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我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与发展
2018-02-09胡丙杰黄瑞亭
胡丙杰 黄瑞亭
我国古代法医学有着辉煌的历史,但由于没有开展尸体解剖,直到清末仍未能实现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民国时期,随着国外法医学的输入和有关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医专职的设置和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建立,我国现代法医学模式初步形成[1],为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 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
民国建立后,即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发《刑事诉讼律》,规定为查明死因,准许解剖尸体,这是我国现代法医学与古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2]和《解剖规则施行细则》颁布[3]。这些法律规定为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1912年11月22日,民国教育部公布《医学专门学校规程令》和《药学专门学校规程令》,分别将裁判医学、裁判医学实习和裁判化学、裁判化学实习列入医学专门学校和药学专门学校开设的课程[4]。1913年, 奉天高等检察厅通告高等检验学堂改为高等法医学校[5];司法部令应准湖北于法律专科学校内添设法医班[6]。
北洋军阀篡夺政权后,基本上承袭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法医检验吏大部分是清末遗留下来的未经培训的仵作。1924年10月,北平大学医学院林几发表《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提出废除治外法权、改良法医等主张,一些医界人士也相继对旧法验尸提出批评,要求在改良司法中,应用和发展现代法医学,重视法医人才培养[1,7-8]。
2 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
1926年,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改革司法制度。1928年10月国民政府下设五院,其中司法院行使司法权。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并配置检察署;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国各省法院的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各省高等法院配置检察厅,各省地方法院配置检察处;省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一至数名,从事检验、鉴定工作[9]。1928年以后,民国法律对法医鉴定人资格、权利、义务、出庭作证等作了具体规定,重新确定了法医学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历史的转变,不仅为法医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给法医学发展以有利契机。
1928年,留学德国获法医学博士学位的林几回国,被北平大学医学院聘为我国第一位法医学教授。1930年,林几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创我国第一个法医学教室,并任主任教授。1932年8月1日,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林几任第一任所长[10],1933年即开始招收来自医学院校毕业生或法院保送的法医为研究员,经过一年半培训,第一期17名研究员于1934年12月毕业,由司法行政部发给法医师证书,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工作,这是我国有正式法医师的开始[11-12]。
法医学教授和法医学教室的出现,以及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和第一批法医研究员的培养,标志着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正式建立。林几教授不仅是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也是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开山鼻祖。
3 民国时期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发展与成就
3.1 关于法医学教育与法医待遇保障的建议
1928年,林几起草《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13],提出“分建六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以便培育法医学人才并检验邻近法医事件”的建议。1932年,全国医师联合会主席徐乃礼呈请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讲席所,培养法医专门人才[14],并呈请内政部转咨司法部拟定保障法医专条[15]。
3.2 法院委托各省医学专门学校等院校培养专职法医
1929年,江苏高等法院委托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特设法医专修班,浙江、江西两省高等法院分别委托本省医药专门学校附设法医专修班,为县法院培养专职法医。1929—1930年,司法部先后两次通饬各省高等法院,仿照江苏省高等法院的办法筹设法医专修班[16-19]。1932 年,司法行政部训令冀鲁晋豫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筹办北平法医人员养成所,为四省“养成下级法医检验人员”[20]。
3.3 各省高等法院自行办班培养初级法医人才
1925年,河南高等法院检察厅筹设检验吏传习所[21]。1928 年,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呈请司法行政部筹设法医专门学校[22]。1935年,江苏、浙江、山东、河北各省高等法院自设检验员训练班。1936年,北平冀察政务委员会审判官训练所附设检验员训练班[23]。
3.4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为全国培养高、初级法医人才
1932年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后,1933—1937年招收三届研究员班共培训学员54名,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服务[7-8],1935年为地方法院及警察局增设检验员培训班[1]。
3.5 司法人员高等和普通考试招考法医师和检验员
1942年开始以司法人员高等考试招考法医师,经初试及格者,训练一年半后,考试成绩合格,始取得法医师资格,派至法院服务。同时以普通考试招考检验员,经考试合格,训练一年半后,其成绩优良者,始取得检验员资格。1947年全国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时也在高等考试内将法医师列入,训练期改为一年,普通考试将检验员列入,训练期改为半年[8]。
3.6 将法医学作为大学教育科目
1933年河南大学法学院将法医学列为选修课程[24]。1934年教育部规定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目,把法医学列入医科之必修科,法科之选修科[8,11]。1935年教育部在《医学专科学校教材大纲》中颁布了《法医学教材大纲》[25]。
3.7 高等医学院校为法院培养高级检验员
1943年中央大学医学院创设法医学科,招收两届高级司法检验员训练班[1]。1948年中央大学医学院成立法医学研究所,筹设法医学师资研究班及法医师训练班;同年,司法行政部联合教育部指定中央、中山两大学设法医师员训练班[26]。
4 民国时期我国法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4.1 培训工作举步维艰
因经费困难、师资缺乏、就学者少等原因,多数省高等法院并未按司法行政部饬令筹设法医专修班,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的法医人员养成班仅一班卒业,冀鲁晋豫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学院的法医人员养成所也告中辍[1,20]。
4.2 教育计划未能实施
1946年春,林几教授拟订了一份法医人才五年训练计划[27],虽经行政院核准,但因经费紧张未能完全实施。1949年,中央大学与中山大学医学院设置的司法检验专修科因缺乏师资停止招生[1,8-9]。
4.3 社会歧视招生困难
由于政府不重视及社会的歧视,有志从事法医学专业者甚少。1935年第二届法医研究员招收学员困难[28],1942年和1947年两次全国司法人员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时,报名应考者寥寥无几[1,29]。
4.4 教育机构师资匮乏
辛亥革命后的30多年,我国仅北平大学医学院、中央大学医学院和沈阳医学院建立了法医学科[7,9]。1934年教育部公布法医学为医学院的必修课,但因缺乏法医学师资无法实施。
4.5 培养层次仍然不高
民国时期主要培养了为法院和警察机构服务的专职法医师和检验员,对培养“高级法医师资”则很少考虑。1948年林几提出培养高校法医师资班的建议,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才成功举办。
总之,民国时期法医人才培养以办案单位培训为主,大学培养较局限,也没有培养大学法医师资,所以总体质量不高。而且,由于法医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所培养的人才大多流失。这是我们应当汲取的沉痛的历史教训!
利益冲突无
作者贡献声明胡丙杰负责提出研究思路,收集资料并撰写论文;黄瑞亭负责修改及审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