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保护耕地资源
2018-02-10马素兰
文/马素兰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下面介绍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及14起典型案件查办情况。
专项整治开展的背景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并通报一批典型案件。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今年8—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昊作动员讲话,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宣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库热西通报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会议强调,要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近期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会议强调,两部系统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及近期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按要求组织开展好,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具体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以对京津冀地区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俗称“大棚房”)问题开展了联合督察,并部署开展了全国性初步排查。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两部联合派出多个督察组开展多轮督促查处、情况摸查等工作,京津冀三地党委、政府积极组织推动,查处了一批“大棚房”违法用地案件,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三省(市)已拆除或整改大棚房项目1854个、棚数3.01万个,涉及土地面积2697亩。通过全国性初步排查,发现其他省份也有“大棚房”问题,主要分布在济南、郑州、西安、长春、乌鲁木齐、青岛、潍坊等北方城市周边。初步排查还发现不少地区存在流转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问题,表现形式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两部初步调查认为,“大棚房”问题蔓延,危害严重。“大棚房”占用的土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永久基本农田,如不及时制止,会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造成重大冲击,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有些还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会议强调,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密切协同配合,坚决彻底打好清理整治攻坚战。一要站在“两个坚决维护”的高度,坚决制止农地非农化乱象,牢牢守住不容触碰的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保护红线。二要严字当头,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于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违法问题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两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三要深刻汲取教训,建立问题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切实将违法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四要标本兼治,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完善监管政策,使各项设施农业政策规定明确、便于操作。
根据专项行动方案,8月为准备阶段,9-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市、县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核实,并对辖区内专项行动成果负总责。各督察局同步开展专项督察,对地方上报情况进行抽验,筛选典型案件并督察地方严肃查处,对自查清理不彻底、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地区,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地方整改纠正,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根据部署,两部将强化联合督导,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地方有关部门在清查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适时组织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14 起“大棚房”问题重大典型案件
1.北京市昌平区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09年起,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崔村镇南庄营村1.48公顷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公顷)违法建设六合成私房菜餐厅、温馨家园残疾人康复中心、宿舍等建筑物,并有84栋大棚改变农业用途。原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昌平分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查处。目前,该项目违法建设已强制拆除,案件涉嫌破坏耕地罪,现已刑事拘留2人。北京市对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党组、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党组、昌平区委农工委、昌平区崔村镇党委等5个党组织和20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党组织做出处理。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政务记大过处分5人,政务记过处分5人,政务警告处分1人,谈话诫勉问责5人。涉及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2人。
2.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紫薇庄园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6年4月,刘某未经批准占用延庆镇广积屯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162栋“大棚房”,违法占地面积2.4公顷,(耕地面积2.35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7公顷)。原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延庆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目前,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经全部依法拆除并恢复耕种,并处罚款122.44万元。公安部门对该案2名违法当事人进行拘留调查。延庆区对2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中科级2人,一般干部1人)。
3.山西省晋中市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销售“大棚房”案。晋中市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7月与乌金山镇南胡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于2013年3月获准占地37.96公顷从事规模化温室蔬菜种植,共建成土墙温室81个。该公司自2018年4月底开始,将原有土墙大棚部分改造为砖墙大棚,已改造大棚占地面积3.51公顷(其中耕地0.63公顷)。该公司2015年5月租赁乌金山镇北胡村土地7.33公顷,建成砖墙温室大棚64个及“大棚样板房”2个、鱼塘景观木质结构房4套,项目占用耕地面积9.03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6.69公顷)。截至目前,晋中市政府已对南胡、北胡两村项目中的样板房、景观房及“大棚雏形房”进行了拆除,正在组织清理恢复土地原状。晋中市委、市政府责令榆次区委书记、区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市纪委监察委对榆次区分管副区长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榆次区委对区农委、国土、工商三个部门和乌金山镇等相关单位的15名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决定。
