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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管理制度演变的纵向考察

2018-02-10张琼妮张明龙

关键词:劳动力管理制度人员

张琼妮 , 张明龙

(1.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浙江 海宁 314408;2.台州学院 经贸管理学院,浙江 台州 317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谈到当前面临的难题时,就业问题位于首位,列于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问题之前。十九大报告在谈到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时,明确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因此,当前研究就业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就业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具体形式,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改革开放前,我国根据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架构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从而也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计划管理就业机制。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后,我国迅速推进就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逐步形成一种新模式:政府宏观调控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市场上相互选择的竞争机制和体制。这种新型的就业管理制度,是改革传统经济体制的重要成果,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就业管理制度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就业管理制度

新中国建国初期,为了妥善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工作,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统一安排旧有公职人员,并统一安排从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接收过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同时,对于其他各种类型的失业人员,允许自行就业或通过有关部门介绍推荐就业。另外,政府开展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等活动,吸引部分无法找到合适工作的失业者参加,使他们通过参加这些活动获得基本生活费,用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

此时,施行的就业政策是比较宽松的,国家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招收职工。当时,虽然提出要求对劳动力进行统一调配,但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所以,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招工用人时,仍然允许其按照自己的需要选用。

1953年8月,中央批准下发由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的《关于劳动就业的报告》。该文件根据用人单位招工数量多少分别做出规定,对于招聘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收上招工管理权,使其不再拥有招工过程的人员选择权和录用权,用人单位除了事先必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外,其他招工环节全由劳动部门代替完成。而对于招聘人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则适当放宽管理权,仍然拥有选择权和录用权,可自行在当地失业人员中招聘员工。

这一期间,各单位刚刚开始建立固定工制度,固定工在企事业单位中尚属少数。当时,由于大多数职工属于合同工和临时工身份,管理部门也没有对用人机构做出禁止辞退职工的规定,因此,各单位在聘用或辞退员工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劳动力市场仍在发挥着较强的调节作用。

1955年,我国就业管理制度开始快速向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系统的劳动部门,并由其统一管理招工用人事项,取代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机制。查阅劳动部颁布的有关文件可知,当时确定的就业管理原则是,对劳动力实行统一调配并由劳动部门落实到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招工指标,必须纳入劳动部门的统一计划。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新情况:一是随着固定工制度的推进,各单位拥有的固定工数量持续增加,其所占员工比例随之快速上升;二是政府劳动就业部门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辞退职工。这样,各单位的用人机制,就演化为只能进不能出的模式了。

到1957年,国务院颁布有关文件,上收临时工指标的审批权。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再拥有自行招聘临时工的权利,所有临时工的指标,都需要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批准。这样,政府管理部门进一步集中了招工用人权,相应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削弱了招聘员工的自主权。这一阶段,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的劳动者范围不断扩大,到后来,一直扩大到覆盖城镇中的全体待业人员,终于在此基础上建成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就业管理制度,其主要特征是,政府对招工采取统包统配方式,从业人员实行固定工制度。

这一时期形成的就业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来说,也发挥过一些值得肯定的良好作用。有关资料显示,从新中国建国起到1957年,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使旧社会遗留的400万失业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同时使城镇大量新增待业人员能够进入企事业单位。据统计, “一五”时期净增加的就业人员数量,占52.2%。

“一五”期间,由于城镇原有失业者和新增待业者的就业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从就业管理制度来看,已为日后更好开展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然而,紧接着出现的“大跃进”运动,打乱了刚刚建立的就业运行机制,使这项工作出现重大逆转,原本一片大好的就业形势骤然转向乌云密布。到1961年,全国进入经济调整时期,各地全面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发展速度显著放慢,不得不大量精减职工,其中被动员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达2 000万人左右。

在经济调整期间,基本建设投资大幅度回落,同时又关闭和停办了一些工矿企业,生产部门的就业岗位减少了,难以容纳更多的劳动力。有关资料显示,到1963年年底,全国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待业人员,还有200万人左右,其中大部分是近年进入待业队伍的青年人。为了扭转严峻的就业局面,政府对原有的就业制度做出适当调整,除了继续实施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外,也运用了较多的灵活方法进行安置。这样,经过多方努力,到1965年,基本上解决了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由于十年动乱,陷入濒于崩溃的边缘,再也无力维持正常的就业制度。当时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是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项政策,一直执行到1979年才开始调整。1979年不再把城镇新增待业人员推向农村,而历年下乡的知识青年又正在陆续返回城镇。当时等待政府安置的城镇人员,包括按政策留城而未就业人员、因病回城知青、自行返回者,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等,数量高达500多万人。这一年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劳动就业工作压力,开始对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进行认真反思,认为必须改革计划管理的就业制度。

