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延安时期司法主张探析
2018-02-07张子君姚泽卿
■ 张子君 姚泽卿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6)
雷经天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院长。当今,学术界对他的研究、著述主要集中在革命生涯和贡献方面,而研究其司法主张的比较少。陕甘宁边区是共产党局部执政的“试验田”,是新中国的雏形,由于历史传承的渊源关系,使得边区的许多法律理念、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成为一种经验和传统,在新中国得以延续和发展[1]。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事业的开创者之一,雷经天延安时期的司法主张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雷经天司法主张要旨
雷经天司法主张主要体现在其会议讲话、工作报告及司法实践中,要旨有:法律面前无特权、便利人民诉讼和注重实效、重视证据及预防犯罪、建设新型狱政、重视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等。
(一)法律面前无特权
雷经天在1939年和1940年的边区司法工作报告中曾分别指出:公务人员犯法处罚比一般人民加重,党员犯法与一般人民相同,党应宣布开除其党籍,如何处理则要征求党的意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的特点,第一,表现在这个法律真正平等的精神。这里的平等与资产阶级的“平等”是迥乎不同的……边区执行的法律因为是新民主主义的法律,所以这个法律不但保护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也保护一切抗日阶级、抗日人民的利益的,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真正的平等[2]。
雷经天这种法律面前无特权的主张体现了我们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一贯立场,破除了几千年封建特权对法制的影响,尤其是在审理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时就得以充分体现。1937年10月5日,发生了轰动全国甚至引起世界瞩目的革命功勋黄克功因爱生恨枪杀女学生刘茜的案件。此案发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刚刚成立3个月,各项法制尚未完善的特殊时期,当时因有革命军人立过重大战功可以将功抵过的惯例,黄克功借此向毛主席写信: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实党之幸,亦功之最后希望也[3]。雷经天面对边区的政治军事环境,面对党和军队内部团结等各种压力,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侦破,确定黄克功确系枪杀刘茜凶犯,并无可疑,之后,果敢致信毛主席: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严治罪。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共产党员都是无产阶级优秀的战士,共产党应有铁的纪律,正因如此,我们才能够号召更多的人民参加这一伟大的抗日斗争,使这些纲领能够迅速的、普遍的、更加彻底的实现,我们共产党员,每一个布尔什维克都应该是实现这一纲领的先锋和模范,由于如此,共产党员犯法者应从重治罪,所以必须对黄克功处极刑[4]。该主张得到了毛泽东的认可和支持,最终黄克功被判处极刑[5]。在整个案件审理中,雷经天正确认识与处理各种关系,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坚持维护正义,大公无私,充分体现了其法律面前无特权的主张,对树立边区法治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人民群众和军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国统区、敌占区引起了强烈反响,为赢得民心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反击国民党反动派企图丑化共产党的形象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便利人民诉讼和注重实效
建立一系列专门的程序,平衡、制约各种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将司法审判从形式上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做出必要的区分,使司法成为一种不受人们生活经验、情绪和其他力量影响的专门技术,这是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制度仿效西方司法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做法。面对战时环境和农村条件,雷经天基于“一切为着人民着想,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考虑反其道而行之,对司法程序做了大幅度的精简[6]。
抗日战争爆发后,雷经天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代理院长和院长。在建立和健全陕甘宁边区司法机构和制度方面,他充分吸收中央苏区的经验,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立了刑庭、民庭、检察处等部门;专区设有分庭,县设裁判员,乡设仲裁员;各县组织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和裁判员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以防审判中发生偏差。边区法院还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重大案件,亲力亲为,亲自办理,对每件判决书都详细审阅,反复推敲,认真修改,力求做到客观、准确、公正。
便利人民诉讼和注重实效是雷经天司法主张最具特色的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雷经天认为,边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司法也应当为人民服务、以便利人民为原则,故应实行简化的诉讼程序,如不限制诉讼主体、不限制诉状形式、接受口头起诉、不收取诉讼费等。同时,实行公审及巡回审判制度。关于注重实效方面,雷经天认为,法院不必要故意摆设庄严的法堂,使犯人发生恐惧[7],边区审问案件主要以弄清事实、解决问题为主。特别是民事案件,他确立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注重真正化解矛盾纠纷,而非形式上的追求结案,“沿袭旧的观念,只知作形式上的判决,不注意实际效果,认为案件即经判决,即为完事,至于当事人双方实际争执的问题,是否合理得到解决,则不计及,遭有不服,介绍上述,做出一纸判决,算为责任已尽,其实纠纷问题仍然存在,诉讼案件未能减少,办案机关与诉讼人民均无利益。”[8]1943年,雷经天在关于边区司法工作的发言中提出:在区乡司法工作中,应该派忠实可靠的人去调解,密切联系群众,建立起制度,为群众解决问题[9]。他在实践中大胆推行调解制度,在处理案件中切实注重案件实效,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事说法,以法说事,使双方心平气和、冷静、理性地面对,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又打开了心结,得到边区人民的广泛认可。雷经天对于边区司法有开创之功,这种体现人民利益、便利人民诉讼的司法主张一改旧司法阴森恐怖的恶劣印象,受到人民的欢迎,也得到来边区参观者的肯定和赞扬[10]。
