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信息类型化研究
2018-02-07陈鹿林
●陈鹿林/文
证据体现为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刘品新教授认为,“证据的内容即信息,亦即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证据的形式,就是信息的各种载体。”[1]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从证据中挖掘、提炼各种信息,以分析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此基础上,运用这些信息判断具体的案件事实。简言之,证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细胞。
根据不同的功能,首先可以将证据信息分为程序性信息和实体性信息,前者反映证据来源、保管、流转方面的内容,后者反映与具体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实体性信息可以进一步分成身份信息、时空信息、过程信息、结果信息。
一、程序性信息
每一份证据有其特定来源,法律也对每一种证据规定了特定的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以及保管、转移程序。而要分析某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需要从证据中提炼涉及取证主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证据形式、流转过程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这些便是证据的程序性信息。例如,分析某一份勘查笔录是否依法取得,可以提炼实际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见证人员的签名信息、资质信息以及笔录中所记载的勘查时间、地点等信息进行分析。因此,证据程序性信息的首要功能在于分析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的程序性信息还有助于分析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两个方面。[2]证据的程序性信息主要用于分析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即通过分析取证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签名、证据删改、证据保管转移等情形,分析证据形式上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被伪造、更改的可能性。
可见,证据的程序性信息有助于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如何运用程序性信息来分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呢?我们认为有两个思路:内部判断和外部判断。首先是内部判断,即运用某一份证据中自身的程序性信息来分析该证据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真实可靠。例如,针对一份犯罪嫌疑人笔录,通过提炼笔录中讯问人、被讯问人的签字信息以及讯问时间、地点等信息,可以分析该笔录是否依法取得,是否有伪造嫌疑。其次是外部判断,即运用某一证据程序性信息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例如,针对相关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需要通过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取证通知书等其他证据中的信息来判断实物证据是否依法取得、保管、转移。
二、实体性信息
实体性信息,即直接反映案件具体事实的信息,包括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相关联的信息。它是证据中最主要的信息,也是证据的根本价值所在。对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如果从行为人角度讲,可以分解成: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实施了什么事情,形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从被害人角度讲,则可以分解成: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受到怎样的侵害,遭受怎样的后果。案件事实既涉及客观方面,也涉及主观方面,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动机等内容。但主观方面会通过一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表现出来,[3]对主观方面的判断,同样要结合上述四个方面展开分析。因此,我们可以从主体、时空、过程和结果四个角度来构建具体的案件事实,而证据的实体性信息也可以相应地分成身份信息、时空信息、过程信息、结果信息四大类。
(一)身份信息
刑事案件的发生、进展离不开具体的人。首先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相关单位组织;其次,在许多案件中涉及相关被害人、被害单位;再次,在刑事犯罪中还必然涉及大量证人。因此,刑事证据中必然涉及大量相关人员的信息,也就是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又可以分为身份识别信息和身份属性信息两大类。
1.身份识别信息。所谓身份识别信息,是指用来识别特定人员参与案件、判断哪些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大任务在于确定谁是具体行为人、谁是实际被害人、谁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这一工作就取决于对身份识别信息的运用,这也是证据中最主要的身份信息。[4]
