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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晋绥边区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张 晓 玲

2018-02-07解放战争时期晋绥边区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经历了由不满焦虑恐慌到怀疑信任再到最终兴奋的转变过程心态的转变折射出中共在面对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时进行纠偏的决心和成效显然侵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并非中共土改的题中应有之义纠偏亦非权宜之计中共上层政策的模糊和基层干部素质偏低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的深层原因私营工商业者心态变迁反映出中共面对政策失误时敢于承认坚决纠正的作风这也使中共最终赢得了民心

中共党史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闻喜县商人档案馆

〔〕解放战争时期,晋绥边区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经历了由不满、焦虑、恐慌到怀疑、信任,再到最终兴奋的转变过程。心态的转变折射出中共在面对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时进行纠偏的决心和成效。显然,侵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并非中共土改的题中应有之义,纠偏亦非权宜之计。中共上层政策的模糊和基层干部素质偏低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的深层原因。私营工商业者心态变迁反映出中共面对政策失误时敢于承认、坚决纠正的作风,这也使中共最终赢得了民心。

土地改革中的私营工商业,是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但从已有成果看,多数研究注重探讨中共的工商业政策,强调政策的运作及其执行效果,对私营工商业者本身的研究有所忽视,未能把其作为研究的主线*目前关于该方面的专门研究成果主要有黄兆康:《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对于民族资产阶级及工商业的政策》,《党史研究与教学》1991年第3期;徐秀春:《解放战争时期党对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北京商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杨国东:《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工商业政策的演进及其意义》,《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6期;李良玉:《1948年前后土改中的工商业问题》,《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杨青:《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城市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文献》2005年第1期;杨奎松:《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级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李彩华:《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劳资两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庞松:《一九四九——一九五二:工商业政策的收放与工商界的境况》,《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8期。在上述研究中,虽然涉及私营工商业本身,但这些多是佐证主题的材料,而非论述的主体。当然,一系列关于土地改革的专著大都提及私营工商业问题,但其着眼点仍主要在政策和效果的讨论上。。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是中共在革命与建设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回顾历史可以看到,从苏区土地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各时期私营工商业者的命运惊人相似。尽管中共在理论上一直强调保护工商业,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却往往出现侵犯工商业者利益,之后再进行纠偏的现象[注]关于土改中工商业受侵犯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李良玉认为对基层党内不纯过分估计、基层掌握政策的模糊性和滞后性以及战争环境的影响是土改中工商业受侵犯的主要原因。参见李良玉:《1948年前后土改中的工商业问题》,《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罗平汉认为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导致城里的工商业者受到侵犯。参见罗平汉:《一九四七年下半年解放区土改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及其纠正》,《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2期。刘诗古、曹树基通过研究南昌土改中“工商业兼地主”的身份及清算问题,指出土改中不断出现的侵犯工商业问题是中共出于“革命实用主义”需要的有意的制度安排。参见刘诗古、曹树基:《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主要以南昌县为例》,《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2期;刘诗古:《国家、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南昌县土改中的“清算”斗争》,《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廉如鉴认为,土改时期出现的“左”倾现象不是个别干部造成的个别错误,而是革命政权为实施战争动员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参见廉如鉴:《土改时期的“左”倾现象何以发生》,《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据笔者理解,李良玉和罗平汉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土改中工商业受侵的原因主要出在下层民众或基层执行者身上,而刘诗古、曹树基、廉如鉴的观点则意味着土改中对工商业的侵犯是必然的,且在中共高层的意料之中。。在此过程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激荡。因此,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将注重分析解放战争时期晋绥边区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变迁[注]关于土改时各阶层的心态,已有学者做过一些研究。如李金铮、吴毅、吴帆、莫宏伟均对土地改革时农民各阶层的复杂心态进行过探讨。参见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吴毅、吴帆:《传统的翻转与再翻转——新区土改中农民土地心态的构建与历史逻辑》,《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莫宏伟:《新区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述析——以湖南、苏南为例》,《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不过,就已有研究看,学者较多关注地主、富农、中农及贫雇农等阶层,对土改中的工商业者则有所忽视。晋绥解放区是土改较为激进、“左”倾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故本文选取该解放区为研究区域。,把私营工商业者的命运置于中国革命的长时段内,并试图从心态史视角探讨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在政府保护政策下却被侵犯的深层原因,以克服以往研究中只见制度不见人的缺憾,揭示土改历史的复杂面相。

一、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演变

众所周知,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是明确的,就是保护工商业。这种保护的思想明确体现在1946年到1948年中共颁布的相关文件中。然而,在开展土改运动的实际过程中,私营工商业者却往往未能受到有效保护。而且,不同时期中共对工商业者保护的提法也有一些变动。这期间,保护工商业的政策经历了从保全、保护到禁止侵犯,再到鼓励其发展的演变过程。看似微小的变动,也体现了中共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重大调整。

(一)保全私营工商业

私营工商业一直是中共革命关注的重要问题。从苏区土地革命到抗战时期,中共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关于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注]参见杨青:《抗战时期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与抗日根据地的私营工商业》,《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1期;杨青:《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与革命根据地的私营工商业》,《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5期。正因为此,解放战争时期土改伊始,中共就进一步确立了保全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其目的就是尽可能地保全私营工商业者的利益。这一政策体现在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中。该文件提出:“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注]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3页。同时指出,封建地主阶级与工商业资产阶级是不同的,待遇也不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厂商店,应立即停止,否则,即将引起重大恶果。”5月8日,毛泽东和刘少奇进一步强调:“对工商业政策和工人运动必须与土地政策农民运动有原则区别……使解放区工商业的发展立于不败之地。”[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3、8页。显然,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私营工商业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升,即土改反对的是封建地主阶级,而不是工商业资产阶级。进一步来看,对于封建地主阶级而言,土改要没收的是其封建剥削部分,而资本主义部分则可保全。这样的政策符合土地改革反封建的目的,表面上看似合理。

