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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问题研究
——以阿里地区改则县为例

2018-02-10达娃吨珠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野驴藏羚羊犯罪分子

李 森,达娃吨珠,陈 烨

(1.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2.改则县人民检察院 西藏阿里 859200)

改则县位于西藏自治区西北部,阿里地区东部,地处青藏高原北部羌塘草原核心地带,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极为丰富。据统计,改则县境内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就达19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种,二级保护动物12种,是藏羚(俗称“藏羚羊”)、西藏野驴(俗称“藏野驴”)、野牦牛、黑颈鹤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市场对藏羚羊及其他野生动物制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改则县为羌塘国家自然保护区腹地,野生动物数量及种群庞大,自然环境恶劣,地广人稀,这些客观条件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是西藏自治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的高发地。近十年来,阿里地区所办理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有近8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改则县。笔者在对这一犯罪现象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随着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逐步重视,该类犯罪适应上述变化亦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新趋势反映出今后一段时间内该类犯罪的基本走向和发展方向,应当引起学界以及实践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文就这些趋势产生的原因、特征及影响试做分析,以期对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有所裨益。

一、经济因素仍是犯罪的主要诱因,与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的关系愈发密切

早期牧区的藏族群众猎捕猎杀藏羚羊的行为并不罕见,但是,这种猎捕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食用藏羚羊肉以及将其头角作为住宅的装饰品等,并非买卖的对象。尽管这种活动也会对藏羚羊的生存构成威胁,但不会造成实质性的生态影响。即便是藏羚羊作为野生保护动物列入名目以后,也不排除有部分群众对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并不知情,仍会偶尔猎杀藏羚羊来食用。不过,随着保护和宣传力度的逐年加大,这种情况已极为少见,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很少有犯罪分子以主观方面缺乏违法性认识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倘若排除这一因素,该类犯罪频发基本是犯罪分子为了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导致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获取藏羚羊绒就成为盗猎犯罪的主要目的。据报道,由于20世纪90年代初,一位妇女在青海格尔木市公开高价收购藏羚羊皮(张贴海报收购),使得周边群众错误认为通过盗猎藏羚羊可获取暴利,由此导致了国内大规模盗猎藏羚羊的开始。”[1]目前,当地的犯罪分子出售一张藏羚羊皮可以获取非法收益300-500元不等,如果一次性出售上百张,其非法收益可达数万元。就改则县当地的经济状况而言,这一数字非常可观,特别是对于家庭生活贫困、收入来源不稳定且又不愿通过辛勤工作改变现状的人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据称,在部分犯罪状况严峻的地区,有些村子的男性青壮年几乎全部从事猎捕猎杀藏羚羊的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且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多数情况是法治意识淡薄的群众经不住诱惑主动实施犯罪,从近年的部分案件中,因为民间借贷等纠纷导致的“被动犯罪”也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改则县地域辽阔,人口稀少,在总面积约13.56万平方公里的地域上仅生活着2.2万人,是阿里地区面积最大的一个纯牧业县。牧区群众的居住分布非常分散,同村村民之间的路程就可能长达数十甚至上百公里,与此相对的是,多数基层地区的交通状况普遍较差,且没有便利的公共交通设施,这给牧区百姓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行问题带来了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摩托车、汽车等大型交通工具成为了很多牧民的生活必需品,特别是各种类型的汽车日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追捧。但是,当地牧民的收入来源较少,多数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人很难一次性支付各种车辆的购置费用。部分外地犯罪分子发现这一供需矛盾之后,就会以借贷或者赊销的方式先行交付车辆供其使用,待其无法兑现尾款或者按时还清贷款的情况出现后,再通过逼迫、引诱等手段让其以猎捕藏羚羊的方式抵偿欠款,并且为其提供枪支、弹药等犯罪工具。当地牧区的藏族百姓大多性情单纯,防范意识较差,加之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过分渴求,往往很难认清犯罪分子的真实目的,同时,较低的法治意识和较强的侥幸心理也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近年来,基于上述因素引发的猎捕猎杀类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已经引发了当地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除此以外,也有少量犯罪分子是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无法偿还,被迫无奈去猎杀藏羚羊偿还赌债。

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逐渐增强,“罪魁祸首”往往成为“漏网之鱼”

在依法治藏的大背景下,西藏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进程逐步深入,具体到刑事案件的办理突出表现为对证据的审查愈加严格。涉及案件核心环节的各类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能够经得起反复检验和推敲,以期切实保障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这一改革趋势在客观上加大了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特别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刑事证据的搜集和固定就异常困难。以改则县为例,该县突出的环境特征是地广人稀,多数犯罪地点都是无人区,既不可能有证人目击犯罪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内地常见的监控设施。这样一来,该类犯罪的赃物和犯罪工具成为了侦查机关可供利用的主要证据。

