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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2018-02-07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教授

中国司法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公益性机构

赵 虎(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教授)

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从设立的主体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侦查机关设立的服务侦查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另一类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高校利用自身的人才、教学及科研资源拓展司法鉴定工作,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与优势

《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显然,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仅仅服务于内部的侦查工作。一方面,这些鉴定机构每年享有政府大量的资源投入,具有天然的社会公益性;另一方面,由于其隶属于侦查机关,造成公众对诉讼程序中的“自侦自鉴”现象的质疑,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中立性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高校、研究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民办股份制鉴定机构等,而且绝大多数在缺少政府投入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甚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商业经营模式进行运营。尽管从设立主体上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似可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中立性,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化经营理念让司法鉴定变成了“生意场”,既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也丧失了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从而引起人们对其公益性的质疑①②贺睿、李利华、李建京:《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5期。。

在我国司法鉴定改革面临诸多困境和争议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与公益性却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与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相比,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独特,并且具有以下天然优势:

(一)在设立主体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一般由大学设立,国家通过对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投入转化为对鉴定机构的资源投入,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化竞争,保证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③④陈尚坤、蔡艺生:《论司法鉴定的公益性》,《长白学刊》,2007年第2期。。另外,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不隶属任何司法行政部门,财务独立,确保其司法鉴定的独立性。

(二)在科学性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代表了先进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水平。《决定》出台前,司法鉴定业务主要由公、检、法三机关垄断,而作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之一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只是发挥辅助作用。随着《决定》出台后一系列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推进,高校充分发挥了教学和科研的人才优势,重点围绕和突破了一批司法鉴定支撑前沿的关键技术,提升科技对司法鉴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科学技术水平。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支撑大学学科建设的同时,为国家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司法鉴定服务作出了突出贡献,更多地体现了司法鉴定服务的“公益性”。

(三)在司法鉴定人组成上,高校司法鉴定人主要是高校的专业教师。高素质的人才优势,从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团队建设的开展,保证了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高水平和高质量。既解决了其他类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人才匮乏、人员转岗和退休人员充斥的问题,也减少了刑事侦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普遍专业水平不高、缺乏教育培训的弊端。从全国的高校司法鉴定业务看,绝大部分高校承担了当地重大、疑难的重复鉴定,有些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对全国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发挥“一锤定音”的关键作用。

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的不足

2018年5月25日刘振宇副部长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实地考察时指出,高校这种形式的高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建设,是一项很好的民心工程,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出了贡献。我们应该看到,尽管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许多独特优势,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公益性建设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具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条件的高校在全国分布并不合理,许多西部及西北部省份持续缺乏高水平司法鉴定资源。其次,目前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一方面承担了大量的司法鉴定工作,另一方面又缺少政府的直接投入,没有鉴定人员编制,长期利用有限的教学和科研资源弥补鉴定资源的投入不足,部分鉴定机构甚至“自生自灭”,缺少内在发展动力。再次,在机构性质和分配制度上存在身份定位不明等问题,有些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长期不能按照财务制度发放鉴定劳务费用,严重打击了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最后,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的有力政策支持。

三、建议

为了加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笔者建议:一是国家应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政策和具体建设措施。完善顶层设计,整合有限的鉴定资源,合理布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等优质司法鉴定资源,并保证人员编制、财务政策上的配套支持。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受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的城乡、区域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通过“国家级”和“省部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建设,加大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的政策支持。解决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性质和定位不明等问题,解决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长期政府投入不足,长期依赖高校有限的教学和科研资源投入的问题,保障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探索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法医局转变的可行性与改革路径。通过制定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或刑事案件免费鉴定,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走向公益性的良性发展道路,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四是充分发挥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国公共安全与司法鉴定领域中的重大理论或技术难题,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具备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创新司法鉴定技术平台。通过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瞄准司法鉴定领域的发展前沿,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发,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为我国司法鉴定服务公益性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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