(二)保护私营工商业

然而,上述看似正确、合理的“保全”政策实际上并未做到保全工商业。在实际执行中,工商业者利益受到侵犯成为普遍现象。中共很快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进一步重申对工商业的保护政策。1947年10月10日,中共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12条明确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晋绥日报》1947年10月13日。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在关于《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进一步专门解释了工商业的政策。他说:“对工商业不要采取冒险政策……一般工商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就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也不应当没收,同样是应当受到民主政府的保护……在斗地主地财时,必须规定不许破坏已有的工商业,否则要受处罚。”他还反复强调:“我们对工商业,应采保护和领导的政策,绝对不能破坏,破坏是一种自杀政策。”[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晋绥日报》1948年3月27日。可以看到,从“保全”到“保护”的政策转变体现了中共保护私营工商业决心的增强。然而,中共保护工商业的政策规定常采用纲领性和原则性的形式表示,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问题的表述不够清晰明确。例如,保护工商业者“合法的”营业,而何为“合法”、哪些为“合法”并未作具体规定。随后进一步的政策解释中提到“一般工商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但“一般工商业”的提法亦较为笼统。1948年2月,晋绥边区行署在总结中提到:在土改中“我们对封建剥削部分与工商业部分缺乏明确的规定,尤其缺乏领导上的掌握,因此不少地主因受牵连而被群众清算没收”[注]晋绥边区行署:《关于纠正执行工商业政策中几个错误问题的指示》(1948年2月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220-13-452。。可见,这种纲领性的“保护”政策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土改浪潮中很难被下层正确理解并有效执行。结果,这一次政策转变仍然没有为私营工商业提供有效保护。1948年3月19日,刘少奇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指出:“各地所发生的左的错误,正如来电所说,确是华北、华东较晋绥、陕北更为严重……这主要是在全国土地会议(指1947年7月至9月的全国土地会议)以前及会议时所犯的。在土地会议后,则以晋绥错误似较为严重。”[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265页。显然,晋绥边区已成为土地会议后侵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而其中缘由则很大程度归结于相关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细致。可见,当时中共在制定工商业政策时,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实际情况还缺乏详细的了解。尽管中共已经意识到私营工商业对于土地改革以及解放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尚未对私营工商业者制定更为具体的政策。

(三)禁止侵犯并鼓励私营工商业

面对日益严重的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的问题,中共紧急向各地发出指示,强调禁止侵犯并鼓励私营工商业。同时,晋绥边区行署亦相应公布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具体条例。1948年1月22日,李井泉给毛泽东关于纠正晋绥“左”倾错误的报告中指出:“工商业问题,已先告知各地检查,并禁止各地土改侵犯工商业。”[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135页。1月23日,晋绥分局再次向中央报告关于纠正“左”倾错误的方针及步骤,提到:“关于保护工商业的指示,关于三查运动中一些问题的指示,都已先后发各地,并报中央。”同时,中共进一步细化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对地主、富农经营工商业的问题作了专门指示。25日,中共中央就地主经营工商业的政策给邓子恢发出指示:“保护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过去鼓励地主、富农经营工商业的办法是正确的,今后仍应鼓励。地主、富农工商业一般应予保护,而不应一般没收。华中一般清算没收地主、富农工商业的政策是错误的。”2月15日,中共中央再次下发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文件。该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小商贩的利益,在土地改革中和新民主国家中,应受到坚决的保护。”“一切从事正当活动的商业资本家的合法财产和合法营业,都应当受到坚决的保护,而不允许加以侵犯和破坏。”[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138、134、205、208页。3月10日,晋绥边区召开生产会议,对工商业政策作了重要决定:“为了保护工商业并扶植其发展,决定由行署颁布保护工商业条例。坚决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并决定免征四七年度的营业税。”[注]《边区生产会议胜利闭幕》,《晋绥日报》1948年4月29日。3月28日,中央在对新区土改的指示中再次指出:“应明白规定,不准侵犯工商业,包括地主、富农的工商业在内。”[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312页。5月25日,中共中央向各解放区各级党委发布修改过的《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并且指出:“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其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富农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照富农成分处理。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照工商业者处理。”[注]《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晋绥日报》1948年6月10日。5月,晋绥边区行署发布关于保护工商业问题的布告,郑重宣布“凡遵守政府法令,进行营业的工厂、作坊、商店,不分阶级、籍贯,政府均依法保护其财产所有权与经营自由权,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同时还公布了保护工商业的一些具体细节。6月,晋绥边区行署正式颁布《保护工商业条例草案》,对于保护工商业的若干具体情形作了细致规定,共计11条。[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印:《晋绥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内部印刷,1985年,第203—204页。由上可见,中共此时的工商业政策已从“保护”进一步演化为“禁止侵犯”“不得干涉”“不没收”“坚决保护”“鼓励”等。这实际上是进一步释放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坚决保护工商业。对于工商业者而言,这样的制度细化和完善无疑是一个福音,说明中共对工商业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对工商业的保护决心进一步坚定,对工商业的作用进一步肯定。

