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个人有权要求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吗?
2018-02-11文l陈战杰
文l陈战杰
问 题
我市有一个公路建设项目,要将一个丁字路口打通成十字路口,需要占用城中村村民的承包土地。因为工期紧张,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始动工建设,公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中村”农民集体土地,本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后来两村民向我局发快递信函,要求公开政府征地公告信息,我局已经签收,但未回复。两位村民遂向上级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事项有两个,一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依法不公开该地段征收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勘测定界图”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该公路建设项目征收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勘测定界图” 。
上级国土资源局受理该复议申请。依上级国土资源局的要求,该征收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答辩理由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以上规定,足以证明,申请人复议请求主体错误。
现在,上级国土资源局正在拟写对该行政复议的答复意见。
请问,这个案件应当怎么处理?
答 复
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告信息,这个要求是正当的,征收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答复是不正确的;征收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在给上级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里,答非所问,含糊其辞,亦存在瑕疵。由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项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复议事项,故该行政复议申请项目属于咨询性质,可以答复,也可以不予以答复,为了息事宁人,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可按咨询答复意见形式受理并答复。
据此,建议意见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公开政府征地公告信息,这是违法的。《公路建设项目》已经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尚未发出征地公告和“一书四方案”,这一行政行为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492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这两个村民有权要求公告。这一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这两个村民为此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复议事项,依法不按行政复议受理和答复。应当按咨询或者上访性质予以处理。
三、征收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两个村民申请公布公告内容的要求没有受理和答复,这一做法显然不当。
四、上级国土资源局应当责令征收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告,并安抚这两个村民。
五、至于顾忌村民按照公告对补偿安置提出意见或者诉讼之类,不发布公告是制止不了的,政府只能以正确的态度面对,依法妥善解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摘自《国土资源170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