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启示
2018-02-09郭江江
□郭江江
在持续推进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同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防御和恢复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重要举措。减缓主要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气候变化风险;适应则是通过提升防御和恢复能力以适应气候变化。2013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报告指出,“即便是停止CO2排放,全球变暖带来的气候变化影响也将持续几个世纪。”2015年底,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针对“适应”气候变化提出了确立适应气候变化目标,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交和更新适应气候变化信息通报,以及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国际支撑等内容。
欧洲国家是国际社会推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积极倡导者,并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有着较大领导力和影响力。2013年制定《欧盟适应气候变化战略》,进一步完善欧盟气候适应顶层设计。英法德等成员国在该战略框架下,各出台符合本国实际的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法案和行动计划,部署本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任务和政策行动。欧盟还积极推动建设欧洲气候适应信息平台建设,为成员国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进一步确保政策科学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国家也十分重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有《气候变化适应规划》,并在安全社区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区适应能力提升、新型金融风险工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开展了诸多有益探索。加拿大是较早关注并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2002年组建跨政府部门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工作组,2011年发布《联邦适应政策框架》,并倡导区域适应合作计划,鼓励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和组织的互动协作。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切实推动全球气候适应变化工作。顶层设计方面,2013年发布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明确了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重点任务、区域格局和保障措施等。实践探索方面,在发布《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基础上,选取28个城市作为气候适应型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但与欧美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相比,在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决策研究方面尚存差距。未来,我国在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中,应重点注重以下三方面工作:
构建适应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尽管我国学术界和有关政府部门早就着手推动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中科院、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研究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建议稿,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也多次组织论证《应对气候变化法》及其草案,但整体内容涉及面广,履行完立法程序尚需时日。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要加快推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的制定实施,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域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另一方面鼓励省级和较大市开展地方立法探索,为国家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完善适应气候变化顶层设计。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对城乡基础设施、水资源管理、农业林业、海洋海岸、生态脆弱地区适应能力提升,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战略要求。从行动领域上看,较欧美国家,我国适应气候变化顶层设计还需延伸向能源和工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银行和保险等经济社会各行动领域,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加强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此外,从规划方案时间上看,目前的顶层设计仅限于短期目标,未出台面向中长期的愿景规划和方案。亟需在现有战略基础上,谋划研究提出中长期适应气候变化目标,制定长远规划和行动方案。
夯实适应气候变化决策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长期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气候变化预测预警、影响评估、风险评估和优化调整的研究体系,同时研究成果快速应用与政府科学决策。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研究能力还有待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还有待夯实。未来,应进一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预测预警、影响评估、脆弱性和风险评估模型开发和技术应用,充分利用数字政府建设契机,加大气候变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力度,提高气候变化相关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气候变化政策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