由上可以看到,解放战争时期,保护工商业是中共对私营工商业者的一贯政策,这是明确无疑的。事实上,自土地革命以来,中共就有了保护工商业的认识。然而,数次实践表明,尽管中共一再强调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团结和保护,但结果是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往往成为被侵犯的对象,随后再进行纠偏。显然,政策和实践存在反差。土改时期,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共上层政策,尽管表述非常具有合理性和逻辑性,但显而易见的是其理论阐述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差别,现实的斗争常常与理论阐述不能完全吻合。无疑,中共上层政策与下层实践脱节是土改中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重要原因。那么,这种上层政策和下层实践之间经常出现的脱节与背离,是否是中共出于某种需要而进行的有意的制度安排?保护政策不明确,是否是因为含有动机上的不明确?侵犯工商业,是否是中共土改的题中应有之义,纠偏是否是权宜之计?[注]参见刘诗古:《国家、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南昌县土改中的“清算”斗争》,《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刘诗古、曹树基:《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主要以南昌县为例》,《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2期。为此,笔者将考察土改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通过心态变迁来探讨中共政策与实践出现反差和工商业者利益常常被侵犯的深层原因,并对上述几种观点进行讨论,从而说明中共面对政策失误敢于承认、坚决纠正的作风。

二、土改前期的不满、焦虑和恐慌心态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民众心态是社会环境影响的产物,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个体等多方面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言:“社会心理永远顺从它的经济的目的,永远适合于它,永远为它所决定。”[注]《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715页。可以说,私营工商业者的社会心理主要由其经济状况决定,心态影响和引导着经济行为。因此,考察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首先需提及的是他们在土改中的遭遇。1946年,晋绥边区开始土改。由于边区土改较为激进,许多市镇的工商业遭到冲击,工商业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侵犯。据晋绥边区较为发达的9个市镇统计,至1947年底,商户倒闭651户,占全部商户的25%;缩小规模的141户,占5%[注]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山西省档案馆:《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01页。。在土改运动前期,由于经济利益受损,工商业者表现出不满、无奈、害怕、失望、恐慌等多重心态。

(一)被课以重税后的不满、无奈心态

边区工商业者多为地主、富农兼任或由其转化而来。在土改过程中,有的基层领导人抱着对地主、富农、商人报复的思想,随意提高营业税率并连续征税,以求打垮地主、富农、奸商在市镇中的经济地位。边区行署曾电令各分区,将最高营业税率由42%提高到60%,对于停业者亦要征收其财产的70%。[注]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等编:《晋绥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38.2—1949.12)》,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9页。重税之下,不少商家被征了老本,如崞县合计磨坊把牲口卖了交税[注]《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第606页。。不少商户还被预征税,如临县银匠永和炉1946年缴税57.2石,1947年上半年又预征51.64石,不得不把家具卖掉[注]中共吕梁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印:《晋绥根据地资料选编》第4集,内部资料,1984年,第299页。。有些还被临时提高税率,致使停业,如临县商人薛树国(中农)毛收入仅300万元,按规定营业税率应为22%,实际却按90%征税,导致停业[注]《晋绥根据地资料选编》第4集,第298页。。甚至贫农商人都被超征税,如临县碛口镇贫农崔生龙靠卖棉花、油盐为生,亦被征税征垮台[注]《晋绥行署对碛口市工商业政策的调查材料》(1948年4月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9。。不少中贫农阶层商人被征以重税后声明不想再干了,非常痛心地说:“你们征了又重征”,“我们想垮也不敢垮了,停了征收70%等于全部交公”,“税局收了钱,公商挣了钱,私商倒了霉”。有的叹气说:“共产党要农不要商”,“政策就是要把商人搞垮”,“八路军不要商人了”,“这年头真不成样子了”,等等。[注]《晋绥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38.2-1949.12)》,第60、62、65页。临县白文镇商人征税后情绪低落说:“生意人干不成了,刨闹(即努力)的结果一下就弄光了,活不成了,还干什么呢?”[注]《临县第五区白文镇工商业材料》(1948年3月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6。显然,对于土改中的重税,私营工商业者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和无奈心态。

(二)惩治“奸商”过程中的焦虑、不安心态

惩治“奸商”活动与土改同时进行。在惩奸过程中,工商业者的焦虑、不安情绪逐渐扩散、振荡、强化。土改期间,惩奸的最初目的是清理内部、清洗破坏分子,后来逐渐扩大到一般私商,“惩奸”变为“无商不奸”。由于土改与惩奸同步进行,因此凡从地主、富农转化来的商人,甚至部分中贫农商人都被波及,导致惩奸运动扩大化。据不完全统计,到1947年底,边区共惩治“奸商”370人,其中包括地主142人、商人136人、富农38人、中农39人、贫雇农15人。[注]《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第610页。最初扣捕的私商人数较少,商人们思想波动不大,认为“被扣的都是坏人”,没被扣捕的感到十分庆幸。随后,第二批扣捕了与贸易公司往来的私商,部分商人心理有了波动,开始不安、焦虑。到第三批时,因被扣的多是一般商人,商人们就想不通了,大多数开始担心、害怕。这种担忧和焦虑,使商人们开始怀疑土改,严重影响其经商的积极性。不少商人主动停业或缩小规模,如一个开皮房的马上辞掉4个雇工、杂货铺商户迅速缩小经营开始卖山药蛋。有的商户直接吓跑了[注]《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第611页。。临县白文镇在土改总结中也提到:“在惩治奸商过程中究竟有什么理由逮捕罚款,没弄清楚。不经说明,随意逮捕扣人,造成社会不安。”[注]《临县第五区白文镇工商业材料》(1948年3月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6。不难看出,在惩奸过程中,商人的不安、焦虑心态迅速升级,并掺杂着无奈和抱怨。

