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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探索

2018-02-07李贵平

中国机构编制 2018年2期
关键词:楚雄州事项公共服务

●李贵平

审批慢、审批乱、审批互为前置一直是制约项目落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问题,也是群众和市场主体对政府工作效率不满意的重要方面。2017年以来,云南省楚雄州按照“打造政府核心竞争力”的总体布局,以“投资项目快速落地”和“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实现了“一家受理、一次审查、一章审批”,助推楚雄跨越发展。

一、着眼于理顺审批管理体制,推动审批事项、审批职能、审批人员集中

(一)集中审批事项。选择楚雄市、永仁县、元谋县和楚雄开发区为试点,成立行政审批局,编制《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权批改革试点县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清单》,将分散在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125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编制《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县市集中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形态和垂直管理部门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同级审批服务大厅集中管理。根据楚雄开发区实际,突出项目投资审批重点,将州、市有关部门行使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授权楚雄开发区行使,增强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活力。通过集中审批事项,实现了从“多头审批”向“一家审批”的转变。

(二)集中审批职能。在划转审批事项的同时,同步推动涉及事项划转部门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三定”规定调整工作。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划转的部门,“三定”规定中不再保留审批职能职责;审批职能未划转和未全面划转的部门,重新编制“三定”规定,将审批职能向一个科(股)室集中,审批科(股)室向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并纳入统一管理;将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等职能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一家审批办理,实现了审批职能“全集中”。

(三)集中审批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同步划转编制和人员。编制试点地区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提供了审批人员保障。审批人员的集中,为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提供了人员保障。

二、着眼于优化审批协同配合机制,理顺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和关联审批事项、审批事项和非审批事项的关系

(一)理顺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出台了《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建立了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标准,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通过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着力优化、健全监管体系。理顺了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审管分离”机制。

(二)理顺审批事项和关联审批事项的关系。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在实际审批中作为行政许可前置的有关备案、审查、现场踏勘、中介服务等与审批关联度大、直接影响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的有关事项,按照全过程“审批链”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纳入“审批链”。已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许可事项,同步将相关的前置备案、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审核审查等权限和职责一并划入行政审批局,实现“一家管理、一家办结”;未划转和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按照“审批链”管理的要求,将受理、督促、送达环节明确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的技术论证、现场勘查等审查环节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时限,作为审批链条的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审批事项只对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避免了市场主体和群众多个部门往返跑,实现审批从“部门为中心”向“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转变,做到了审批“只进一道门、只找一个人、只盖一颗章”。

(三)理顺审批事项和非审批事项的关系。

按照“统一、高效、便民、集合”的要求,研究出台了《楚雄州行政审批事项集合办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制度》,制定《集合办理事项清单》,明确牵头主管部门和审批科(股)室,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企业设立、投资审批等事项集合办理、协同审批。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将各部门对个人、企业、集体开展的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到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设置审批服务窗口,做到一个窗口收件和出件,让办事群众和企业“只跑一个地方”“只跑一个窗口”,解决审批服务大厅“收发室”和“中转站”问题,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

三、着眼于投资建设项目快速落地,打造协同审批、专家审批、告知承诺审批

(一)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协同审批。针对投资建设项目落地难、落地慢、审批互为前置等问题,出台了《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协同审批制度(试行)》,制定《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县市投资建设项目协同审批事项清单》,将同一类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完成施工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设置为若干个简化的审批阶段,各审批阶段内,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未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项目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对同阶段需要其他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前置审批事项预审通过后即视同已取得审批结果,提前开展基础性审查工作,在获得前置部门审批结果后,同步出具本部门审批结果,解决了部门之间互为前置的问题。

(二)推行专家审批事项清单。为提高审批决策质量、创新审批方式,解决各级行政机关逐级决策、逐级审批带来的程序多、环节多问题,出台了《楚雄州专家审批制度(试行)》,制定《楚雄州专家审批事项清单》,提出并探索推行专家审批模式,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中设置有“专家评议”程序,或在多个行政审批项目中,需要相关专家考察、评估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的事项,按照集合审批、协同审批的要求,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同步开展审查,将专家的技术审查意见直接作为行政审批决策的依据,直接出具审批决定,不再逐级审批,减少了审批程序和环节,有效解决了多头审批、多头评审、多头勘察等问题。

(三)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自律”的要求,研究出台了《楚雄州告知承诺审批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告示。行政相对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义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告知承诺文书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告知承诺审批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放宽了市场准入,增强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四、着眼于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政务服务、商事服务、公共服务

(一)优化政务服务。制定政务服务标准,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促进政务服务要素、流程和裁量的标准化,约束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使审批、服务标准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细化政务服务岗位职责、权限及应承担的责任,建立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服务模式、服务管理、服务监督规范。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政务服务便捷化和智能化,促进由“群众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由“条块分割”向“整体联动”转变、由“群众来回跑”向“部门协同办”转变,使政务服务更加方便、透明、高效。

(二)优化商事服务。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抓好“多证合一”改革,推行网上受理、预约受理,推动工商注册、注销便利化,出台了《楚雄州容缺受理审批制度》,编制《容缺受理清单》,对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审批机关提前进入审核程序,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在对外承诺审批时限内直接办结。解决了次要报件不全不受理而浪费时间的问题,实现了审批材料“容缺后补”和材料准备与审批同时推进。完善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资金、土地、教育、医疗、人才等配套政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优化公共服务。健全完善州县乡村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基层公共服务职能。推行预约办理、上门办理、同城通办机制,提供“零障碍、全过程、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公共服务。推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实现实体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平台深度融合,各部门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了50%以上。

五、着眼于提供高效审批保障,建好审批、专家、辅助队伍

(一)建设审批队伍。准确摸清各审批事项原具体审批人员,把从事审批业务、综合素质好的人员,从原行政主管部门划入行政审批局。根据划转审批人员的专业和业务特点,将业务相近的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实现“一岗多项”“一人多能”。在州级层面组织对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人员进行全方位、全系统的改革政策和具体审批业务培训,推动审批业务融合,全面提高审批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人员管理中引入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选人用人机制,为高效审批提供了人才保障。

(二)建设专家队伍。为解决现场勘查、评审等技术审查人员不足问题,出台了《楚雄州专家审批制度》,制定《专家审批事项清单》和《专家审批实施细则》,建立行政审批专家库,将州、县市区域内相应领域有一定职称、具备相关资质或在某一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熟悉行政审批的人员,纳入专家库管理。细化专家库组建、专家条件、专家抽取、专家回避、专家审查程序、专家审查报酬领取、专家权力义务、专家责任等工作措施,实现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的制度化、体系化,有效解决了专家审查人少事多、各自审查的问题,提高了专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设辅助队伍。按照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融合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一些流程、环节、程序和服务,以清单式量化具体要求、工作任务、管理措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办事咨询、前台受理、信息录入、资料扫描、业务指导等行政审批的辅助性工作交由购买服务人员代理代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免费的全过程代理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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