(三)重视证据及预防犯罪
雷经天认为,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应完全取消刑讯逼供,取消肉刑。在定罪时,应该重视证据,需获得切实能认定犯罪的证据。至于犯人的口供,如果是通过正当手段得来,则可采信;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得来,则不可采信。例如,1943年3月6日,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党政联席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还有些打人杀人的凶犯,乡政府也可捉他,但要细心,要证据”,“各机关、民众团体,是否可以随便捉人,处罚人,这个也要郑(慎)重,有证据、事实方可捉。”“各区乡长、群众团体,各机关,就是说:没有司法职权的,捉了人…送上级处理,切不可用刑迫供,为了证明自己没捉错。”[11]
雷经天特别重视犯罪的预防,他在陕甘宁边区党政联席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要重视犯罪的预防,认为作为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乡政府组织更应该重视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群众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通过调解手段及时化解,防止这些矛盾纠纷上升为犯罪。他举例说:过去在安塞,有过这样的事,一媳妇和她父亲经常吵架,因乡政府开头不管而后酿成流血的大事,一般乡政府只知捉人、罚钱,不注意小事,我们乡政府应注意这些小事[12]。
(四)建设新型狱政
雷经天关于新型狱政的主张具体而实际。一是尊重犯人人格。严禁对犯人进行打骂,边区犯人除失去自由外,与边区法院工作人员待遇相同,经批准可接见亲朋,与外界通信。二是对监狱犯人以教育改造为主,具体方式为:在集中劳动和学习中进行改造。雷经天主张,除非犯人对社会危害极大,无改造的可能性,否则都应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他认为对犯人监禁的目的不是对其惩罚,而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他主张通过组织犯人进行劳动,让犯人受到教育,认识错误;强调对犯人进行感化教育,组织犯人看报、写信、学习新文化,为犯人刑满释放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三是重视犯人的卫生和健康。重视犯人居住环境及个人卫生,定期安排边区医院为犯人进行健康检查。雷经天要求,每天早上犯人必须洗脸、漱口,每周洗澡一次、洗衣服一次,每月理发一次。四是为鼓励犯人切实改过自新,规定了减刑释放制度。对于犯人中表现好、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切实改过自新的,可以减刑、提前释放,让其成为社会有用人才。五是对刑满释放的犯人,愿意的可安排工作。在雷经天等人的不懈努力下,延安时期边区的监狱工作从改造犯人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进行了系统的狱政建设,形成了崭新的新民主主义的监狱制度。当时,边区政府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在管教中,尊重犯人的人格,禁止施以肉刑,还特别注重改善犯人的居住环境,在伙食、卫生等方面都给予了很好的待遇。
同时,边区监狱在对犯人的改造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劳动技能,有利于提高边区的生产。1943年中外记者团参观陕甘宁边区监狱时,特地找到改过自新的特务谈话,了解真实情况,他们用现身说法印证了新型狱政的效果,世界学联代表亦赞誉边区监狱为学校[13]。
(五)司法干部队伍建设
雷经天对于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有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司法干部的品性应该是政治过硬,密切联系群众。雷经天曾说: “关于干部,我以为经过土地革命斗争锻炼出来的工农干部,虽然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不懂的旧的法律条文,但他们的政治立场坚定,与群众发生密切的联系,能够负责的为群众解决问题,给予教育训练,就是边区司法干部的骨干。”[14]在实践中,他任用和提拔的几乎都是工农干部,占据边区司法干部的绝大多数。而对于外来的、有一定法学功底的知识分子,雷经天的态度是:“我们也一样的使用,但没有经过长期考验,政治面目还不清楚以前,我是不敢付以大责任的。”[15]从史料查看,雷经天任用作审判的知识分子仅有任扶中一人,现在来看,虽然有所不足,但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这种选择也在情理之中。他在实践中总结提出的司法干部的八个条件:大公无私、严正、廉洁、敏感、果敢、毅力、细心、谨慎[16],既简洁明了,又全面准确,成为边区司法干部处理问题和执行任务的准则。同时,他非常重视对司法干部队伍的培训,当时,司法干部大多是出身于革命斗争的工农分子,文化程度不高,几乎未接受过法律教育和实践,但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才能应对工作的实际需要,故而他主张“工农分子要知识化”“在法律知识上是要努力提高的”[17],为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素质,边区法院规定工作人员必须保证一天至少有两个小时用于集体学习,并利用司法干部开会时增加短期培训、举办训练班、出训练题目等[18]。1937-1940年,曾先后举办了三次司法训练班,雷经天经常亲临授课,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生动活泼,效果十分显著,通过这种方式为边区培养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1942年,延安大学成立后,他提议设立法学院和司法系,经过正规训练,为边区培养了一大批司法干部,许多人后来成为新中国司法战线的骨干。
二、雷经天司法主张的成因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雷经天司法主张形成的理论基础
