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套路贷”营造健康金融环境
2018-02-11本刊编辑综合
文/本刊编辑综合
近期,“套路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持续高发,其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不断变化,引起广泛关注。“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招揽借款对象,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高利贷、“校园贷”、“套路贷”等为代表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案件,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套路贷”乱象频发
通过互联网搜索关键词“套路贷”,我们看到:“男子陷‘套路贷’:借6000要还100万 瞒家人贱卖房产”“监管部门重拳出手打击‘套路贷’近20个团伙五百多人落网”“应聘网络主播遭遇套路贷 警方打掉诈骗团伙”“警惕‘套路贷’:放贷是幌子 套财是目的”“汽车贷成‘套路贷’!贷6万用3天 赔了30万的车”“31名大学生求职遭‘套路贷’:名下多了笔19800元贷款”……关于“套路贷”的报道不断更新。内容涉及“房贷”“车贷”“校园贷”等。
“套路贷”的套路也花样百出,不断翻新。一家网络文化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网络主播的广告,并声称可以为女主播提供免费整形服务。实际上,被招来的女主播都是以个人名义贷款做了微整形,不仅没成为网红,反而欠下了几万元的债。
另一“套路贷”案件中,据警方透露,山东长清一放贷团伙,主要选择在校大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借款。一名大学生魏某,其中一笔借款是5千元,最后放贷人以各种续期费、滞纳金的形式,让她实际还到了13万多元。警方表示,放贷团伙的规则一般是借款1万元,要打2万元的借条。这叫借一押一,也有借一押二的。
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将犯罪之手伸向了校园。随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面向在校学生的“校园贷”也引起了家长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当“校园贷”遇上“套路贷”,一些受害人不仅承受越来越多的债务,同时还可能遭到恐吓、威胁等,造成受害人辍学、自杀等严重后果。
相关监管措施
针对目前“套路贷”案件频发现象,相关部门已出台整治措施,打击“套路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上海市2017年10月25日印发《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该《意见》中指出:(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20条专门对“套路贷”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旨在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该《指导意见》中也作了规定。
2018年3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杭州市结合本市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关于“套路贷”行为定罪数额认定的问题,关于“套路贷”行为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关于“套路贷”行为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关于“套路贷”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问题等。
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套路贷”的防治
遏制“套路贷”,要事后打击,更要事前防范,防范重于打击,这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相关部门要负起责任依法严格监管。高校应担负起安全防范教育责任,加强学校家庭互动,敦促家庭教育养成,引导学生形成正确健康的消费观,提高学生对不法侵害的辨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从受害者的角度而言,防范“套路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需要借款时尽可能从可靠的金融机构借款;二、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最好征求律师的意见;三、在借贷合同中注明实际收款金额;四、在借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和凭据。
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力惩治和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成效。
2018年6月25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强化检察服务保障 助力‘三大攻坚战’”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了《意见》的有关内容。《意见》明确依法惩治涉“三大攻坚战”犯罪的办案重点和司法政策。要求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从严惩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