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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探析

2018-02-07马晓燕

关键词:禁军俸禄军人

马晓燕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两宋时期,不论是禁兵、厢兵还是屯驻大军等,一般都采用招募的办法。招募而来的士兵,在年轻力壮之时为国效力,但在年老体衰之时承受着严峻的生存压力。因此,老年军人与伤残军人一样,也是宋政府优恤的重要对象。目前,学者多在论述军队拣选制度的过程中论及剩员制度[1],未从老年军人的角度探讨政府的优恤措施。虽然也有学者关注到宋代军人的保障制度,但其考察的重点在伤残军人、裁汰军人与出征军人家属方面[2],较少专题论述宋政府对老年军人的优恤政策。鉴于此,本文拟重点论述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形成的原因与优恤的主要方式,并对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做出分析与评价,以供学界参考。

一、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形成的原因

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是募兵制的产物。唐中叶之前,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府兵制是基本的军事制度。唐中叶之后,由于均田制的瓦解,府兵制也逐步趋于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募兵制。随着募兵制的确立,兵农合一的局面被打破,“兵与民始为二”[3]4620。在兵民合一的情况下,战则为兵,不战则为民。若老弱无力征战,可退居为民。但在兵民分离的情况下,招募而来的军人加入军籍后,“行不得为商,居不得为农”,“衰老而无归”[3]4563,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压力,需要政府救助。因此,募兵制的全面推行与实施,是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形成的直接原因。

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有序的政治统治,是宋代推行优恤老年军人政策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土地兼并现象的盛行,失地农民愈来愈多。丧失土地的百姓,“小则去为商贾、为客户、为游惰……大则聚为盗贼”[4]5447,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为稳固统治根基,维护社会秩序,宋代在灾荒之年大量招募流民、饥民为军人。宋朝募民为兵的次数之多、人数之众,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少见的[5],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流民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即老年军人的安置问题。老年军人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不仅不利于老年军人的晚年生活,而且也容易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宋政府在推行养兵政策的同时,也积极探索优恤老年军人的措施,以避免军人在年老之时流离失所。

二、宋代优恤老年军人的主要方式

宋代优恤老年军人的措施与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退居剩员

退居剩员,即将不宜出征作战的军人另行安置,让其从事杂役工作。两宋时期,无论是禁军、厢军还是土军,凡年老体弱者均可退居剩员。剩员无需承担征戍的任务,但依然可保留军籍,享受一定的俸禄。退居剩员是政府优恤老年军人较为常用的措施。早在宋太祖时期,政府就创设剩员制度来安置年老体弱之军人。建隆二年(961年)五月,宋太祖诏令“殿前、侍卫司及诸州长吏阅所部兵”,其中“老弱怯懦者”[4]45退居剩员。自此以后,退居剩员成为宋政府安置老年军人的重要方式。嘉祐年间,宋仁宗敕令转运使、提点刑狱使巡历时,与当地行政长官拣选“本处本城牢城节级、兵士”,其中“老病久远,不堪征役者即减充剩员”[6]7935。熙宁二年(1069年),枢密院命令诸州拣选“本城牢城节级、兵士”,其中“稍堪征役”的老病之人可“减充剩员”[6]7935。南宋时期,退居剩员仍是政府安置老年军人的重要方式。绍熙四年(1193年),宋光宗诏令“诸路提刑司毎遇巡历,就同守臣将拣中、不拣中禁兵并厢兵通选一次”,其中“年老禁兵愿充剩员者”[7],同样以剩员的方式安置老年禁军。

