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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问题与路径

2018-02-07立/文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1期
关键词:办案救助司法

●黎 立/文

修复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刑法的重要目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受损利益需要得到恢复和救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立了“双向保护”和“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特别要优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利益,确保利益均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得到明显加强,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受关注度不够,保障机制相对滞后。近年来的办案数据表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因此,研究、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显得更为现实而必要。

一、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一)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数量一降一升

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表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

上海市2016年未检工作总结表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从2010年以来逐年大幅下降,2016年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和在涉罪人员中的占比,分别比最高峰的2007年下降75%和9个百分点。但是,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则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已经占未检部门受理案件总数的近20%;而且校园欺凌等当事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有上升趋势。

2016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295件1902人,同比分别下降6.57%和5.42%。与此同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达437件484人,同比分别上升5.52%和6.78%。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2016年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39件45人,相较于2015年的46件53人,分别下降15.21%和15.09%;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件17人,较同期上升6.23%和5.18%。2017年上半年,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升迅速,已达12件16人,已占2016年全年件数的92.3%。

以上数据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措施成效显现,成年人、未成年人侵害未成人案件的形势不容乐观。

(二)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强奸和强制猥亵的性侵案件、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寻衅滋事案件、遭受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人身伤亡案件、盗窃和毒品案件等。其中遭受性侵案件和毒品伤害案件比例最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巨大,社会反应激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共办理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5件33人,其中强奸5件,猥亵4件,容留吸毒7件,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5件,寻衅滋事2件,故意杀人1件,盗窃1件。不难发现,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占比较大,达36%,按照犯罪心理学专家的观点,针对女童、中小学生的性侵案件,隐案比例为1∶7,尚未案发的此类案件不容乐观;其次为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占28%;再次为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占20%;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占12%。

(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特征明显

一是除寻衅滋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外,多数案件的加害主体为成年人,且95%以上的加害人是未成年被害人的熟人,要么是亲属,要么是邻居,要么是朋友。未成年被害人对熟人有天然的信任感,是加害人侵害得逞的主要原因。北碚区9起强奸和猥亵的性侵案件,只有2件为陌生人作案(尾随胁迫强奸小学生1件、QQ聊天认识强奸未成年人1件),其余均为熟人作案,其中继父1人,伯父1人,同学介绍的熟人3人,邻居2人。

二是被害未成年人女多男少,平均年龄14.5岁,绝大多数被害人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25件案件除2件寻衅滋事案外,其余23件受害人均为女性,占92%。强奸、猥亵等性侵案件的受害人年龄均在15岁以下,最小的4岁,吸毒受害最小的仅13岁。我们应更加关注女童和未成年少女的司法保护。

三是案件发生地多为城郊结合部的乡镇。25件案件案发在城区的6件,发生在城郊结合部的场镇17件,发生在偏远乡镇的2件。城郊结合部经济活跃、城乡思想碰撞激烈,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观念不强,是我们预防和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区域。

(四)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原因多元

除犯罪分子作案的主客观因外,从受害未成年人主观上的缺陷和家庭、社会等外在原因分析,主要包括:

一是被害人对侵害行为缺乏认知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卫能力不够,在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学前儿童、小学生由于年龄小、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哄骗,成为猥亵、性侵害对象,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无力反抗,受到侵害后,由于害羞、胆小等因素,不愿将受害之事告诉家长、老师或向警方报案,导致部分被性侵女孩多次、较长时间被害。在容留吸毒案件中,被害人对毒品认知不够,经不住他人引诱,稀里糊涂上瘾被害。

二是家庭、学校预防犯罪的教育缺乏。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公益项目《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近七成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防性侵教育,近九成儿童在学校没有上过防性侵课。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性安全意识和防范性侵害能力,导致该类案件频发,并且事后收集证据难、控告难,“零口供”案件逐渐增多,办案难度较大。

三是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一方或双方忙于打工挣钱,无更多精力关心、教育子女,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小孩正常的、甚至基本的精神和物质需求;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成员残缺,在子女年纪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小孩在家里得到的温暖较少,导致小孩经受不住物质诱惑,或在外寻求精神安慰,落入犯罪分子尽心布置的陷阱,受到身心伤害。案发后,部分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基于害怕“家丑外扬”的心理或受到犯罪分子恐吓等原因不敢报案,导致受害人多次、长时间受到侵害。

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保障工作上的差距

(一)被害人隐私保护与罪犯信息公开的平衡不足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受到犯罪侵害后的心理承受能力弱,心理受伤的阴影不易排解。我们要格外注重被害人、特别是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和被侵害事实等隐私保护。

实践中,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刑事政策和特殊司法原则得到较好贯彻和落实,但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和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有所弱化,缺乏类似“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封存”法律制度规定,对办案人员、律师、参与庭审旁听等人员违法披露受害人隐私的惩戒制度,应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查询未成年被害人受性侵害的相关信息。

同时,对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成年人利用儿童为作案工具等案件中,过分强调被害人隐私保护,对犯罪分子在信息公开渠道、法制宣传广度、从业禁止裁定等惩戒措施运用上力度不够,震慑效果不好,没有把握好被害人隐私保护与罪犯信息公开之间的平衡点。

(二)政法部门少年司法保护配合衔接机制不畅

一是公安机关还没有完全建立单独的未成年办案组织,成年人犯罪与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由同一套机构、同一班人马办理,没有分流专办,适用程序上没有体现“特殊保护”的原则。强调打击多,保护少,个别化的处遇措施体现不充分。有的地方对女受害人的询问没有安排女警察进行,有的在被害人学校、居住地询问等。