马列主义法律学说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陕甘宁边区时期,我们党有了局部合法执政地位,党的领导、主张能够有效体现在各个方面。这一时期,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党中央肩负历史任务,先后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学习运动和整风运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系统地接受了一次马列主义的洗礼,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理论飞跃,形成了伟大的毛泽东思想。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指导革命事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雷经天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过学生运动、“五卅”反帝运动、北伐战争、南昌起义、广州起义、苏维埃运动、土地革命战争、长征、抗日战争。他在延安参加了中央党校的学习和整风运动,历经革命斗争锤炼,成为了一位党性原则极强的同志,即使后来屡受冤屈,也始终赤胆忠心,坚定不移,被誉为“特殊材料做成的人”[19]。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已经深深地融入他的血脉之中,他对此笃信不疑、忠贞不渝,并自觉地体现到司法工作中。陕甘宁边区在司法实践上也曾经出现过一些错误倾向,主要是脱离实际,一味照抄照搬,既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给边区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也给革命事业带来了不小的危害。以雷经天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具体司法工作中,一切从实际出发,从解决问题入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在了解生产生活、民俗风情的基础上,调查取证,用事实来判案,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受到广大群众的交口称赞。
(二)苏维埃司法传统是雷经天司法主张形成的实践基础
雷经天司法主张形成时期,正是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从苏维埃民主共和国向抗日民主政权转变的时期。依据苏维埃司法传统,司法机关是为镇压反革命、保障人民民主利益、巩固根据地政权服务的;苏维埃政权从有选举权的革命群众而非专业的知识阶层中提拔司法人员,便于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尊重犯人、禁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不拿犯人东西、改善犯人待遇等对雷经天的影响很深,他结合革命实践和斗争环境,在实践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不断探索、积累、修正、完善这些传统司法内容,并与时俱进地提出具有时代特点、符合现实需要的司法主张,是从实践到认识又到实践的生动写照。延安时期,在重大司法制度的建立、重要案件的审理中,雷经天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请示汇报,并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保证了司法实践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是雷经天司法主张形成的社会基础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重要法宝之一,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也是边区司法工作的民意基础。雷经天结合边区司法工作的特点曾系统地阐发了群众观点[20]。雷经天进入边区高等法院工作前经历了严酷的革命斗争锻练,丰富的革命实践活动使其群众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定了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信念,因此,在其司法实践中,为维护党及政权稳定、保存革命力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法律面前无特权的主张、便利人民诉讼的主张、劳动改造和学习相结合的改造犯人的主张。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司法工作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判。正因如此,雷经天在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时期,在司法制度极不健全的战争环境下,创造性建立起“群众司法路线”,形成了以“马锡五式审判法”为代表的司法模式,这是我党在特殊环境下的一项司法创举[21],对于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团结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坚持人民民主是雷经天司法主张形成的政治基础
毛泽东新民民主思想主要形成于延安时期,雷经天是坚定的信仰者和忠实的实践者,陕甘宁边区政府精干高效、勤勉廉洁的生动实践,是对毛泽东关于“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论断的最好注解。延安时期我们党把坚持人民民主作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根本信条[22],党在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建设中,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及自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政权建设上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广泛的人民性,人民群众参政的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进行普选,选举人民心中的代表,选举出替老百姓说话的议员,特别是在政权建设上,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其广泛的代表性,密切了边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人民热情参加选举,体现出了真正的民主原则。正是有了这种民主政治氛围,以雷经天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妨害人民人权的行为,都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才使其主张得以形成并付诸实施,从而使延安时期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雷经天司法主张的历史与现实价值