(三)直接被扣捕与清算过程中的失望和恐慌心态

在土改进程中,土改群众甚至直接进城扣捕工商业者、封闭门面进行清算。在这个过程中,工商业者的情绪从焦虑升级到失望和恐慌,并越演越烈。被清算和扣押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前辈是地主、富农的工商业者;与地主、富农无关系者。可以说,整个清算过程是不分阶层的。被清算的工商业者涉及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阶层,被清算原因亦各不相同。例如,闻喜县有9家碱店,土改中全部被清算。其中,振兴碱店被清算,原因为东家是地主,出租过土地。富农孙殿英、富裕中农孙晋海的碱店,以及义盛长(东家一家是中农、两家是富裕中农)、信义昌(东家一家是富农、五家是中农)碱店被清算是因东家在土改中被斗争,碱店亦被清算。而永义成碱店则因东家持有张英三、晋兴源两家股金,而这两家被清算,永义成亦难逃被清算的命运。[注]《闻喜县碱店简料》(1948年11月9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93。另据资料记载:“该县小学教员赵仲秀(全家11口),其父亲是农民兼摆小摊,土改初期定为富裕中农,后改为富农被斗争清算,家中完全被没收,最后又改为地主,其本人都搞不清到底是什么成分,最后连小杂货摊也被斗了。”[注]《闻喜薛店商联会各小组人员情况》(1948年11月15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6。

事实上,土改中被清算的工商业者大都为小规模经营。例如,闻喜县被清算的6家炉园(经营铸造农具的作坊),人员均在4人至6人之间,且经营者成分多为中农[注]《全县炉园情况:与小组会议经过》(1948年11月13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95。。据当地一位村民回忆,其父亲当时在县城经营一家炉园,经理、学徒、工人在内总共6人,家中成分为中农,但仍被斗争清算。当时不仅炉园被迫停业,家中财产(包括衣服)都被没收。[注]笔者对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吴家房村村民吴太合的采访(2015年8月2日)。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土改领导是大胆又不太正派的贫雇农,其出发点主要是报复,土改过程中常发挥“邪气”[注]《平鲁党史县志资料选》第8期,内部资料,第9页。。这些地方的工商业者几乎是被无理由清算。例如,“土改时朔县农民进城大闹三天,全市被没收的500多家商户,有240家是正当工商业。山阴县地富、中农的盐锅几乎全部没收或献出”[注]《晋绥根据地资料选编》第4集,第333页。。又如,“兴县土改团一进城就开始扣捕商人,究竟扣的什么人,工作团不了解也不问”[注]《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第613页。。1948年1月22日,李井泉在给毛泽东关于纠正“左”倾错误的报告中说:“工商业,在这两个地区(兴县蔡家崖与五寨县)主要是土改牵连较大。而朔县则更严重,乡村农民数千人进城扣押敌伪人员及地主,没收财物,领导上未加控制,异常混乱。”[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136页。据时人回忆,当时的情况是“谁有钱就斗谁,谁有钱清算谁”[注]笔者对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吴家房村村民吴太合的采访(2015年8月2日)。。从前恨自己不富、现在恨自己不穷的怪心理在商人心中蔓延。

可以说,私营工商业者的上述心态都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理性人”反应。边区私营工商业者多数为农户兼营,从事以生存为目的的小规模商业活动,而土改已经触碰了他们的生存底线。在土改进程中,现实向工商业者传递着一种负面情绪,他们周围形成一种四面楚歌的氛围。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这样的谣言:“使用过白洋就是奸商。”[注]《晋绥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38.2—1949.12)》,第66页。在这种情况下,工商业者很难保持冷静,甚至乱了方寸,最终导致整个工商业界出现恐慌。边区商人恐慌心态的产生不仅来自暂时的情境,而且来自过去互动的历史和对未来的展望。恐慌出现后,整个商业界变得盲目、焦急不安、秩序混乱,无法进行应有的各种商业活动。不仅被清算的工商业者普遍恐慌,而且许多未被扣捕清算的也惴惴不安。商人们人人自危、提心吊胆、疑神疑鬼,犹如“惊弓之鸟”。有些大的商户连店员都不敢用了,如杂货铺掌柜王向年亲自去担水,不敢叫店员做。商人们想的是,每天只要有两顿饭吃就可以。[注]《闻喜城内纠偏工作结论》(1948年8月30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4。经营炉园的工商业者都不敢搞生产,有的逃跑,有的怕斗不置家具。[注]《全县炉园情况:与小组会议经过》(1948年11月13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95。由上可说明以下两点:其一,私营工商业者无力直接对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只能通过口头抱怨、逃跑、伪装起来等手段来表示不满与反抗。其二,工商业者的心态具有传染性,特别是负面的失望和恐慌情绪更容易在群体中传染。正是这种传染性,使得普遍的失望和恐慌在工商业者群体中产生。

综上所述,土改运动前期,由于工商业者被清算斗争的面较广、程度较深,多数工商业者经历了不满、害怕、失望甚至恐慌。可以说,在土改惯性下,由于工商业者群体心态相互传染,普通小私营工商业者的上述遭遇和心态是中共高层始料未及的,亦是中共不愿意看到的。于是,扭转工商业者的心态、使其恢复信心成为摆在土改面前的一道难题,是政府亟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讲,使贫弱的私营工商业者得到基本的制度保障是边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不能让工商业者失去希望。因为,失望和恐慌情绪不消除,不满心态不转变,工商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就无法调动,土改就达不到推动生产的预期目标。

