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制度迈出养老金全国统筹重要一步
2018-02-11张立美
文/张立美
背景: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6月13日《法制晚报》)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养老保健基金实行的是地方统筹制度,统筹层次过低,各地区的归各地区。但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步伐加快,加上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速度快慢、财力强弱差异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养老抚养比、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池规模、养老金支付压力等方面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问题,甚至在各省内部的各市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现象。而且,这种存在巨大落差的不平衡现象已经持续了很多年,并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青海、湖北、内蒙古、吉林、河北、辽宁、黑龙江等7个省份出现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收不抵支。其中,黑龙江养老保险基金已经“穿底”,当期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达到320亿元,累计结余“负债”高达233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9个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千亿元,其中结余最高的广东省高达7258亿元。
在全国有能力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大环境下,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也就是从各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池中提出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形成一个单独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池,由中央统一在全国各省份之间调剂使用。毫无疑问,在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池有结余的省份发放养老金的基本前提下,这一制度能够发挥“劫富济贫”的效果,有效均衡各省份之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弥补一些省份已经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缓解一些省份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从而保障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可以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更重要的意义不只是弥补一些省份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而是迈出了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的重要一步,是走向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一个过渡制度设计、一个缓冲制度设计,实质上意味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制度真正开始“破冰”。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制度不能一步到位的缺口下,设置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显然是一种务实路径的选择,值得肯定。
由此也可以完全预见到,随着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大收大支”的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制度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