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司法主张,不论对于边区法治建设,还是对于当代依法治国,都具有一定的历史与现实价值。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
延安时期,在党的领导下,以雷经天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在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法治体系。毛泽东指出,边区“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23]。实践证明,“法治边区”政治清明,社会稳定,不仅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拥护,而且得到了国内进步势力和国际社会的赞誉。这就启示我们,推进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法治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行,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24]。司法工作是一项特殊工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密不可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司法不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惟一的执政党,党的领导具有协调各方职能、统筹各方资源、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的号召力和行动力。”[25]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确保我国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二)坚持扩大民主是法治建设的有效形式
延安时期,我党不仅是民主的倡导者、发动者,而且是实行民主的典范。毛泽东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26]。当时提出建立“三三制”政权,就是在选举中,共产党严格限制本党的候选和当选人数,并尽量创造条件让非党人士当选 ,使他们在政府中具有说话、做事的机会。
作为一种政权形式,在当时状态下,“三三制”既为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提供了组织保证,也为党外人士发挥作用提供了政治舞台。延安时期“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是我党探索协商民主、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范例,而且对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1)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必须做到依规治党,依规治党必须首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只有党确立严明的纪律、严格的制度,才能引导全社会遵守规范、践行法治。(2)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发展人民民主,并将其制度化 、法律化,核心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切实使他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必须始终坚持协商民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坚持多样化协商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协商民主的协同机制、参与机制和保障机制,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之路。
(三)坚持群众路线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延安时期,毛泽东指示边区政府在做法制工作时,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以雷经天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认真总结人民群众革命斗争和生产斗争的实践经验,以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为主要内容,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了边区的法律,使边区群众有了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参政议政的权利。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扩大他们对立法与司法过程的知情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严格公正司法,努力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7]。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对精神需求的追求不断提升,体现在司法领域就表现为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比以往更加强烈。如果在司法领域不能严格公正,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此,当代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1)应建立便利人民诉讼的制度,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立案难的问题等。(2)重视调解在司法中的应用。调解不仅能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利于群众增长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预防违法犯罪。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结语:“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虽然对雷经天在延安时期的司法实践的评价也存在争议,但是纵观历史,雷经天司法主张是符合当时革命需要的,对于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并且,这些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规律的主张对于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