三、土改后期从怀疑到信任的心态

如前所述,土改前期因大多数工商业者被清算、斗争,不满、焦虑、恐慌情绪不断滋长,并成为大多数工商业者的心态。工商业者的心态是复杂的。社会心理学认为,在社会急剧变迁时,社会心态变化快、心态复杂,无论对个体还是对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影响都很大。政府方面的正式信息必须介入。介入越晚,人们就觉得事情越严重,越需要释放和消解恐慌。[注]参见杨宜音:《个体与宏观社会的心理关系:社会心态概念的界定》,《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因此,针对前述情况,中共迅速进行了纠正。毛泽东指出,晋绥“在土地改革中侵犯了属于地主富农所有的工商业;在清查经济反革命的斗争中,超出了应当清查的范围;以及在税收政策中,打击了工商业”[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07页。。1948年2月,中共对晋绥分局关于纠正土改中侵犯工商业者的“左”倾现象作了批示,目的是使现有工商业者安心经营自己的企业,使去年受过打击但还有力量恢复营业的工商业者敢于重新复业,使其相信中共对工商业的政策确有改变。[注]《中央对晋绥分局关于纠正“左”的工商业政策的补救办法的批示》,《人民日报》1948年2月4日。

(一)由害怕到怀疑

土改后期,随着纠偏工作的展开,商人心态逐渐由不满、焦虑、恐慌开始向怀疑、犹豫转变。纠偏伊始,不少商人对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公家补偿只是口头说说。例如,闻喜县河底镇1948年纠偏后,有些商人慢慢准备发展,但相当一部分人不相信政策,“在自己思想上总有些悲观”,不敢发展。[注]《河底市场调查》(1948年9月23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7。不少商人心存谨慎和犹豫。坚决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执行后,闻喜县大小商户共增加到190余户,但属于一个人经营的很多。[注]《闻喜城内纠偏工作结论》(1948年8月30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4。由此反映出商人的疑惧心理。

可以说,商人的主要心病是,因被斗争而害怕发展,对中共的政策捉摸不定,从而产生怀疑心态。主要表现为:其一,因不相信政策而害怕被再次斗争。例如,闻喜县有的商人说:“人家说不斗争了,咱可知道斗也不斗?由人家说哩,说斗就斗,说不斗就不斗,咱能管下吗?”[注]《闻喜县起火小店车马大店小组会总结》(1948年11月8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2。像这样的人大多处在观望的疑虑状态中。显然,商人对纠偏政策是怀疑的。其二,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惧怕被共产的平均主义心态。不少商人惧怕发展大了被共产,认为共产党就是要共产、平均一切物品。[注]《闻喜县起火小店车马大店小组会总结》(1948年11月8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2。例如,临县三交群众说:“好坏不能闹商了,尽量缩小,越穷越好。”[注]《临县三交工商业材料》(1948年3月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4。上述均反映了商人的基本心境。由于这种心态的存在,即便是在政府明确宣布保护工商业者的政策后,商人依然怀疑自己的生意能否继续,害怕政策再变。显然,土改时期,由于私营工商业者处于高度紧张的压力之下,虽然中共迅速实施纠偏,多数商人对被斗仍心有余悸,对政策持怀疑态度,故而对发展依旧顾虑重重。

(二)由怀疑到信任、高兴

为彻底解除商人的一切顾虑,中共基层领导干部通过多次召开会议和个别宣传让商人了解各种政策与纠偏的意义,说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是社会主义工商业的基本方针。经过反复的宣传和实际纠偏行动,商人们的心态开始转变。

例如,边区商业重镇碛口的工作团、税务局、贸易局专门召开商民会议解释党对工商业的政策,并说明政府绝对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会议上说:“保证过去征重税的,无法恢复营业的,经研究后可分别轻征或免征;土改是斗地主,对工商利益决不侵犯,就是地主富农的工商业部分亦不动。会后大家安心了,都开始营业,并增加了两家商铺。”[注]晋绥行署检查团:《关于碛口市廿三家工商业补正的材料》(1948年1月15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7-2。又如,闻喜县行村在纠偏过程中,不仅召开村干部会议详细解释纠偏的意义以打通思想,而且逢集就与摊贩、外货商人进行交谈,解除他们的顾虑。[注]参见《行村镇纠偏经过》(1948年9月1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94。经过商谈后,大部分商人的顾虑开始慢慢消除,但还有一丝犹豫。有的人问:“还斗不斗工商业啦,如不斗这可好啦,我们就能一心做买卖;但不知是真是假,心里总有些不放心。”[注]《闻喜城内纠偏工作结论》(1948年8月30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4。有的人则进行自我说服,心里想:“毛主席革命不能不要老百姓,如果不是老百姓那么他靠谁革命?老百姓只要能发财致富就能支援前线。”[注]《闻喜县碱店简料》(1948年11月9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93。

随着被斗户果实被退还、基层领导干部承认错误,商人对中共的政策逐渐有了深入的了解,并产生了一定信任感,其心态也从怀疑逐渐转变为信任、高兴,甚至兴奋。例如,临县在1948年2月退款后,群众情绪大为提高,大小商人都表示高兴。商人说:“虽然退款不多,但只要现在少有几个,大的闹不起可以闹小的。高兴的是今后能闹了。”[注]《临县三交工商业材料》(1948年3月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4。再如,闻喜县大部分商人“对共产党存的怀疑态度已经烟消云散了,了解到我们共产党究竟是干什么的,真正是为人民。”[注]《闻喜县起火小店车马大店小组会总结》(1948年11月8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2。不少商人不但自己解决了问题,而且还向其他人宣传,解除别人困难。特别是,政府还对需要贷款的商人给予贷款,并充分发挥力量供给商人生产工具。由此可看出,纠偏以后,私营工商业者是相当高兴的。特别是政府的大力扶助,使他们更加信任中共,认为中共能够给予其生意更好的发展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外出逃亡的商人陆续返回复业,心中也产生了对中共的信任。[注]《我保护工商业政策影响下,晋南四千商人返回复业》,《人民日报》1948年7月8日。可见,经过政府的大力纠偏,商人的心态经历了由波动到平稳,由怀疑到信任,由沮丧到高兴的复杂转变过程。当然,商人信心的建立是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