司法实践中,常见身份识别信息有:第一,物理性身份信息,即相关人员外在的、可视或可听的信息,通过简单的分析描述,就能够直接跟相应的人员建立一定的关联性。实践中常见的物理身份信息有头像、外形、体貌、衣着、声音以及其他身形特征。第二,生物性身份信息,即能够反映相关人员生物特征的信息。常见的有年龄、性别、DNA、血型、指纹、足印、字迹等。第三,身份识别号码或名称。这些信息多数是国家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而确定或生成的特定身份识别信息,比如个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汽车牌照等信息。也有部分名称是在特定范围、特定时空内所使用的身份识别信息,比如绰号、简称、代码等。第四,电子账户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的比重越来越大,与之相关的大量电子账户对确定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有很高的价值。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讯类电子账户信息(如微信号码)和资金类电子账户信息(如银行账户)。第五,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如地址、籍贯、工作单位、职务等。
上述不同类型身份识别信息有各自的特点,进而影响到它们不同的证明力。有些身份信息有高度的精确性和排它性,可以非常准确锁定某一特定主体,最典型的如DNA、指纹等。有些身份信息能够确定一定的主体范围,但由于这些信息缺少唯一性,比如性别、年龄,或者信息本身有一定的虚拟性,比如手机号码等,无法单独确定实际身份,还需要其他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2.身份属性信息。所谓身份属性信息,是指用来判断某个主体基于一定职业、职权、个人特征等因素而所处的位置、角色以及归属群体等身份的信息。如果说身份识别信息旨在判断具体犯罪中谁与案件相关联,即谁是行为人、谁是被害人等;那么,身份属性信息则是在已经确定具体人员的基础上,分析行为人、被害人所具有的资格、地位、角色、状态等特殊身份的信息。身份属性的判断,对身份犯的认定以及许多犯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档次有重要影响。[5]
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人包括行为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相应的,根据所涉及的人员范围,身份属性信息可以作进一步区分:第一,单纯涉及行为人身份属性的信息。比较典型的有:特定职务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特定职业身份(如航空人员)、特定年龄群体(比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前科身份情况、精神状况等。第二,涉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身份关系的信息。例如,婚姻家庭关系、监管关系、劳务关系等。第三,单纯涉及被害人身份属性的信息。例如,被害人是否属于老人或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也会影响到许多犯罪的入罪门槛或量刑档次。
运用身份识别信息判断案件中相关联的特定人员,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而运用身份属性信息认定特定人员的身份属性,既有事实判断的因素,也有刑法适用的因素。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时,首先取决于证据中是否有涉及行为人工作单位、职务任免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时空信息
时间、空间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备的要素,证据中的时空信息也是准确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信息。有些案件对时空要素的精确度要求非常高,比如故意杀人、伤害案件;而有些案件虽然对时空要素的精确度要求不高,但仍然需要确定大致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比如受贿、毒品案件。
时空信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时间的信息有年、月、日、时、季节、节假日、白天、夜晚、上下午、时长等基本时间概念,还有特定的气象、以特定事件发生为座标对应的时间概念。反映空间的信息有市、县、乡等行政区划、道路、门牌号以及距离等基本空间概念,还有特定的区域名称、以某一参照物为座标对应的空间方位等。根据信息的精确程度,可以将时空信息分成点和面两大类。就时间信息而言,即准确的时间点和大致的时间段;就空间信息而言,即确定的方位和大致的方位。不同的时空信息,会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程度。
针对证据中的时间信息和空间信息,首先可以各自单独运用,从正面确定某一行为、结果所发生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区域,为准确认定其他案件事实奠定基础。例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通过分析通话记录中具体的时间,可以锁定被害人受骗发生的时间。其次,时间信息与空间信息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判断嫌疑人是否有作案的基本条件,尤其作为不在场证据时,时空信息常常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三)过程信息
每一起刑事案件有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过程,包括引发案件的起因、策划准备、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后续的处置等,案件发生后获取的证据也会从各个侧面记录这样的进程。证据中反映这些进程的内容就是过程信息。具体过程中也会包含一定的主体身份和时空要素,但鉴于这二者在事实认定中有特殊的价值,前面已经单独分析。因此,这里论述的过程信息主要是指主体身份和时空要素以外的过程信息。
