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国际仲裁推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
2018-02-11刘润东
文/刘润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世界经济、科技、能源结构的变化,随着全球贸易的兴起,纠纷解决方式不断衍生出新的形式,进而更加契合现代纠纷解决需求,包括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遭遇贸易保守主义和保护主义寒潮之际,跨境纠纷解决更加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
在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也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为一项改革任务。2015 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顶层设计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行战略安排。为贯彻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改革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6 月28 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上述文件确认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内容的地位。而作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也是国内、国际矛盾争端解决的重要规则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利用仲裁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的作用,为改革提供稳定的营商和创新环境。
此外,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以及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走出去”创造新的业务模式,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绝不可“赤手空拳”,应当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发生争议时,仲裁和调解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跨境纠纷中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其中,仲裁作为具有国际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成熟纠纷解决机制,其作用更加凸显。
在这个大背景下,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首次以最高决策者的视角,明确提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中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国际仲裁的发展
根据中国商务部所发布的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月到4月,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
在我国对外经贸日益活跃,而经济全球化却面临一系列挑战的今天,中国企业“走出去”时也不可避免的会遭遇纠纷解决的难题,其中以遭遇民事诉讼和仲裁的企业为多。根据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所发布的《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境外纠纷所涉领域主要为工程类合同、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纠纷。其中,涉案标的在500万以下以及一亿元以上区间的最多,诉讼费用在10万-50万区间的最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诉讼和仲裁的结果以和解、调解居多。
今年正值《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之际,其也被公认为联合国体系下最成功的国际公约。《纽约公约》全称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会议上签署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1987年《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目前已有159个缔约国。
在不久前举行的《纽约公约》六十周年庆祝活动上,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在演讲中指出,《纽约公约》不仅仅是联合国贸法会以及联合国本身经济体系当中重要的一个工具,同时也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基石,在国际贸易投资全球化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且对未来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具有指引性作用。
中国是《纽约公约》签约国,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国际仲裁保持了非常开明和支持的态度。包括新仲在内的国际仲裁机构,近年来在华裁决执行情况良好。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系统化了对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体系。
可以理解,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中国企业营造良好的宏观外部环境,为中国企业通过扩大对外投资贸易进行产业升级保驾护航。这也要求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必须积极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中,理解并消化相应机制,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仲裁作为广受国际社会认可的跨国间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得到相应的重视。
中国发展国际仲裁的前瞻
作为见证并受益于中国所引领的第二次亚洲经济奇迹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称“新仲”)来说,更希望能在助益中国企业 “走出去”的过程中共同发展。据统计,2016年新仲新受理案件达343件,争议金额达118.5亿美元。根据权威仲裁评估机构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QMUL Survey) 的排名,新仲在国际仲裁机构中名列全球第三、亚洲第一,且在各国际仲裁机构所公布的仲裁费用、耗时等统计中,也以较低的费用和高效的服务稳居前列。
在过去,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仲裁程序的不熟悉,广泛存在不善于利用国际仲裁保护自身权益甚至消极应对的情况,但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化,从开始的学习和融入,到逐步参与构建全球经济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国企业也开始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举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为例,在新仲所承办涉华仲裁案件中,中国当事人不但积极参与仲裁的比例逐年增长,且涉争议案件来源的行业种类也越来越平均。
此外,中国也涌现出了许多在国际仲裁舞台上活跃的仲裁专家,以新仲为例,不但设立了上海代表处,还在其总部决策机构董事会(由9名知名专家组成)中邀请了来自中国的刘大力先生,在案件监督机构仲裁院(由22名来自17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中邀请了叶渌和曹丽军等来自中国的知名专家,并在仲裁员名册中(由超过400名来自全世界40多个不同司法辖区的专家组成)邀请了超过27名来自中国的仲裁员,且人数仍在增加。此外,新仲还建立了来自中国的“用户咨询会”,由17名经验丰富的中国争议解决律师组成。
这些专家们,以及支持中国国际仲裁的普及和发展的外国专家们,不但在国际仲裁前沿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可贵经验,也致力于向中国的广大同仁们分享这些经验。这些来自国内外支持中国发展国际仲裁提供良性回馈的力量,对于建设完善中国的国际仲裁大环境,完成中国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目标,有不可或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