四、从心态变迁看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深层原因

中共的纠偏是及时且真诚的,因为侵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并非中共事先所能预料。透过私营工商业者的内心激荡历程,笔者将对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深层原因作一下探讨。

(一)上层政策的模糊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

中共清醒地认识到,工商业的发展“对于繁荣中国的经济是有利的,是需要的”[注]魏宏运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1页。。土改期间,中共在政策上对私营工商业者给予高度重视。就原则来看,保护工商业始终是中共坚持的基本立场。即便是在各地工商业者利益已普遍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依然不曾改变。如果说苏区时期由于处于残酷战争的非常时期,工农民主专政虽有保护中小工商业者的口号,但因种种因素难以落实,[注]参见温锐:《苏维埃时期中共工商业政策的再探讨——兼论敌人、朋友、同盟者的转换与劳动者、公民、主人的定位》,《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4期。那么到解放战争时期,工商业者的利益在新民主主义政权的保护政策下何以仍然被侵犯?显而易见,把土改时期私营工商业者的命运放到中共革命的整个历史进程中,结合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变迁及中共纠偏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工商业者屡次受侵的根本原因是中共上层政策的模糊。土改时期保护工商业的政策规定本身是不够清晰明确的,是模棱两可的。这种政策模糊并非中共有意而为。中共深知保护工商业的重要性。然而,在瞬息万变的战争环境下,中共虽有心保护工商业,但受战争影响,常常力不从心,不能把工作重点集中到工商业上,从而导致制定的工商业政策不够明确。这种政策的不明确使得在土改进程中诸多工商业者的利益被侵犯。进一步来看,这种政策的不明确与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关键的两方面。

首先,土改政策对工商业者收入性质和数量的规定不够明确。工商业者收入性质的确定是土改中工商业者利益是否被侵犯的关键。依照前述“凡富农及地主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的规定,言外之意是富农及地主除商店、作坊、工厂、矿山等之外的财产,如来源于土地等的收入是可以“动”的。这样,工商业者收入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土改的关键。当时的土改政策对工商业者收入的性质及待遇也作过规定:“如果是大商人,而且家里有不小数目土地出租伴种或招伙计的,那就是大商兼地主,他们的土地应和地主土地同样处理。至于中小商人……他们的土地要斟酌具体的情形,但在负担上必须计算其商业收入部分。如果他的收入主要是地租而商业收入较少,那么对于他的土地部分就要按照对地主土地的原则处理。”[注]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山西省档案馆:《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42页。显然,这样的规定是不够明确的,在实践层面操作弹性极大。然而,土改政策未能就如何区分商人的收入性质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注]事实上,中共在颁布土改政策时亦意识到商人的土地问题是常常弄不清楚而容易划错的问题。参见《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340—342页。,而是将这一任务留给基层去“斟酌”解决。在界定商人收入性质、数量时,大多基层干部是通过群众调查和群众估计进行的,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收入估算的不准确性,从而出现商人利益受侵犯的现象。例如,临县碛口土改中因征税而垮台的商人,其收入的界定依据均为群众估计,“没有按红利的收入数目课征,而是根据估计的财富冒征的”[注]晋绥行署检查团:《关于碛口市廿三家工商业补正的材料》(1948年1月15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7-2。。显然,政策的模糊性增加了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概率。关于这一点,中共当时亦是认识到的。如一份调查指出:“土改时期的前一段时期,对工业政策,尤其是对地富兼营工商业的政策仍不明确,清算了地主的工商业,因而封闭了商店。”[注]《临县城工商业调查》(1948年3月9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2。到新区土改时,中共中央正式在文件中就因工商业政策的模糊性导致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的事实指出:“对工商业,确定‘一般采取保护扶植政策。地主兼工商业的,在农村者,不与封建联系的不动。其与封建剥削分不开的分配’。根据老区经验证明,这样提法毛病极大。地主、富农工商业,在农村中,与其封建剥削是很难分开的。尤其我们同志对什么是封建剥削,什么是资本主义剥削,十分模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个口号一定会大开斗争工商业方便之门。”[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313页。