二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人案件、特别是性侵案件时,未与公安机关、法院形成对接机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能力不足,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各自为政,造成被害人多次陈述被侵害事实,“伤口”多次流血。

三是法院对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没有纳入少年庭的受案范围,与成年人案件同庭审理,被害人隐私保护不力。同时,法检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办案规范、证据标准和法律政策适用上存有分歧。

(三)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协同互补作用发挥不够

一是自侦查开始,被害人得到专业法律帮助的不多。2016年1月至今,重庆市北碚区33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死亡3人,其余均因受到强奸、猥亵、容留吸毒而身心受损,或财产身心俱损。在诉讼中得到诉讼代理人帮助的仅有2人,得到经济补偿的仅有4人。他们或许因为父母不懂法未聘请诉讼代理人,或许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不容忽视的是,刑事诉讼法对涉罪未成年人有强制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缺乏硬性要求。只是在2005年最高法等四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赋予经济困难对象法律援助义务,范围较窄。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有何诉讼权利,怎样获得经济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是政法机关司法救助门槛较高。现行法律仅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物质损失的有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导致部分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因得不到足够的赔偿,及时医治、迁居、转学等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实现,不利于被害人精神创伤抚慰,影响其健康成长。现有司法救助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较高,受害人要达到重伤、残疾、死亡的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并且还要达到加害人死亡或无力赔偿的条件,才能得到司法救助。2016年1月至今,重庆市北碚区33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死亡3人,没有一人获得司法救助。

三是教育、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行政救助帮扶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部门往往采取个案协调,帮助受到身体伤害的未成年人协调解决优惠的医疗费用、家庭困难补助,协调受到性侵的学生转学,没有形成行政救助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也没有硬性规定。

四是吸引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的资源有限。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联系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意愿积极,要主动推动其联系有偿服务机构参与未成年受害人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专业帮助,但政府购买此类服务的制度保障缺乏,财政支持力度不大。2016年1月至今,重庆市北碚区33名未成年被害人中,得到及时、专业心理疏导和帮助的仅3人,占比很小。

三、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被害人隐私保护与罪犯惩戒均衡机制

1.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封存制度。刑诉法有涉罪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优先和特殊保护,免其上学、就业受到歧视,有利于问题少年回归社会。对受到毒品侵害、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加强其隐私保护,有利于他们重拾学习、生活信心,矫治其受伤心灵,促进其成长、成才十分重要,刑诉法对等制定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封存制度很有必要。对泄漏未成年被害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案人员、诉讼代理人、律师、参加庭审和协助调查人员,根据人员性质不同,给予纪律处分、诚信记录等处置措施。建立严格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档案查询审批制度,非因办理本案需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查询,对违规披露信息人员要给予纪律处理。严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2.强化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的程序性机制。一是公检法三机关相对固定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机构和人员,对女性未成年人的询问、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建立检警取证“一站式”,做到一次完成询问记录、一次完成同步录像,调查取证不着制式服装、不用警车,不到被害人学校、住处取证,尽最大可能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二是坚持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监护人在场的规定。三是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采取庭前会议,经过变声的录音作证等方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3.健全犯罪分子多元惩戒措施。在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多元惩戒。一是对性侵未成年人、利用儿童为作案工具案件的成年犯罪分子,不仅要公开裁判文书,还要定期在其住所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其犯罪信息,让其成为过街老鼠。二是对利用监护关系、教师等职业便利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应通过法律渠道或行政管理手段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取消其教师从业资格等职业准入要件,对其裁定相关职业禁止,从源头上防止有再犯机会。

(二)完善政法部门司法保护配合衔接机制

1.推动建立涉及未成年犯罪的一体化办案组织。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建立了未成年刑事检察办案组织,法院系统成立了各级少年犯罪审判庭,但公安机关由于办案任务繁重,点多面广,还未建立专门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组织,派出所、刑警队等各类办案机构,均立案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机构人员都不固定,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政策、法律适用尺度不一,应加快推动公安建立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专班办理,形成公检法办理类案的机构衔接、人员对接、侦查引导、一站式取证、信息通报等办案机制。

2.加强公检法机关配合协作,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侦查引导,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分案起诉,加强固证引证;对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协商法院纳入少年庭受案范围,分庭审理。

3.消除认识分歧,提高办案质效。公检法三机关要对未成年受害人案件、特别是监护人或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零口供案件”,统一办案规范、证据标准和法律政策适用上的认识分歧,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效,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协作互补机制

1.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比例极低,要么出于经济困难的原因、要么出于其父母不懂法的缘故,被害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应推动立法,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刚性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更应得到法律上的帮助,争取经济赔偿、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

2.放宽司法救助条件,扩大救助范围。对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受伤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应降低司法救助门槛,只要犯罪分子未予经济赔偿或无力经济赔偿的,均应纳入司法救助范围,满足其及时医治、迁居、转学等合理诉求。同时,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特殊程序,积极引入社会资源,提高救助额度。

3.落实行政职能部门救助责任,加强法律监督。落实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行政救助帮扶职能,这些部门受理办案机关救助函件或被害人申请后,应及时帮助受到身体伤害的未成年人协调解决优惠的医疗费用,家庭困难补助,协调受性侵学生转学等事项;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情况加强法律监督,对未尽职责义务的,要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实现救助实效。

4.整合社会帮扶资源,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妇联、团委、志愿者等群团和社会力量,加强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的沟通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帮扶合力。要推动党委、政府重视,提供财政经费支撑,向社会购买未成年受害人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专业帮助,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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