但是,随着犯罪经验的积累和缉枪缉暴活动的频繁开展,犯罪分子都会将枪支、弹药等犯罪工具隐藏在住宅以外的地点,做到“人枪分离”“枪弹分离”,由于侦查人员或者搜查人员并不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所以很难发现这些犯罪工具的隐藏地点,反之,犯罪分子本人却可以轻易找到。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熟悉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律以后,会在县城安插监视人员作为“眼线”,一旦发现机关的越野车辆离开县城,就推测可能是获得了案件线索,从而外出开展侦查或者抓捕,犯罪活动则会立即停止。如果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犯罪分子即便在当场被抓现行犯,都会立即采取焚烧车辆、皮张等毁灭证据的行为,以增加司法机关的定罪难度,更有甚者,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会公然使用枪支对抗侦查人员,并有造成我侦查人员严重受伤的案例发生。客观地讲,一旦侦查人员在上述情形中受伤并导致死亡,案件的侦破难度将会成倍增加,犯罪分子也极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上述情况还是仅就当地直接实施猎捕猎杀行为的犯罪分子而言,尽管其反侦查意识逐渐增强,多数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多数逃脱法网的情形却往往发生在背后的主使者。这些外地的犯罪分子才是该类犯罪行为难以根除的罪魁祸首,他们在犯罪之初教唆或者胁迫本地群众去猎捕猎杀,事后又是主要的收购者,其在犯罪活动中的获利远远超出本地犯罪分子。但是,在近些年来侦办的案件当中,极少有外地犯罪分子落网。根本原因在于,该类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经验,他们从不参与猎捕活动,也很少进入本地与猎捕分子直接接触,两者之间的联系都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进行。他们极其警觉,一旦发现与其联系的猎捕分子或者中间商有异常情况,立即销声匿迹,其电话卡也是以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很难查到真实身份。即便该类犯罪分子落入法网,他们也会负隅顽抗、拒不认罪,在没有通讯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仅靠本地猎捕分子的指证很难对其定罪。而在当地现有的条件下,如果不在监控范围内,电信部门就不会对通话内容进行追踪,因此,司法机关也很难获得有利的证据来指证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本地的犯罪分子被抓获以后基本没有人会聘请辩护律师,而外地的犯罪分子恰好相反,都会有辩护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也迫使司法机关在逐渐地改变很多传统的做法,特别是在证据审查方面愈加严格,从而导致因证据不足放弃起诉的现象不断出现。

