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培养制度
2018-02-07朱刚
朱刚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山东临沂276000)
1 引言
自21世纪以来,我国法院在法官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很大成效。不管是培训制度方面,还是法官综合素质提升方面,都可以看到较明显的进步。近些年,各级法院的相关部门都对法官队伍进行了整改,付出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也投入了不少资金在法官教育培训方面,但是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很好地满足法治国家的严格要求。因此,法官培养制度的完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2 法官培养相关概述
2.1 法官培养的目的
我国对于法官的定义就是具有熟练的法律技能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在国家司法机构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说是司法权力的执行人员[1]。但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来看,法官不仅要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更需要有高尚的品质,如较强的正义感以及使命感。因此,我国对于法官培养的目的可以说是使司法权的执行人员必须具有的高尚的品质、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司法经验,可以正确地履行其职能。总而言之,就是要使法官向着职业化、精英化的方向发展。
2.2 法官培养的意义
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综合素质较强的法官,而完善的法官培养制度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及政治体制改革也更加深入,所以对社会的法治化要求也越来越高。怎样进一步促进司法队伍的精英化与专业化的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各级法院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重点关注。法官对法律的适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其不仅是一个探索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法律解释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验证法律结论合理性的法律证明的过程。另外,法官在法庭上认证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认证事实其实就是通过证据对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证明的一个过程。所以,法官在开展工作时,必定会经历认定事实以及法律适用两个复杂的过程,如果法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那么就无法确保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要想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首先就需要公众信任法律,而公众的信任是建立在法院判决公正的基础上的,因此要实现法治首先就需要同时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与职业素养的法官。
3 法官培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法官培训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培养优秀、合格的法官。但是,现阶段法院对法官的遴选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争议。还没有特别明确地说明法官的遴选到底是要精英化还是大众化,选任法官到底是从律师还是从下级法院当中选择,法官晋升的依据也不是很明确。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官培训制度的价值定位不明确,这也就无法明确定位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从而就造成了法官培训工作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提升的情况。
3.2 法官培训师资队伍不完善
现阶段,法官培训师资队伍主要以兼职教师为主,但是大多数兼职教师又不能满足法官培训讲师的要求。目前,在各级法院法官培训单位的培训中,师资队伍主要是来自于高等学府的法学教授或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而基层法院的法官相对比较少。虽然这些培训老师理论知识比较丰富,对司法哲学的理解也比较深。但是,他们在法官需要的社会经验、地方民俗、司法心理以及说服、调解技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这也是导致法官培训太过看重专业化而忽略了使用价值的重要原因。
3.3 培训课程无法与培训目的相适应
作为一名法官,其需要具有的最基本的能力就是审判技能。虽然各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在进行培训时都将审判技能的培训当作重要课程,但是,经过相关调查可知,许多参加培训的法官认为实际工作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通过乡规民俗等法律以外的条件解决问题等技能才是法官更加需要具备的[2]。而目前各级的法官培训中心对于审判技能的培训还主要在法律的使用、证据的判断、应用技巧等层面,远远脱离了实践,致使无法实现培训的目的。
4 法官培训制度的改善建议
4.1 准确定位法官培训的价值
我国法院有较严格的等级之分,包括4个等级,培训中心应该针对每一级法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容[3]。比如,培训基层法院的法官时,首先应该注重的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基层法院所处的社会不再是“陌生人社会”,而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乡土社会,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传统理念和“人情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常用且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若传统的思想、理念还深深烙印在人们心中时,单纯依靠现代的司法理念解决社会纠纷就会面临较大的困难,甚至可能会导致打破群众和谐生活、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等问题。因此,各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应该从社会实际出发,准确定位法官培训的价值,以培训出适合各级法院的高素质、强实力的法官。
4.2 调整课程设置和师资结构
现如今,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的法律知识上,其还需要了解社会学、人文科学、民风民俗等内容,这就需要培训机构将司法杂学都加入到培训项目中。在进行集中培训时,培训人员应该实行区分教学模式。例如,对于来自基层法院的学员,与将来要从事于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学员所制定的教学内容就应该有所不同。对于基层法院的学员应配备来自基层法院的优秀的师资力量,进而使学员能够在培训过程中学到更广泛、更接地气、更合理的相关知识,为其以后的实际工作提供重要的经验和知识。除此之外,在课程教学结束之后,还应该进行测评,对学员学习到的知识和教员的课程教学方案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学员的实际学习情况,调整、改进课程。
4.3 完善培训考核机制
通常法官培训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为2个阶段,集中培训和实习,所以,培训考核机制也应该针对这两个阶段分别进行。对于集中培训阶段的考核,应该由平时成绩及笔试考试两部分组成,考核内容主要应该针对三大实体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和程序法以及法院判决文书的写作等方面进行,并对学员的法律思维方式、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进行考核。而对于实习阶段,相关的培训指导老师应该经常对学员在实习期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培训中心依据老师的评定、学员的实习报告等情况,对学员进行全面的评估。最终,对于能够通过两个阶段考核的学员,培训中心进行最终考核,并集合学员平时成绩和日常表现,对其进行最终的答辩和评估。最终通过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相关机构颁发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获得正式入职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安排其重新参加培训,如果重新培训仍达不到标准,则不能任命法官,可以安排到法院综合部门工作。
5 结语
总而言之,法官培养制度对于法官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要想培养出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较高的道德品质的合格的法官,就需要各级法院法官培训机构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准确定位法官培训的价值,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课程,并提升教学水平,完善考核机制,培养出具有较高司法能力的优秀法官,通过科学的法官培养制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