(二)计划经济模式就业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管理制度,由劳动、就业和用工三个互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共同组成。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①

一是以指令性劳动计划为基础构建劳动管理制度。国家通过制订统一的指令性计划,对劳动力主要是城镇失业和待业人员进行调节。少量农村劳动力进入企事业单位,也是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来选拔的。由于劳动力资源配置在缺乏市场调节的条件下进行,竞争规律难以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其结果往往背离价值规律的要求。同时,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权利集中在国家手中,只能按照政府部门下达的指标完成招工计划,用人者没有选人的自主权。企事业单位要增加职工,必须先拿到指令性劳动计划确定的招工指标,否则,是不可能从外部招聘新人员的。

二是以统包统配为标志构建就业管理制度。也就是,国家通过手中掌握和控制的就业岗位,包揽劳动者的就业。它起始于对大中专毕业生的调节,由于当时专业人才奇缺,通过统包统配的方式,有利于优先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领域的人才需求,有利于及时补充边远地区的人才需求,也有利于较好满足艰苦行业的人才需求,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就业管理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劳动力资源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配置,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来进行的。劳动者没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也没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特别是,劳动者就业后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由国家制定标准发放,并由国家负担全部支出,与企事业单位的业绩和收益毫无关系,同时,国家还为在职人员提供终身就业保障,使他们再也不用承担失业的风险与压力。

三是以单位固定工为主体构建用工管理制度。固定工也称作固定职工或长期职工,他们由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或调配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保持着长期不变的劳动就业关系。固定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劳动者一旦被某个单位招聘录用,他便与这个单位建立并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得无限制的工作期限。除了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以外,一个单位内的在职职工不得无故离职,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职工。企业中的固定工,通常由工人和职员两类组成,工人是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体力劳动者,职员大多属于脑力劳动者,以从事行政管理、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为主。

(三)计划经济模式就业管理制度的弊端

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就业管理制度,从其建立初期,就已显现出不少弊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这种弊端就越来越明显了:指令性劳动计划由于严重脱离实际,无法合理配置劳动力。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使用人单位丧失招聘自主权,无法挑选到合适的员工。同时,大量使用固定工的用工方式,促使职工产生自由散漫的行为,不愿勤奋工作。

二、改革计划经济模式就业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

我国由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始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反思,认真对待其出现的各种弊端。就业管理制度,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被列入改革范围。回顾就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之路,尽管荆棘丛生,险滩暗礁密布,但由于采用了由表及里,步步为营的正确方法,从整体来说,这项制度改革和创新,是相当成功的。

第一步改革措施:实施就业管理制度的外围层次创新

“文化大革命”动乱结束后,人们的目光纷纷从政治论争领域,重新聚焦到经济建设战线。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一系列新的重大措施,抓紧调整陷于失调的国民经济比例关系,认真改革过分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此时,政府从努力拓宽就业门路入手,吹响了就业制度外围层次改革的进军号,其具体做法主要有: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消费品生产,增强产业部门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发展多种类型的集体企业、组建劳动服务公司等措施,促使就业岗位增加;同时,采用多种教育和培训方法,提高待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择业能力。

1980年至1981年期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连续颁布了多个有关劳动就业方面的文件。其中,直接促进就业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有以下两个:

其一,发布《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文件。这个文件中最早提出建立多元化就业机制的新思路,从而把政府统包统配的单一就业渠道,拓展为并列存在的三条就业渠道:一是由政府职能机构负责,通过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二是借用社会力量,采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方式;三是发挥待业人员自身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这种三条渠道并行的就业模式,促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作坊齐头并进,共同成为提供就业岗位的劳动力吸纳机构,为建立多元化新型就业制度奠定了基础。这样,也就先从改变社会劳动力管理方式开始,推进传统就业管理制度外围层次的改革。

其二,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又下发了一个关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文件。它指出,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经济及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广开就业门路。同时指出,当前主要是运用政策鼓励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鼓励发展商业、服务性行业和消费品生产行业,通过搞活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1977年至1981年期间,在加快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基础上,从调节社会劳动力的外围层次努力推进就业管理制度改革,全国城镇安置就业的各类待业人员,共计3 700多万人,终于从前所未有的就业困境中走了出来。