三、犯罪对象以藏羚羊为主,近年来针对藏野驴的犯罪逐年增加

目前,西藏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仍然以藏羚羊为主要对象。藏羚羊栖息于海拔3700-5500米的高山草原、草甸和高寒荒漠地带,由于常年处于低于零度的环境,通体被厚密绒毛,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分布于以羌塘为中心的青藏高原地区(青海、西藏、新疆),现已成立羌塘、可可西里、三江源等自然保护区。藏羚羊的底绒非常细软、质地极佳,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走私藏羚羊毛皮或毛原料至尼泊尔、印度最终到达意大利、法国等国家,从中可获取巨额利润。“自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随着藏羚羊绒——沙图什——产品风靡欧美国家,西藏羌塘地区的盗猎进入猖獗的高峰,据估算,仅在羌塘地区每年被猎杀的藏羚羊数量超过万只。”[2]偷捕猎杀及走私现象至今仍未杜绝,其直接结果导致藏羚羊的数量急剧下降,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近年来查获的藏羚羊皮、绒数量和各有关单位在藏羚羊分布区发现的藏羚羊尸骸情况分析,在1980-2005年的二十多年间,被盗猎的藏羚羊数量平均在20000头左右。为扼制盗猎犯罪活动带来的严重后果,多年来,西藏加大了对藏羚羊的保护,除严厉打击非法捕杀藏羚羊犯罪活动以外,也极为重视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这些做法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在1999年至2005年间,西藏藏羚羊数量以每年平均7.9%的速度增长,目前西藏藏羚羊数量已达15万只。[3]而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武装盗猎活动的减少,在藏羚羊主要生活的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新疆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生小藏羚羊的成活率有所提高,种群恢复增长较快,到2014年数量已近30万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犯罪在西藏已趋消亡,根据改则县人民检察院所统计的近十年来查办的案件数量分析,小规模的盗猎行为在羌塘自然保护区内从未间断,是一个困扰当地环境保护的老问题。虽然分析显示总体的发展呈现出下降态势,但也有起伏,尤其是在近两年的专项行动中,针对几个较大犯罪团伙的集中收网行动致使案件数量再次上升,这也表明保护藏羚羊、打击盗猎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如果说猎杀藏羚羊的犯罪屡禁不止与国际市场的“外需”密切相关,那么近些年来针对藏野驴的猎捕行为日益严重则完全是国内市场的“内需”导致的。目前,国内阿胶市场的火爆催生了对驴皮的大量消费,但是内地的驴皮供应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西藏地区的藏野驴成为了重要的替代品。而且,据称野驴皮的药用价值要高于内地普通的驴皮,再加上其中的“犯罪成本”,藏野驴皮的利润空间也在成倍的增加。与此同时,野驴生殖器特有药用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和传播,其贩卖价格随之飙升,这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猎杀藏野驴的原因之一。由于针对藏野驴的犯罪活动是近些年来逐渐产生的,且以往的法制宣传主要集中在藏羚羊的保护方面,对藏野驴的保护并未形成较为普遍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这给该类犯罪的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四、刑事打击的效果呈边际递减效应,综合治理、以防为主是治本之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藏羚羊,猎捕1只即构成犯罪,且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猎捕猎杀两只藏羚羊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猎捕猎杀三只以上藏羚羊的行为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可谓是相当严厉,对一些不法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该类犯罪的增长与蔓延。但是,严刑峻法并非对犯罪行为只有积极作用,特定情况下也会衍生出负面影响。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意图顽固的盗猎分子来说,可能会有相反的理解,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选择“一不做、二不休”。因为从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实施犯罪已成必然,无论猎杀多少只藏羚羊,其被抓获的概率大致相当,但是三只以下的藏羚羊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其收益却是非常微薄的,与其付出的犯罪成本完全不成比例,根本不会作为其犯罪计划或者终极的犯罪目的。反之,如果猎杀三十只和三百只都只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当然会优先考虑收益更大的情形,因为其法律后果相差无几。因此,这一法律规定在特定前提下,可能变相地刺激了大案要案的发生,成为了犯罪分子选择犯罪行为的消极因素。

因此,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不是依靠严厉的刑事司法可以彻底解决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在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之后,开展了一系列的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环境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第一,以法制宣传为主要方式,将改变旧的思想观念作为根本目标,争取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合围之势”。近些年来,在一般性法律宣讲和惩戒性司法判决的双重作用下,“爱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我们家园”的认识逐渐深入人心,广大藏族群众开始由被动守法向主动“护法”转变。

第二,通过奖励举报的形式,调动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当前,猎捕猎杀犯罪的案件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说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已经在普通群众的心里产生了共识,这既是广泛宣传教育的结果,也是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危害迫使人们逐渐的觉醒,认识到只有平衡的生态环境才能有自己的和谐家园。

第三,频繁开展大规模的缉枪缉暴活动,通过收缴犯罪工具预防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基本使用枪支弹药作为犯罪工具,传统的犯罪方法①近乎绝迹,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一旦犯罪分子的枪支弹药被举报、发现、收缴,其犯罪能力也就同时丧失了,因此,可以说这一活动对于有效扼制该类犯罪起到了异常明显的效果。

第四,自2017年起,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治区林业厅在全区设立了70多座野生动物保护站,其中近三分之一在改则县境内,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非法盗猎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对探矿采矿、非法捕捞、破坏设施、采挖植被、非法运输、非法建设、倒渣排污等进行防范监督。野保站的工作人员一般为本村村民,明确将会优先提供生态岗位给贫困户,这种做法一方面吸收了当地的闲散劳动力,使其自食其力,尽快地脱贫致富,防范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也发挥了本地人了解当地地理环境、人员情况的优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开展该项工作的初衷。

但是,更为根本的举措还是应从犯罪原因入手,也即本文第一部分所言,经济因素才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关键诱因。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消除贫困与保护环境的关系。”[4]也即是说,只有在群众生活普遍富裕的情况下,人们才不会为了蝇头小利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进而彻底消除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因素。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如何将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地方经济发展、人民脱贫致富相互联系应是地方政府思考问题的主要方向。除此以外,根据地区特点和治安形势积极培育藏族百姓良好的消费习惯、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扼制地方赌博歪风等工作也应同时进行。

[注 释]

①早期的犯罪活动多采取比较传统的猎杀方法,例如骑着摩托车用石头砸、追赶藏羚羊使其触碰围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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