告邓小玲是甘肃人。涉案土地属于滩涂地,原告董奖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后又与外地人邓小玲合作……因此邓小玲不是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即使涉案土地被征收,邓小玲也无法直接主张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至于董奖获得补偿款后如何与邓小玲进行分配,是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与本案无关。二、被告海棠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海棠区是2014年撤镇设区的,如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属实,涉案土地于2010年征收,2011年征收完毕。当时的海棠区政府是藤桥镇政府,其自身无征收权力,只是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即便涉案土地被征收,原告也应以三亚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而不是海棠区政府,海棠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三、原告诉求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涉案土地至今仍在铁炉村委会名下,没有被征收,不涉及征地补偿的事项……四、原告起诉已超过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是2011年5月拆除的,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间隔6年之久,原告也未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驳回。”2017年8月3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邓小玲、董奖的起诉。

2017年11月6日,因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邓小玲、董奖等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召开听证会后,于2017年11月3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邓小玲、董奖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本案中,上诉人诉称行政机关于2011年5月6日对涉案鲍鱼场实施拆除,且当时就已经知道涉案鲍鱼场被拆除的事实,但其于2017年2月15日才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虽主张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了起诉限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说明。故原审裁定认定本案起诉超法定起诉期限并定驳回起诉正确。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征地补偿的问题,时任海棠湾镇第四征地小组组长黎达云证实,涉案鲍鱼场系被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制止乱抢乱建拆掉的。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涉案鲍鱼场所在土地目前还是集体土地,并未被征收,故原审案由并无不当。”

邓小玲等人对海南高院的裁定表示无法接受:“2010年,养殖场地上附属物的清点丈量是由海棠湾镇政府派来的第四丈量组的黎达云、徐兴宁主持并造册登记的。我们在丈量记录上都签字按了手印,当时告诉我们,镇政府会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给予补偿。现在怎么又将当年的‘拆迁’说成‘拆违’?如果是‘拆违’,当年为何有那么多人得到补偿?”

记者就“国家海岸”项目采访了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据一位姓梁的主任告诉记者,“国家海岸”项目没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系三亚市人民政府行为,国土资源厅没任何资料,待向三亚市政府了解情况后回复。截至发稿,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仍未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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