第二步改革措施:实施就业管理制度的内圈层次创新

随着第一步改革措施的落实,就业管理制度外围层次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采取三条渠道并行的就业模式,促使就业门路快速增多,就业形式走向多样化,就业结构由单一型演化为多种类型并存。这一时期,政府逐步调整有关政策,放松集中管理的劳动就业模式,把招聘员工的部分权利下放给全民企事业单位。

实施第二步改革措施的明显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同时颁发了两个重要文件:一是《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它在企业招工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同时确立企业拥有招用工人的选择权,奠定了在新增劳动力中建立工人与企业双向选择关系的制度基础。同时,它还明确规定,废止内部招工和子女顶替两种招工办法,企业在招聘录用新增人员中拥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和自主权。二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它做出了一项突破传统体制的重要规定,开始在新招职工中放弃固定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规定,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选择不同形式的合同工,可聘用长期工,可招收短期工,也可录用定期轮换工。这样,在企业就业模式中,铁板一块的固定工制度,开始被打破一个缺口:新增员工不再是固定工。[1]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新增员工不具有固定工身份,使就业管理制度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由社会劳动力管理的外围层次,深入到企业新增劳动力管理的内圈层次。不过,这次企业用工形式和管理制度改革,并没有涉及企业的原有职工,仅限于新增员工部分,原有职工的固定工身份仍然保持不变。

第三步改革措施:实施就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层次创新

实际上,在我国,人们对劳动合同制并不陌生,在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以前,企业用工大多都采用合同制方式,只是在实行计划经济模式的就业管理制度后,劳动合同制才被废止。

到1980年,我国境内通过引进外资,先后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于是这种就业制度,又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缝隙中得到恢复。时至1986年,我国首先在企业新增职工中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此后,就业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加快,1987年实施劳动“优化组合”,1992年初开始围绕企业劳动、工资和人事制度创新,掀起一股“破三铁”的热潮,改革深入到企业原有职工,劳动合同制开始大量取代固定工制度。

这一期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指导就业管理制度第三步改革的重要文件。按照该文件精神,企业可在包括新老职工在内的所有员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可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此开始,合同化用工制度,已由企业新增职工扩大到全体职工,原有职工也被纳入合同制管理范围。于是,就业管理制度改革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又从企业新增劳动力管理的内圈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固定工制度的核心层次。

企业在全体职工中采取合同化管理,不仅消除了新老职工在用工方式上的差别,而且更重要的是消除了他们在身份上的差别,可使劳动者在身份平等的基础上竞争上岗。这样,既有利于企业职工合理流动,又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

第四步改革措施:实施就业管理制度的硬核层次创新

计划经济模式的就业管理制度是一条完整的链条,它由劳动制度、就业制度和用工制度三个链环组成,而连接这三个链环的纽带和基础是劳动计划。不言而喻,只有突破劳动计划,才能深入到传统就业管理制度的硬核层次。上述分析可知,第三步改革已经触及固定工制度,虽然锋芒直指传统就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层次,但是改革的利刃还是无法穿透整个就业旧体制,因为前面的改革尚未触及劳动计划。实际上,恰恰是劳动计划,在传统就业体制核心层次方面,发挥着硬核作用。

要彻底打破传统就业管理制度的整个锁链,不能仅仅着眼于就业方式创新,也不能光靠扩大用工自主权,必须推动劳动、就业和用工三个制度链环同时改革,使它们齐头并进、相互配合。否则,是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举例来说,传统就业管理制度规定,企业招收和使用工人,必须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为基础。如果这个劳动计划不改变,企业尽管拥有就业和用工方面的自主权,也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是国家下达的,企业在获得这些指标以前,无权决定招工的数量,无权决定招工的时间和地点,也无权决定招工的条件和方式。回顾传统体制改革过程,不难发现,劳动“优化组合”和破“三铁”活动,一开始曾经轰轰烈烈,最终却虎头蛇尾,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可知,当时尚未抛弃劳动计划体制,传统就业制度的旧硬核仍在作祟。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就业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相应改革,要求全面抛弃以劳动计划指标为基础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就业管理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机构并不游离于市场之外,而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此开始,改革的利刃终于穿透了传统就业管理制度的硬核部分,连接劳动、就业和用工三个链环的劳动计划体制迅速瓦解,各个行业的就业管理纷纷摆脱劳动计划指标的控制,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招聘和解聘人员,不再受劳动工资指令性计划的调节。这样,相对落后的劳动制度改革,由于步伐加快,在短时间内追上了就业、用工两个环节的改革。于是,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就业管理制度,再从第三步改革措施冲破的核心层次为起点,继续把改革推向深入,终于到达这个平台的顶层,进入剥离企业富余人员的硬核层次。

