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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

2018-02-07毕常彬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制标准政府

毕常彬

(四川荣县政府采购中心,四川 自贡 643100)

1 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具有整体经营规模小、经营形式简明及资金运转灵活等特点,并且有着自己独特的经营模式,是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的载体,在我国各企业中的存在比较高,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是采购部门的财政预算获得审批以后,政府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展开的公开采购活动。文章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对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实施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的政府采购法制在中小企业的应用策略,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理论性意义,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

2 政府采购法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部分中小型企业经济发展的如火如荼,使得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引起了国家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府采购法的制定与完善,是国家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惠扶持政策的体现之一。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部门的重要财政政策之一,一般通过信誉担保、政策扶持及降低入门标准等具体策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政策保障。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可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机会,并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国家财政部门的预算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国家财政支付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保障,所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拖欠的风险较低,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信贷危机。

3 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现状

3.1 评审专家缺乏认证的评审态度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明确指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对中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费用进行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费用参与企业类别的评判”。在落实贯彻《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过程中,诸多的企业类别评判专家在进行企业类别评判时,追求简单省事,未能对企业报价产品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之“双小”的规定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与核查,只要企业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是中小企业,企业评判家便会依据《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将企业产品的费用给予相应的扣除。

3.2 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中实施受限

我国部分采购项目的设定与中小企业的规划标准相违背,政府采购业绩设置较高。例如,预算金额为10万元的办公用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业绩设置的评价标准使得中小企业必须提供累计几十万金额的合同业绩。事实上,此类小额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在普通家具经营店或是家具销售公司中都能完成。国家政府设置的企业注册金、年利润及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远超出了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致使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受到限制[1]。政府采购法制未能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得到落实,有可能会引起部分中小企业的质疑、助长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以及损害其他中小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3.3 政府采购法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地位十分关键,所以我国政府应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策略,以便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制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成立标准及简化中小企业的办厂手续等政策。除此之外,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应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近几年,国家政府较为关注投资大且利润也大的大型企业,优惠政策的制定都偏向于大型企业的发展[2]。与此同时,在经济宏观调控指导方面,也注重大企业的生产,并为其提供尽可能多的有利条件,而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却不足。另外,当大型企业面临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政府会给予支持,以帮助大型企业渡过难关。然而,对中小企业却难以做到同等待遇,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方面的困难。

4 政府采购法制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策略

4.1 加强规范中小企业的评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中小企业的评审工作,具体来说,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提高中小企业评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而促使在评审工作中端正评审态度,以为规范该项工作提供人力支持和保障;第二,建立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构建激励机制,以提高评审工作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端正其评审态度。最后,政府注重对中小企业评审工作的投入,以促使相关人员增加对中小企业评审工作的重视,进而规范评审工作[3]。总之,在规范中小企业评审工作中,尤其是注重评审工作相关人员态度和责任的加强,方能确保中小企业评审工作的规范性。

4.2 评审标准应与政府采购法相适应

鉴于对中小企业的评审工作中,存在设置条件过高,进而导致其超出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要求,从而导致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到政府采购中。因此,为促使中小企业能够参与到政府采购中,应完善评审标准,并促使其与政府采购法相适应,具体来说,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明确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的特征类别以及中小企业的准入条件;第二,查阅并准确核实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针对相应的标准,有针对性地设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和评审要求,进而确保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业绩、财务状况、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因素与政府采购法相符。以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为例,其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即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对于这类企业,采购人可以设置为:供应商提供单个合同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10分,这样不仅能够使投标人提供业绩,还符合相关规定。

4.3 实现政府采购法的真正贯彻与落实

为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和落实,具体来说,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政府部门应从思想层面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如相关部门可通过宣传等方式,以提高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尤其是中小企业优势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等方面的作用[4]。第二,优化采购文件编制,以规范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运用,防范虚假声明。如附带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材料,又如要求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企业类型。

5 结论

综上所述,从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效果中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制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文章针对政府采购法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应用意义,对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实施的过程中具有评审专家缺乏认证的评审态度、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中实施受限及政府采购法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等现状,提出加强规范中小企业的评审工作、评审标准应与政府采购法相适应以及实现政府采购法的真正贯彻与落实等应用政府采购法制的策略,希望能够对促进中小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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