过程信息是证据中内容最丰富的一类信息。从纵向分析,根据案件发生、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过程信息包括案件起因的信息、谋划准备的信息、实施过程的信息以及后续逃跑、隐匿或者投案等信息。其中实施过程的信息是最重要的。
从横向分析,过程信息也可以作相应的区分。第一,具体动作、作案手法的信息。具体动作信息比较细微地反映案件发生过程中行不同人员相关举止、动作等,作案手法信息则大致反映行为人在案件关键节点、主要环节中所采取的手段、方法、模式。第二,作案工具信息。作案工具是许多刑事犯罪中普遍存在的要素,证据中体现为作案工具种类、外形、特征、来源以及工具的提供者、实际使用者、作案后工具去向等方面的信息。第三,反映行为对象的信息。多数刑事犯罪涉及一定的犯罪对象,包括物、人、组织、制度等客观存在的现象。[6]证据中也必然蕴含着大量反映行为对象的信息。第四,反映相关人员态度、意见的信息。刑事犯罪过程中,有些人的行为体现于一定的动作、具体的手法和模式,有些人的行为则体现于表达的意见、个人的态度当中。
(四)结果信息
行为结果(包括部分带有结果性质的情节)是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状态,它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判断有重要意义。如果说过程信息动态地反映案件具体经过;那么,结果信息则静态地反映案件造成的影响,反映相关违法行为对个体利益或团体利益的侵害程度。结果信息可以分成定性类结果信息和定量类结果信息。
所谓定性类结果信息,是指认定某一犯罪结果性质、种属、程度等方面的信息。最典型的定性类结果信息是反映人身伤亡的信息,例如犯罪行为造成人员的死亡及其死因情况,人身损伤的部位、损伤程度。其次,反映犯罪结果具体财物的种类、属性信息,例如在涉及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珍贵动植物等特殊物品的犯罪中,对犯罪结果的评价首先取决于对这些物品种类、属性的判断。
所谓定量类结果信息,是指以量化方式反映犯罪结果、具体影响的信息。常见的定量类结果信息有:第一,人身伤亡数量信息,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以及身体被击打的次数或捅刺的刀数等。第二,犯罪次数、数额信息,比如毒品数量、贪污贿赂犯罪金额等。第三,财物损失信息,包括损失财物的数量、价值、追偿或恢复情况。第四,非法获利信息,主要体现为通过犯罪行为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量、金额。
定性类信息与定量类信息对认定犯罪结果有各自的价值,有时它们分别存在于不同案件中,可以各自独立地反映具体的犯罪结果。例如在普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主要涉及被害人死因情况、伤亡情况等定性类结果。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两类信息又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同时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反映某个案件的犯罪结果。例如,在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纵火等致多人伤亡案件中,既涉及受伤人数、死亡人数等定量类结果信息,也涉及每位伤者损伤程度、每位死者死亡原因等定性类结果信息。
三、证据信息类型化的价值
前文分析了证据信息的基本分类。在整个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实体性信息最丰富,也是发挥证据功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过,具体到不同案件或者不同证据种类,发挥主要作用的信息有一定区别。例如,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的主要功能在于程序性信息,物证、书证本身的主要功能在于实体性信息。同样是讯问笔录,有些侧重于主体身份信息、时空信息,有些侧重于过程信息,而另外一些笔录可能又侧重于结果信息。需要强调的是,证据信息并不等于事实,更不等于案件事实。因为证据中的信息既有真实的成分,也有虚假的成分,还有真假难辨的,即使同一份证据往往也是真假信息掺杂其中,而只有对信息进行一定的甄别、取舍,才能进一步判断事实。因此,对证据信息类型化分析,首先有利于深入认识证据内容、准确提炼证据信息,也为辨别信息真伪奠定基础。
其次,证据信息类型化还有助于案件基本证据体系的构建。完整的案件事实总是由各个具体事实所组成,各个具体事实的认定又取决于从证据中提炼的各种信息。针对案件基本事实,可以从主体身份、时空因素、行为过程以及形成的实际结果、影响等多方面进行逐一判断。在判断过程中,首先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解构,再根据不同的待证事实将证据信息予以归类整合、分析论证,逐步构建全案的基本证据体系。
第三,证据信息类型化还便于解决案件焦点问题,也为证据的补充完善提供有益思路。在构建证据体系的过程中,案件的关键事实和疑难点也一步步清晰化。而不同案件的焦点各不相同。例如,有些案件中主体身份可能成为焦点,另一些案件的焦点则可能是作案过程或案件结果。此时,可以重点审查证据中与这些争议焦点相关的信息,将这些关联信息从所有证据中提炼出来进行集中评判,有针对性地分析论证。在此过程中,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的信息逐步显示出来。此时,首先应当再次审视已有的证据,以分析是否还有遗漏的有效信息可供提炼使用。如果没有新的有效信息,则根据已有信息指明的方向,分析潜在的证据,有针对地补充调查取证,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注释:
[1]刘品新:《证据法的信息论解析》,载王进喜、常林主编:《证据理论与科学——首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2]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1页。
[3]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
[4]身份识别信息类似于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涉及的身份信息。
[5]身份属性信息意义上的“身份”,类似于刑法理论中身份犯意义上的“身份”。
[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