其次,土改中阶级划分政策不够具体、明确。依据当时土改政策,不仅私营工商业者收入性质、数量难以界定把握,而且因政策不明确,阶级成分的划分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此进一步加剧了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的程度,如崞县土改“将一些有商业关系的中农订成富农”[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280页。。前述某工商业者被频繁变更阶级成分以致他最终也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成分的事例亦充分验证这一点。据资料显示,晋绥边区土改过程中,“将工商业从经济上分为大中小三种。凡资本在一千白洋以上者均为大商,一千以下五百以上为中商,五百以下为小商。在政治待遇上,大商等于地主,中商等于富农,小商等于中农。因此,大中商均在清算之列。这样的划分,不按剥削关系而看铺摊摊,必然产生的结果是对工商业的侵犯形成过左的政策”。[注]《临县城工商业调查》(1948年3月9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2。临县在总结土改经验时提出:“商人的阶级划分是不合适的。”[注]《临县城工商业调查》(1948年3月9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2。中共中央工委亦曾就成分划定问题指示晋绥分局:“你们《土改通讯》第二号关于后木栏干村成分问题的意见,是不妥的,偏于过左的。”[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94页。1948年1月,任弼时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以兴县蔡家崖为例,谈到因土改中成分错划而导致打击面扩大的问题。[注]参见《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104—105页。显然,边区土改中成分划分是有问题的,这导致工商业者利益屡被侵犯。1948年2月,中共中央又专门向各地印发共25章2万余字的更为详细的在土改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文件草案。中央认为:“单有土地法大纲及其他党的若干指示而无这样一个完备的文件,很难使我们的工作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228页。随后,边区各地紧急改订成分。从1948年2月开始,《晋绥日报》曾连续数月报道各地改订阶级成分的案例和经验。8月15日,中共中央晋绥分局正式对土改中的“左”倾错误作出检讨,承认“主要是我们(对政策)缺乏系统的分析和系统的说明”,并强调“应当把正确宣传与执行党的政策看作党的生命”。[注]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宣传部:《关于去年土改中我们在宣传党的政策上所犯的左的偏向与错误的检讨》,《晋绥日报》1948年8月15日。显而易见,在模糊的政策之下,私营工商业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二)基层干部素质偏低导致上层政策与下层实践脱节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直接原因

基层干部是土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各项工作的直接落实者,其素质既关系到本地区土改及纠偏的成效,又关系到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大局。笔者认为,基层干部素质偏低导致中共上层政策与下层实践脱节,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考察从下层视角分析工商业受侵的相关研究成果,一个倾向性结论是,把工商业受侵要么归于农民的平均主义倾向,要么归于基层干部的革命过激倾向。然而,如研读当年土改基层档案,审视当时中共高层的工商理念,分析私营工商业者心态的转变,可发现,导致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干部较低的素质,这导致其未能深入解读中共的上层政策,从而使土改基层实践与中共上层政策产生脱节。而工商业者心态的成功转变亦是建立在基层干部多次反复地学习、研读中共土改及工商业政策的基础之上,得益于强有力的基层干部或基层干部素质的提高。

解放战争时期,晋绥边区一些基层干部文化水平比较低,很多参与土改的干部素质并不高。据资料显示,晋绥边区经济文化历来落后,工农干部多数从小就失去受教育机会,文化水平很低。土改期间,晋绥边区干部中又普遍滋长轻视文化、忽视教育的错误理念。[注]参见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编:《晋绥革命根据地史》,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33—436页。边区土改委员会主任赵林曾就临县土改中的问题给晋绥分局写信,其中第一条提的就是干部素质:“三个行政村共19个干部(现在看来质量极差,有好些还不够条件),每个行政村只有一个至二个较强干部来掌握。”[注]《赵林同志来信关于临县普遍群众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检讨》,《晋绥日报》1947年11月3日。由于文化水平低,不少干部在对党的土改政策和工商业政策还不了解的前提下就展开土改。例如,闻喜县行村土改干部说:“虽然我们在城内住,在那时(指斗争工商业户时),我们对于政策也不甚明了。”[注]《行村镇纠偏经过》(1948年9月1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94。又如,临县招贤镇总结土改经验时指出:“土改中在思想上对保护工商业不够明确。”[注]《临县八区招贤镇工商业调查》(1948年3月4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5。显然,在土改进行时,有些基层干部甚至上一级干部对政策也不了解。例如,崞县在讨论村主席时,群众代表们认为他们是“通天瞎棒”,办不了事。[注]参见《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289页。再如,右玉县三区几位区干部曾指出:区长和副区长识字不多。他们在接到县上指示和信件时,常因文件字体潦草马虎或一些“官话”(如“延期”、“先斩后奏”、“手续正规化”等)而看不懂、无法理解指示的意思,以致工作常常被拖延、出错误。因此必须找文化程度较高一些的区助理员帮忙解释、讲清,才能理解文件的意思。[注]参见重捷:《给区村工农干部写信下通知不要写草字文句要通俗》,《晋绥日报》1948年7月9日。显然,文化素质低使得很多干部无力深入解读保护工商业者的政策。例如,崞县土改干部在检讨过激错误时说:“当时(指理解政策时)只记住一句话:‘不能包庇地主’……当时(指犯错误时),一来是‘闹不机明(即搞不清楚)’,二来怕人说包庇地主、富农。”[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280页。显然,基层干部未能全面地、充分地、正确地理解土改相关政策是工商业者受侵的直接原因。