4.北京市大兴区星月湖老年活动中心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03年起,北京星月湖老年活动中心未经批准占用采育镇大黑垡村2.25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6公顷)违法建设餐饮旅游接待项目,其中36个大棚被改变用途修建旅游接待设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大兴分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查处,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将违法建设的大棚及看护用房拆除完毕。相关线索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5.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一亩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5年起,北京一亩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承包的河南寨镇南金沟屯村和团结村的土地上,违法建设扩建管理用房17栋用于居住,并宣传销售。违法占地面积0.99公顷(全部为耕地)。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密云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目前,相关违法建设已进行了拆除并恢复耕种。目前,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责任人李某进行网上追逃。
6.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清泰庄园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3年,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租用石各庄镇敖北村、陈咀镇小王村、李场村等3村土地建设农业大棚361栋。2014年起,该合作社委托销售中介公司对外销售,部分大棚承租户擅自在棚内修建房屋、休闲娱乐设施,硬化棚内棚间地面等,共违法建设“大棚房”155栋,占地6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2018年8月13日,155栋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其中140栋已恢复耕种条件。该合作社法人代表田某已被刑事拘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
7.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滨海自然之星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1年,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北闸口镇人民政府土地80公顷,建设农业大棚61栋,其中,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30栋,违法占地4.66公顷(其中耕地3.2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65公顷)。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相关案件线索已移送公安部门。目前,违法违规建设已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
8.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景太庄园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3年,天津市景太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石各庄镇石北村土地46公顷,建设农业大棚601栋。2014年起,该合作社委托销售中介公司对外销售,部分大棚承租户擅自在棚内修建房屋、休闲娱乐设施,硬化棚内棚间地面等,共违法建设“大棚房”207栋,占地7.6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2018年8月,207栋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其中136栋已恢复耕种条件。该合作社法人代表甄某(亦为石北村村委会主任)已被刑事拘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
9.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聚鸿庄园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2年,天津市聚鸿蔬菜专业合作社承包石各庄镇敖西村土地6.2公顷,建设农业大棚97栋。2013年起,该合作社将大棚转租给个人种植,部分大棚承租户擅自在棚内修建房屋、休闲娱乐设施,硬化棚内地面等,共违法建设“大棚房”88栋,占地2.87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涉嫌犯罪的进行了移送。截至2018年8月,88栋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其中83栋已恢复耕种条件。该合作社法人代表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相关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
10.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田园牧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玫瑰庄园“大棚房”案。2012年,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田园牧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荣马坊村违法占地建设玫瑰庄园项目并对外销售,共违法建设“大棚房”210个,违法建设占用土地1.51公顷,其中耕地1.51公顷,基本农田0.92公顷。2018年6月,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案件涉嫌破坏耕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018年8月,210个“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大棚内固化部分已整改完毕。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网上通缉追逃。
11.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德波拉果蔬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百合谷农庄“大棚房”案。2016年起,大厂回族自治县德波拉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北小庄村47.76亩土地(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88个大棚并对外租售137套(含未建成的49套)。其中,违法建设“大棚房”20个,违法建设占用土地1.08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2018年6月,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予以立案查处。案件涉嫌破坏耕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018年8月,百合谷农庄项目已全部拆除复耕。犯罪嫌疑人田某已按法律规定取保候审。
12.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大棚房”案。2010年12月起,长河农业公司通过流转土地的形式,将当涂县姑孰镇134.51公顷土地用于长河(国际)花木生态物流城项目建设,主要用途是花木种植培育与交易,其中44.03公顷于2011年4月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截至2014年6月,该公司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设67个培温棚和精品馆等,涉及土地面积8.45公顷(其中耕地6.72公顷),其中60个培温棚两端建造“大棚房”226间,房屋占地2.05公顷。2014年11月,当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精品馆、花卉展示房等,并处罚款。2018年6月,又对长河农业公司建设的培温棚、管理用房、玻璃温棚和内部生产道路等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3.山东省济南市美尔诺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大棚房”案。2013年5月山东美尔诺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彩石镇玉龙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计划建设150户温室大棚,以每户20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租售,租期45年,实际建设110户大棚,占地面积约6.7公顷(耕地0.87公顷),其中部分大棚看护房被改造成用于居住的房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涉及110户大棚的127处违建已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正在清运。
1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幸福农庄违法建设“大棚房”案。2012年,花园口镇京水村将16.67公顷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流转给郑州幸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中0.85公顷(全部为基本农田)建设了16栋温室大棚,每个大棚500余平米。2018年以来,郑州幸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中11栋温室育苗大棚分别转租给了11位不同的租户。这11位承租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大棚内部进行了改造,分别改造为饭店、住宿、画室等非农设施。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已全面制止出租销售行为,并对违建的11栋“大棚房”进行全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