宋代老年军人退居剩员有一定的年龄要求。不同等级的老年军人,退居剩员的年龄标准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普通军人在60岁时即可被退居为剩员,而将校、军吏降充剩员的年龄标准则是65岁。嘉祐八年(1063年),右正言王陶建议在调发禁军之前进行拣选,其中普通士兵“年六十以上、将校年六十五以上衰老者”[8]直接降充剩员。元丰年间(1078—1085年),将校减充剩员的年龄标准有所降低。宋神宗规定60岁以上的将校和军人,只要“稍堪部辖”或“稍堪征役”即可“减充剩员”[6]7935,将校和普通军人减充剩员的年龄标准相同,均为60岁。宋哲宗即位后,禁军军吏退充剩员的年龄标准由60岁升至65岁。元祐四年(1089年)五月,宋哲宗应枢密院之请,下诏规定禁军军吏“六十五岁并减充剩员”[4]10300。由此以来,都一级副长官以下的十将、将虞侯、承局、押官,只要武艺不退,降充剩员的年龄就比原来延迟了5年。南宋时期,军吏拣退剩员的年龄仍晚于普通军人。淳熙年间,宋孝宗规定禁军军吏“年六十五者”、军兵“年六十”者均要 “减充剩员”[6]7935。

立有战功的老年军人,退居剩员的年龄标准可延长至70岁。按照宋制规定,禁军、厢军中自十将到押官“七十放停”,长行“六十五放停”。一旦达到放停年龄,将被削除军籍,不再享受俸禄。但如果他们“尝有战功”,即可“充看营不管事剩员”,不受年龄限制,依然可退居为剩员,终身享受“其衣粮等各得元来之半”[6]7935的待遇。

2.降充小分

降充小分,指对于那些不能征战的老年军人,宋政府让其从事军中杂役,领取一半俸禄。降充小分是宋代政府安置老年军人的另一措施。皇祐元年(1049年)十二月,宋仁宗下诏“将山西保捷兵年五十以上及短弱不任役者,听归农”,如果这些老兵“无田园可归”,可“减为小分”[4]4023。熙宁三年(1070年),司马光奏请依照拣汰禁军的旧法,“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9],以安置在京被淘汰的禁军,反对将他们迁徙至淮南。由此可知,在宋神宗以前,降充小分已是政府安置年老禁军的惯用措施。熙宁年间,宋神宗依然将其作为安置老年军人的主要方式。据《玉海》记载,宋神宗在《熙宁颁河北校阅法》中规定,“老疾羸弱,即降充小分”[10]。

降充小分不仅设立在禁军中,而且也存在于厢兵中。宋宁宗嘉定年间,镇江府厢兵崇节第十三指挥,“见管大、小分一百七十人”,其中“全粮一百六十五人,半粮五人”,第十四指挥“见管大、小分一百四十五人”,其中“全粮一百四十四人,半粮一人”[11]。所谓的“半粮”即指小分,仅支一半俸禄[1]312。由此可见,南宋时期,降充小分是政府优恤老年军人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3.补授添差不厘务官

补授添差不厘务官,即让老年军人担任无实际职权的闲职,这是南宋时期政府优恤老年军人的又一项措施,其主要针对年老病残的立功将士和被三衙淘汰的老年军人。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政府已开始实行离军之人补授添差官的政策。该年四月,宋高宗诏令“诸军拣退不堪披带使臣,并许添差捕盗官司使臣一次,老病不堪任职者送忠锐将,支进勇副尉俸,终其身”[12]1701,允许被淘汰的老年军人改任空缺的闲职。

宋孝宗即位后,继续奉行补授添差不厘务官的优恤政策,并扩大了优恤范围、变通了优恤程序。乾道七年(1171年)六月,兵部侍郎周必大奏请特降指挥,允许“拣汰下班祗应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见行条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13]8930,宋孝宗批准此建议。这样,70岁以上的下班祗应也被纳入补授添差官的范围。乾道九年(1173年)四月,宋孝宗下诏规定,离军武臣如果“年六十以上,精力已衰,有战功”,可依旧例,“与差宫观,余差岳庙”[13]4492,立有战功的老年离军使臣可担任宫观、岳庙等闲职。淳熙三年(1176年),宋孝宗针对老疾军员“无力赴部注授”的情况特降指挥,允许“曾经战阵立功,年七十以上”的拣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在承旨司审验属实后直接“依守阙进义副尉请给则例减半,均拨州军养老,以终其身”[13]3403。