进一步来看,从基层干部本意及情感来讲,他们也不愿意侵犯工商业者。例如,闻喜县一名贫商团长说:“我就知道怕斗下错,可果然就是这样。”[注]《闻喜城内纠偏工作结论》(1948年8月30日),闻喜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304。临县土改中“由于追查历史、划分成分、过重的营业税,甚至引起当地干部的不满”[注]《临县八区招贤镇工商业调查》(1948年3月4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90-4-128-5。。可以说,部分基层干部在土改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一方面源自上层政策本身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则源于基层干部较低的素质。有了这些前提,农民的平均主义倾向、基层执行者的革命过激倾向和土改的运动惯性才有了滋生的土壤。李新在回忆录中谈道:“晋冀鲁豫边区永安县农民运动中发生的简单报复行为,是农民落后性的表现……土改复查时,群众把工商店铺里的东西全分了,连药铺里的药都分了。我问当地干部:‘你们为什么要把药铺分了呢?’他说:‘上面说我们不彻底嘛。’我马上召集各区区长及各村干部开会讲:‘中央的精神嘛,很明白,也很简单。工商业对发展生产有益,所以要保护。平分土地不是平均主义。谁叫你们把药铺都平分了?分药铺,破坏工商业,不是中央精神!怎么能见风就是雨呢?’”[注]李新:《流逝的岁月:李新回忆录》,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3、274、275页。这一番对白触及了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重要原因,即部分基层干部未能正确理解并执行中央的政策精神,而这其中的缘由是“农民的落后性”。那么农民为什么具有落后性?这固然与其经济地位有关,但与素质偏低亦有一定关系。有学者曾指出,私营工商业者利益受侵犯“反映出一些人对私营经济在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经济现代化中的作用还缺乏必要的认识”[注]虞和平:《中国现代化历程》第2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83页。。认识的差异源自文化素质的差异。因此,正是基层干部的素质存在差异,才能解释土改时同一边区为什么有些地方侵犯工商业较重,而有些地方侵犯较轻。晋绥边区行署在总结中指出:“(土改中)产生的错误,主要是由领导上负责,而各个地区所产生的影响不完全相同。”[注]晋绥边区行署:《关于纠正执行工商业政策中几个错误问题的指示》(1948年2月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220-13-452。正如李井泉在给毛泽东关于纠正晋绥土改“左”倾错误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的:“有较强骨干的地方,错误较少,改正较快,否则错误较大。”[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136页。为此,在纠偏后,为进一步贯彻中共的工商业政策,晋绥边区行署强调:“宣传党的政策时……必须事先很好地教育干部。”[注]晋绥边区行署:《关于纠正执行工商业政策中几个错误问题的指示》(1948年2月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220-13-452。而土改、整党、工商业、城市等政策有关文件亦被作为边区在职干部学习计划的重点讲授内容。[注]参见《边区一级在职干部学习计划》,《晋绥日报》1948年9月30日。可见,基层干部的素质对于上层政策能否正确执行进而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能否成功转变,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土改时期私营工商业者利益被侵犯的原因是复杂的,本文只是从一个视角进行分析。正如有的权威著作所指出的:“这些‘左’的偏向的发生,有党的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更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这时许多干部缺乏进行大规模土改的经验……放任或者附和农民自发的平均主义要求,因而造成‘左’的偏向。”[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757页。进一步来看,尽管中共上层政策的模糊和基层干部的素质较低等导致工商业受冲击,但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转变不仅说明中共在土改期间的纠偏措施是及时的、成功的、赢得人心的,而且折射出中共在面对他们的利益被侵犯的既成事实时进行纠偏的决心和努力。否则,就不会出现众多私营工商业者的兴奋、信任以及大多数外逃商人返回的现象。1948年1月,晋绥分局给毛泽东的关于纠正“左”倾错误的报告强调:“分局对于纠正左的错误,是坚决的。”毛泽东对该报告的批示是:“你们所采取的方针及步骤是正确的。”[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135—138页。同年《群众》周刊刊登的一篇关于保护工商业政策的文章亦说:“今天保护、提倡、帮助、发展工商业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不是一种手段,而是今天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之一。”[注]姜凡:《土改与保护工商业(解放区报导)》,《群众》1948年第10期。可以说,侵犯私营工商业者利益绝非中共土改的题中应有之义,纠偏也并非权宜之计。纠偏反映了中共面对政策失误敢于承认、坚决纠正的实事求是的作风,使中共最终赢得了民心。私营工商业者的心态变迁进一步说明,他们的利益受侵犯的根本原因虽源自中共上层政策的模糊,但这种模糊并非中共有意所为,现实中各种情况亦绝非中共能事先预料。换言之,“党的政策不完善”[注]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下册,第757页。并非有意的不完善,更非动机上的不明确,因为一项成熟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时间的。事实上,不仅边区的私营工商业者,就连国统区的大多数工商界人士此时也相信中共将来不会为难自己。[注]参见高华:《历史学的境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20页。因此,把保护工商业者的政策视为中共临时性策略的提法,以及侵犯工商业者是中共有意的制度安排的观点都值得进一步商榷。[注]参见刘诗古:《国家、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南昌县土改中的“清算”斗争》,《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

五、结 语

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共践行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党在解放区全面开展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实践,而土改是重中之重。但就私营工商业者而言,其心态变迁表明解放战争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确实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土改过程中,私营工商业者的内心激荡及平复反映出上层政策与下层实践出现的巨大偏差绝不是中共事先能预料到的。其中缘由是复杂的,或由于疏于沟通导致上下级信息不对称,或由于土改惯性与农民的平均主义倾向导致运动过激、土改中武断现象频发,等等。然而,纵观上述缘由,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上层政策的模糊与基层干部素质较低导致其未能正确把握上层政策的尺度,可能是上述诸多缘由的重要前提。在明确政策、迅速纠偏后,中共亦注意到基层干部素质的问题。事实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因党员干部素质低

下、上级尤其是分区委领导不力导致的上层政策与下层实践的背离常在党内文件提及。[注]参见李里峰:《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支部研究——以山东抗日根据地为例》,《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8期。毛泽东曾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6页。显然,中共上层政策的清晰、明确与基层干部的自身素质对于助推晋绥边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至关重要。也许,正是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低下的现实与中共推行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的人才需求之间的巨大矛盾促使中共不得不在土改的同时进行干部整改。但由此也不难发现,正是中共拥有面对政策失误时敢于承认、坚决纠正的优良传统,才使得土改时中共上层政策与下层执行虽有背离,但很快就能被发现并得以迅速纠正,从而赢得民心。这其中包含的经验也值得总结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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