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论中国历史上的法制人物
2018-02-11张晋藩
中国作为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历朝历代法制人物辈出,无论对于法律学说的构建、治国理政方略的设计,还是对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都做出了所在时代所能允许的重大贡献。这一切都不是偶然的。法制人物的出现总是和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思潮、各种学派的相互影响、法文化的积淀,特别是和政治风云变化密切相关的。
春秋战国时期就是一个社会大变动,大改革,政治风云瞬息万变的时代。适应这种变化的需求,产生了内容极其丰富的百家争鸣的社会思潮。春秋中叶以后,生产力的提高带动了生产关系由公田制向私田制转变。经济基础的变化,也影响了政治上层建筑的变化。周初形成的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政治等级结构瓦解了。礼乐征伐不再自天子出,而自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无休止的争夺霸权的斗争彻底颠覆了礼乐之治。为了救世或为了引导新社会的发展,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社会思潮,其中以儒、法两家为代表。儒家开创者孔子是以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周公为宗旨的,他在法治上主张以礼乐主宰刑罚,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并且沿着“明德慎罚”的方向提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特别是提出,“仁者爱人”的学说,主张和谐共处,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子之后,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学,进一步形成了“仁政”主张,并以民作为仁政的主体,形成了“民贵君轻”的思想。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在法律思想上的可贵之处在于,他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要使德与法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法与吏相统一。这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战国时期,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儒家学说已经无法控制局面,孔子所主张的“为政以德”“克己复礼”都遭到摈弃。形势的发展使得以“富国强兵”为号召的法家思想成为显学,代表着一种主张法治的新思潮。以管仲为代表的早期法家,到法术势相结合的韩非,历时数百年之久。法家通过“尽地力之教”,“开阡陌封疆”,使农民和新兴地主获得土地,因而得到了农民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拥护。同时,法家还主张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代之以军功爵制度和官僚制度,出现了布衣卿相,因而又得到平民的拥护,使得“富国强兵”的政策落到实处。从早期法家代表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揭开了中国古代法治历史的序幕。到商鞅变法,全面推行法治,使秦国富强,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然而,韩非提出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使君主权力超越于法律之上,法、术、势都成了帝王之具。所以,韩非的术与势恰恰为君主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秦统一以后,秦始皇乐以刑罚为威,以致囹圄成市,受肉刑者不可胜数。如果说秦之兴,兴于奉法为治;那么秦之亡,也就亡于慢法毁法。春秋战国的历史说明了新思潮的涌现都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新思潮不是个别思想家的推动,而是由思想家群体,即所谓百家共同推动的。他们的思想也代表了各种学派的追求。
汉初,儒生贾谊、陆贾深刻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了德礼为治国之本的主张,以取代法家学说。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综合了儒、法、阴阳五行各家的学说,形成了新儒学。他论证了大德小刑、阳德阴刑的理论,并且以春秋大一统的国家观念,向汉武帝谏言,形成了独尊儒术的政策转变。在法治指导思想上,以德主刑辅为正统观念,也就是以儒家的仁义之说为外貌,以法家的治国之用为内涵,成功地完成了历史性的大转变。这是以儒家为主体,以德刑互补互用为基本特征的新思潮。这种思潮延续到唐代,进一步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德与法的主辅关系发展为本用关系,并且以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比喻这种关系的永恒性。体现这个思潮的法制人物,汉以贾谊、董仲舒、王符、仲长统为代表。
历史在隋末又重演了一次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这次是隋炀帝二世而亡,庞然的隋帝国瞬间瓦解,也为后世提供了总结教训的话题。隋初文帝一度尊法执法,使国家迅速走向秩序,然而至文帝晚年已经“以意为法”,破坏了法治,至隋炀帝尤甚,隋朝在农民起义中迅速瓦解。唐初的统治者,特别是太宗李世民用了很长时间和精力总结隋亡的教训,所谓“动静必思隋氏”,深刻体会到隋之亡,亡于“宪章遐弃,不以官人违法为意”。这使他惕然警醒,下令构建新的“法治社会”。他说,“法乃天下之法,非朕一人之法。”他自己严于奉法执法,虚心纳谏,由此形成了以法治相尚的“贞观之治”,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制人物,如长孙无忌、魏征、狄仁杰、戴胄等。正是他们缔造了新的法制思潮。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遭遇到“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一个天朝大国沦为丧失主权独立的半殖民地国家,民族危机异常深重。为了奋发图强,挽救民族危机,兴起了学习西学、改良政治、挽救民族危机的新思潮。19世纪70年代,以王韬为代表的早期改良派提出建立议院、沟通上下之情为救国的良方。19世纪末,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以改革君主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政体,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仿西方的法律体系为变法维新的主要内容,但遭到顽固派的血腥镇压而失败。1900年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朝已经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被迫发布变法新政的上谕。1905年以后,又在内外改良政体的压迫下,宣布预备立宪。为此需要修订法律。经袁世凯推荐,沈家本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他以“会通中西”为修律的宗旨,以西方的大陆法系为楷模,不数年间改定《大清律例》为《大清刑律》,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律草案》。沈家本是精通旧律的大家,他制定的《历代刑制考》和《汉律摭遗》代表了他的深厚造诣。同时,他又是近代西方法律的研究者,经他之手开始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是19世纪70年代以来改良政治法律思潮的集大成者。
晚清在改良主义思潮之外,还出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民主派的思潮。这个思潮以三民主义为号召,以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相结合,最终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综上可见,特定的思潮影响着特定的学派人物,人物的思想又丰富了思潮的内容。因此,谈法制人物不能仅仅从其思想入手,而要扩大视野,从其所处的时代思潮和所影响的学派入手,这样会加深对某一个法制人物思想的认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除此之外,中国历史具有连续性,因此不同时代的法制人物的思想,虽有其特殊性、时代性,但在资料和某些方面也具有连续性。如同马克思所说:不同的社会思潮“具有由它的先驱者传给它,而它便由以出发的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中国历史上的法制人物多如灿烂的繁星,他们的思想贡献共同组成了丰富多彩的传统法文化,而且从法制人物缔造法律思想的艰辛历程和伟大的抱负也会激励我们努力学习,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