4.归农与放停

归农,即解除军籍,回乡务农,不再承担征战任务。对于河北、河东、陕西等地的老年军人,宋政府多听任其归农。北宋前期,为了抵御西夏的进攻,宋政府在河北实行征兵制,“自户籍选置”军人,“其老疾者召人承补,然后归农”。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十月,宋真宗废除“召人承补”的陈规,诏令“自今不得更然”[4]1736,老疾军人可直接归农。次年,宋真宗再次下诏,规定“河北河东忠烈、宣勇、广锐军人,自今老病者即放归农,无勒召人承替”[4]1776,重申给予河东、河北老年军人自由归农的权利。天禧元年(1017年)十月,宋真宗因“河北、河东忠烈、宣永军老疾半俸者,多召人承替,贫者苦之”,下诏规定“自今老疾者并即放停”[4]2082-2983,任其归农。宋仁宗时期,政府也多次遣返老年军人归农。天圣五年(1027年)十月,宋仁宗诏令“河北忠烈、宣勇等指挥,年六十以上者,听自便”[4]2451。皇祐元年(1049年)十二月,宋仁宗诏令“山西保捷兵年五十以上及短弱不任役者听归农”[4]4023。

对于老疾配军或逃军,宋政府多实行放停*对于招募而来的士兵来说,归农、放停意味着不再享受军俸,这并不是政府抚恤老年军人的政策。但是,对于被征调而来的老年军人来说,归农意味着免除兵役;对于因犯罪而编入军队的老年配军与老年逃军来说,放停则意味着免除刑事处罚与军法惩罚,具有明显的抚恤色彩。文中所说的归农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征调而来的老年军人,而放停则是针对老年配军或老年逃军而言的。政策,即允许其停止服刑,免除其刑事处罚与军法惩罚。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宋真宗向广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诸州、府、军、监各派遣一名使臣,命令他们与转运使、副、知州、通判、钤辖、都监、监押一并拣选当地“见管杂犯配隶军人”,其中“年老病患,委实久远,不任医治充役者,放令逐便”[8]4642,免除刑事处罚。两宋时期,普通军人不堪盘剥、压榨,往往不顾军法,铤而走险。南宋后期,由于军政的腐败,军人逃亡的现象更加突出。宝祐五年(1257年)十月,枢密院建议对老疾逃军给予优待,“今后有捕获及自首者”,“如老疾即与放停”[14],直接释放,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的利弊

宋代优恤老年军人政策,体现了政府对老年军人养老问题的关注,对军人的晚年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按照规定,凡退居剩员或降充小分的老年军人,均可领取原有俸禄的一半。例如,宋光宗时期,老弱禁军退居剩员后,其俸禄为“月白米一石二斗,春冬衣各绢二疋,折布钱八百五十文”[7],这足以满足其晚年生活的需要。虽然厢兵的待遇不如禁军优厚,但老弱厢军在退居剩员或降充小分后仍拥有一定数量的俸禄,不至于流离失所。而补授添差不厘务官的政策,使那些年老病残的立功将士、被三衙拣汰的老年军员、注授宫观、岳庙,享有一定数量的俸禄,其晚年生活拥有了较为稳定的经济保障。归农、放停的老年军人虽不能享受稳定的俸禄,但可免除兵役和刑罚,返回乡里与亲人团聚,这对其晚年生活来说同样具有积极意义。为抵御西夏的侵扰,宋代招募士兵,组成乡兵。乡兵名为招募,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应募,多数是征籍而来,成为当地民众沉重的负担。对于乡兵而言,返乡务农、脱离兵籍即是一种优待。例如,皇祐元年(1049年),宋廷在庞籍和文彦博的主持下进行大规模的裁兵,山西地区的乡兵——保捷兵中年50岁以上“不任役”的老兵也在裁减之列,被裁减后他们 “欢呼反其家”[4]4023,足见其被允许返乡后的喜悦与兴奋。

退居剩员、降充小分、归农与放停等政策对老年军人的生活有积极影响,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存在突出的弊端。

首先,无论是退居剩员还是降充小分,都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游彪认为,宋太祖、宋太宗两朝的剩员大多是由国家一直供养至老死,但宋真宋、宋仁宗时期,剩员放停已经很常见[15]。对于一般士兵而言,70岁是放停的年龄界限。一旦达到放停的年龄,除立有战功的老年军人、域外少数民族无家可归的老兵外,其他剩员或小分均被削除军籍,无法享受俸禄。70岁才被放停的军人,其“乡园改易,骨肉沦谢”[4]2625,无所依靠,不免流离失所。