三、创建与新时期经济发展模式相一致的就业管理制度

(一)提出新时期就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方向

就业管理制度是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运行机制与调节功能,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性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就业管理制度的改革有了新的目标和方向:促使劳动、就业和用工三个制度,在创新过程中齐头并进,协同配合,形成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竞争就业机制和体制,从而使就业管理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新旧就业管理制度转换初期,下岗和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成为政府在就业工作领域面临的主要压力。为此,我国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在1993年底提出再就业工程计划,通过建立职业介绍中心、职业介绍所、职业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网络等机构,促使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力不断增大。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有关文件,指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各地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

要求努力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领域的再就业体系。1999年3月5日,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针对如何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提出了著名的“三条保障线”概念。1999年4月29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方式和管理制度

1990年1月16日,劳动部颁布《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它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目的是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有利于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1995年11月9日,劳动部颁布《职业介绍规定》,对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作出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促使就业管理机制稳定地朝市场化方向推进。

1994年10月27日,劳动部印发《职业指导办法》,指出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该文件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内容、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职责范围等作出了规定,它对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发挥了一定作用。

1995年9月12日,劳动部颁布《就业登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行为,保证市场化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要的登记。

2000年12月8日,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发布《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这是一份同时取代《职业介绍规定》和《就业登记规定》的文件,它以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旨在保护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力市场规范运行和稳定发展,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这份文件,对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促进市场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份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职业指导办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在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的个人或单位有了统一的行为准则,也使各级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劳动力市场活动有了统一的行为规范。2014年12月23日,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失业登记方面,分别对失业登记的涵义和范围,以及失业登记注销等作出新的规定。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三)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就业管理制度

1.继续重视和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非常重视,在2002年下发专门文件之后的三年间,每年都召开全国性专题会议,讨论如何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2005年,国务院颁发文件指出,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破产企业职工,是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2007年,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再就业扶持和援助工作,帮助零就业家庭走出困境。2012年,国务院发布文件,要求通过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2005年,国家颁发的有关文件指出,当前,一方面一些高校毕业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另一方面许多基层单位又急需招聘各种人才。因此,要把基层单位作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点渠道。该文件强调,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树立榜样,鼓励先进,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去,到西部地区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通知强调,必须把搞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完成,并提出有关对策措施,如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乐于去中小企业工作等。2011年,国家再次发布加强高校毕业生工作的文件,要求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落实,想方设法增加就业机会,力争圆满完成有关任务。2015年,国家颁发文件,提出要通过深化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通过加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水平。

3.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2006年,国务院专门针对农民工问题颁布文件,提出要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过长、缺乏生产和生活必要保障条件等事项。同时提出,要通过加强体制和机制建设,确保农民工拥有合法的权益。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转发了一个文件,强调要因地制宜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2014年,国务院颁发文件,针对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提出有关对策措施,要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

4.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2007年,国务院公布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文件。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该文件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指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它将以专款专用形式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简要结论

由纵向角度考察我国就业管理制度的变迁,不难看出,就业模式是由经济体制决定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施以指令性劳动计划为基石、以统包统配为标志、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就业管理制度。进入改革开放时代,我国从改变社会劳动力管理开始,抛弃统包统配方式,采用合同制,改变固定工模式,直至实施劳动计划体制改革,实施传统就业模式的硬核层次创新,并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竞争就业机制和体制为目标模式。然后,根据建立新型就业管理制度的要求,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新对策和新措施。预计今后我国就业管理制度,将继续朝着目标指引的方向推进改革和创新,以便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劳动力。

(二)政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就业机制的关键,是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为此,建议有关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确保各级各类劳动者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进城务工人员、外地户籍人员、具有不同宗教信仰人员,以及肢体和智力有长期损伤人员等设置歧视性的就业限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平台等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如实提供自己的求职信息,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准确和真实的招聘信息,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确保职业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并不断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三是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扶持和帮助力度,努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就业援助对象所在地的基层就业机构,应该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的原因,根据他们在劳动技能、身体条件、家庭因素或失去土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类制定更加具体的就业援助计划,做到精准帮扶。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多种类型的就业岗位等办法,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在短时间内实现就业。

注释:

①参见张明龙:《改革前我国就业政策的主要特征》,《新华文摘》,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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