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告官”案件的始末
2018-02-10张涛
文 | 张涛
案 情
某市要建设南水北调绿化带,任某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任某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项目征地批文和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用地预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
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了申请公开事实表述不清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任某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不变。
任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任某认为,该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规定,属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任某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违法,责令其限期就任某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本人。
答 辩
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 2017年3月18日其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的材料,随即展开相关工作,在审查相关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汇报核实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向申请人任某发出书面告知,令其补正、描述清楚后再提出申请。该局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月29日,由申请人任某的家属签字取走。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的规定,由于申请人所描述的信息不准确,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书面补正。基于上述两点,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
市政府辩称:国土资源局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任某申请复议后,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
审 理
经审理查明,任某主张市国土资源局属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不成立,其当前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