其次,宋政府对剩员的数量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宋政府自真宗、宋仁宗时期就已有限制剩员数量的呼声。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五月,宋真宗就诏令据“见管人数额定充看营剩员”,既然有名额限制,“必不敢多拣充剩员”[8]4640,但此时政府并未明确各军营拣选剩员的具体比例。宋神宗即位后,对剩员制度进行了调整。熙宁十年(1077年),宋神宗正式颁布剩员定额制,诏令“诸路州军,以逐州就粮禁军、厢军通计十分立一分为额,剩员立额自此始”[3]4550。这虽然有效控制了剩员数量的泛滥,但也使多数老兵的晚年生活面临着重重困难。按照规定,只有10%的老兵能够被退居剩员,继续享受俸禄,而其余的老弱军人则直接被削除兵籍自谋生路。例如,京师修内司兵士阚喜,“以年老解军籍”,“老而无子”[16],因此以贩卖水果为生。谋生能力不足的老兵,则被迫以行乞为生。兴国居民熊二的母亲早逝,父亲脱离兵籍后无力营生,熊二就把父亲“视同路人”,“致使乞食”[13]732-733。南宋绍兴年间,左武大夫伏深对老年军人被拣放后无所依靠的情况也有清醒的认识,他在奏言中直言“诸州军尽将年老或残疾之人并行拣放,无所仰食,往往至于乞丐”[12]3313。直至宋宁宗时期,被裁汰的老年军人沦为乞丐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才引起了宋廷的关注。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在南郊赦文中明确规定拣汰离军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由“本军随营分措置”[13]7432。其后的郊祀礼、明堂礼赦文不断重申此规定,可见,被裁汰后,老年军人晚年生活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再次,由于吏治的腐败,不少年少体壮之人占据了剩员的名额,违背了政府优待老年军人的初衷。宋神宗时期的燕达,对于少壮之人占据剩员的状况有所关注。元丰四年(1081年),他向宋神宗反映,“神卫剩员中甚有年三十五以下少壮之人”,请求从中遴选“一千人分擘与将下,充樵汲诸般差使”[4]7609。仅开封府一地禁军剩员中,35岁以下的少壮之人就高达1000人。如果将全国各地各种剩员累加起来,少壮之人的数量就相当可观。在剩员名额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大量少壮之人退为剩员,就意味着更多的老年军人将面临放停的命运,失去俸禄的他们,晚年生活之凄凉可想而知。

四、余论

宋朝建立之初,灾荒之年招募灾民、流民、饥民充任军人便形成一项基本政策,这在解决兵源问题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灾荒对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威胁。虽然招募政策具有一箭双雕的效果,但也造成了冗兵、冗费的问题。应对此问题的最为直接的措施,即为裁军。吕中在《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中说道:“夫兵之冗不难于汰,而难于处。籍其力于强壮之时,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17]由此可见,宋人已清醒地认识到裁汰老兵的安置是一重大问题,其对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均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实行何种军事制度,都无法回避军人的养老问题。宋代重视老弱军人安置问题的意识与观念,创建不同优恤方式的举措,对于当下军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仍有借鉴价值。

同时,宋代老年军人优恤政策的弊病、不足,对完善当下军人的养老保障制度也有镜鉴作用。宋代老年军人沦为乞丐的现象之所以普遍,一方面源于剩员名额的有限,以及少壮之人对名额的侵占,另一方面也源于地方财政的匮乏。两宋时期,尤其是南宋,大量的拣汰军官被以“养老使臣”的名义安置在地方州县。按照规定,其俸禄由地方政府负责。但在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在任官员和军人的俸禄尚无法完全保证,拣汰军人的俸禄就更是没有着落。因此,在构建军人养老保障制度时,既要着眼于军人的特殊性,又要高瞻远瞩,建立有效的防弊机制,防止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惠而不实。此外,还应建立合理、畅通的财政体制,保障财政收支平衡,这是军人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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