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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2018-02-10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民经济民商法监管

丁 莉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引言:

民商法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得以完善,但民商法从诞生之初,并不具有完全形态。即民商法在人民从商、购买以及各种交易社会行为下得以成型,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官方给定的规章制度,从而监管行为手段、维持商业市场秩序。故从民商法的设立定位来看,民商法并非完全固定的“铁律”。必要条件下,其可以随着国家、商务规则以及社会形态的变动而产生变动。而在国家范围内,能够时刻保持变动状态的当属经济。故本文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以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为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影响与发展的研究探寻民商法的活动触发点,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加细致的法律分析见解。

一、试论我国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基础影响

1、法律价值层面的影响分析

社会经济增长的激发条件极多,而当下最核心的带动因素即为科技因素。国内科技水平的发展,会加大国内企业产业升级的力度,并且随着“互联网+”产业在国内经济体制中的不断融合,人们所接触的常规产业,都将会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发展期。但与市场结构变动对应的,就是民商法的升级。也就是说,当商业领域的活动特征不断波动,国家为了稳定经济领域和商业领域的活动特征,就会重新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以保持国内经济体系能够在平稳的状态下得以发展。因此民商法的核心作用可以被定义为,其通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监管渗入,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依法经商的管理价值。

面对传统经济体制,民商法以传统商业活动规律和结构作为监管“骨架”,例如贸易监管、税务监管等。而在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电商产业以及跨境电商产业逐渐代替传统商务,占领了国内经济市场的主要地位。因此民商法必须要根据国内经济体制的动向来增加或精化自身监管选项,如此才能在国内经济产业发展状态下,继续坚定自身的监管地位。而之所以民商法会被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左右,一方面是因为民商法服务于人民,人民这一概念中包含商家、经济中介以及消费者。同时,只有当这些组成者的经济利益能够在商务动向中被保障,那么国家经济才能朝着正面的方向发展。因此民商法需要变动自身的维护与监管方向,从而更切实际的维护国民群众的交易所得。另一方面,民商法具有调节市场平衡的作用,无论市场中哪一方出现经营或交易问题,民商法中都必须要涵盖某一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即使民商法中的规定并未被细致完善,只要民商法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标识,其就能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我国经济逐步发展的状态下,民商法的价值已经逐步由监管递进到了“以民为主”和“以市场为主”的状态内,从“人的期望”转变为了“服务于市场”。

2、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已然被重构

当前的民商法具有绝对的官方地位,但在其成型的初期阶段,民商法的涵盖范围实际上仅限于经济层面。民商法的雏形为古代市场中通用的交易法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以及商品在市场中的价格平行所设定。民商法初期在“小国”范围内通用,成为“国”内或朝代的商务通用条款。而随着古代国家开展“对外通商”贸易行为后,民商法的雏形便将对外交易中涉及到的货币差异和价格等换这类问题,也添加到了民商法的管理监督范围内。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民商法在自行完善的过程中,其所完善的部分,实际上就是国家社会中不断升级优化或变动形态的部分。

从现代的角度来分析,民商法的法律价值体系被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民法,即保障公民商业权益、社会活动权益的相关法律通则。其二则是商法,负责保障商业活动、经济活动等模式中的一切行为都能够在国家准予、符合市场平衡的状态下发展。因此在互联网+等新概念加入到我国经济发展领域前,我国民商法的法律价值体系以民主和经济作为价值核心。而当国家经济发展进入到新领域时,商贸效率、贸易安全、商界稳定等词汇便成为了中国民众更加看重的价值因素。并且,随着市场格局朝着创新方向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产业以及产品出现在国内经济发展体制中。在此基础上,更多的商业人才需要国家以及相关法律开放“商业自由”这一特征,或对民众的自由权加以保障。因此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已经开始朝着自由化、多元化的价值结构发展。相信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创新作用下,民商法的法律价值体系会添加更多的正面价值元素。

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造成的变化影响分析

1、民商法内涵领域产生影响变动

民商法的设定具有监管作用,但这种监管方式却多数都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直接监管,即根据民商法的具体内容对国民经济内部动向加以监管。其二为自觉监管,即国民经济体系内部的商人和消费者需要依照民商法所规定的法律条款开展行动,尊重法律并服务于法律。但在实际的国民经济行进体系中,真正做到完全遵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虽占多数,但仍有部分群体并未意识到民商法的法律内涵以及法律价值。而当下国内民商法的具体内容也并未完善优化,仍旧存在法律条文覆盖范围不全面等现象。因此在社会开展大幅度的经济活动时,民商法通常只在“发生事件”后才能对结果加以判定,而很难通过自身的法律价值与法律内涵,提前对商户以及消费者的商业行为实现管束。故我们可以推断,当下国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对于民商法而言,绝对是有利也有弊。利在于可增加民商法的既有法律条款类别,弊则在于民商法的通则设定与完善需要一定时间,而产业发展速率过快,完全不能与民商法的创新效率相吻合。因此国家层面若要改良这一国民经济发展为民商法形成的内涵影响,就应加紧将现有民商法的内容、内涵进行优化更新,争取尽快令民商法的监管范围更加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实际。

2、原则层面的影响分析

很显然,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民商法的更新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但能够肯定的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改变的不只有民商法,随之增强的还包括国民法律意识、商贸自由意识等。民商法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已成必然,但如何在变动局面中将民商法的原则性加以凸显,就成为了当下经济学界以及法律学界都应深入研究的课题。商业范围内,商家制作和售卖虚假商品、残次商品来获取不合法的经济效益,而国民消费者维权难、赔偿金额少等现象都是当下国民经济发展状态中比较常见的颠覆法律原则的现象。因此面对这些与日俱增的法律案件,民商法必须要在加深法律完善过程中,对安全原则相关内容的编制。也就是说,在国民经济的影响作用下,民商法会面对更多的安全问题。故民商法不能仅将发展视线放置在开拓领域中,也要注重内在原则发展的深度。

首先国家应针对民商法中的安全原则进行完善设计,例如根据现代经济、互联网经济以及高新技术经济领域的发展现状,制定与行业发展规律高度吻合的管理方案等等。这样民商法的根本维护原则才能在深入“安全”建设的过程中得以凸显。也只有如此,国民经济内部的交易流程和交易框架才能持续保持正面的发展地位。

其次国家也应针对平等原则的影响变动进行对民商法加以完善。国民经济体系中,公平性是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同级交易氛围中,只有市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与价值的编排原则而展开商贸活动时,商户以及消费者才能够对国内的商贸市场加以认同。反之,当国内经济交易市场不公平现象明显,且民商法也并未对这类现象加以平等原则管制时,对于正规商户以及消费者而言,这一市场将不再具有信任价值。而这种观念意识从微观层面而言,会影响国家经济领域的当期交易额,令其大幅度下降。从宏观角度考虑,国家将会有更多的商户和消费者将实现转移至其他经济市场中,这将成为我国经济市场和民商法平等价值实现效果的重要损失。针对此,国家需要尽快完善民商法中维系经济市场公平的相关法律条文,将民商法中一些能够关联经济市场的部分均按照当前的市场活动动向加以完善。最大限度的配合经济体制内民众对于民商法的“监管需求”。

结语:

结合上文内容可知,民商法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具有良性发展状态,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发达技术也在极大程度上为全球人类提供了一种较为具有较高便捷、效率性的交流沟通平台。而这些也会使得我国在对于民商的交易空间上不断发生变化,并且范围将逐步趋向于多元化。因此,国家一定要加强对民商主体信息的安全重视度,只有真正的加强关于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的民商法的变化以及未来发展的研究力度,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推动我国整体民商法的发展。

[1]刘启.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7,(36).

[2]张昕.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6,(17).

[3]韩路.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究[J].法制博览,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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