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诉理念的新发展
2018-02-07顾海鸿
● 顾海鸿/文
孟子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施行在于人,人的行为方式须靠正确的思想理念引领。与时代合拍的先进司法理念,是法良好运行的基础,可完善和弥补现行法的不足,可以充分彰显法治的内在精神与价值。公诉已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主要核心检察职能,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部门。公诉理念是国家公诉人在自身人生观、价值观基础上对一系列刑事司法制度的综合性、严谨性、原则性的理性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公诉理念的新发展,关系到当前司法改革特别是公诉制度各项改革能否正确实施,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着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
一、新时代公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上海处于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前沿,建成全球卓越城市,“五个中心”新定位体现了国家对上海发展的新要求。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打造优化营商的良好法治环境,是上海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和责任担当。在高检、市委领导下,要正确认识和研判当前公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抓住新机遇,推进司法改革,迎难而上,突破瓶颈,化解难题,全面履行公诉职能,为上海打响“四个品牌”,推动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中心,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检察保障,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迎来公诉工作的新变化和新格局。
(一)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
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丰富更高的需求,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多次重要指示,为公诉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年5月3日,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上,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全面总结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郭指出,习近平同志在领导政法工作谋新篇、开新局实践中,科学回答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以下简称习近平政法思想)。习近平政法思想势必将推动新时代政法事业开辟新的境界。
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上作专题辅导报告,强调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习近平政法思想的“十五个坚持”“八个指明”。张检指出,新时代政法机关肩负全面依法治国更为繁重、更为艰巨的政治和社会使命、宪法和法律责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政法机关要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保障法律得以实施、法治得以践行,让全面依法治国在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保障作用。
公诉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创新公诉理念,健全公诉工作机制,改进公诉工作方式。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防止冤假错案为底线,以深化公诉改革为动力,以过硬公诉队伍建设为保障,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新挑战新变化新格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叠加期,并面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风险挑战更加复杂多样。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金融经济领域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民生犯罪,以及涉互联网犯罪、涉众型侵财类犯罪等均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新的变化。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生产活动、生活方式等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利益多元带来的诸多矛盾、纠纷,借助互联网信息大爆炸的来临,使不少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谣言渐成“标配”,加上小众媒体片面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焦点很快变成热点、沸点。这些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涉众型以及关乎民生的案件,或因案情复杂、手段新颖,增加了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难度,或因涉案人数众多、风险防范化解维稳要求高,或因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客观上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同时,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内设机构的调整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的新格局,对公诉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工作机制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将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决定环节,法官对定案证据标准的把握将越来越严,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庭上控辩对抗也会越来越激烈,公诉人必须全面提升诉前指导侦查能力、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捕诉审查司法能力、出庭公诉指控能力以及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五个能力。而如何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以司法规律和办案原则为遵循,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间寻找平衡点,亦成为每一位公诉人深入思考的全新命题。
二、新时代公诉理念的新发展
理念的创新先导作用毋庸置疑。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上海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取得的一系列新成绩,离不开公诉理念创新发展。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极强的实践性。面对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检情,理清思路,结合实际树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公诉工作新理念,是当务之急。对于严重束缚司法办案的旧理念要摒弃,对于司法实践中仍管用但具体内涵要有新发展的须更新,对于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则应树立全新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公诉理念的创新发展,主要可从强化四个意识着手。
(一)强化神圣使命的国家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国家公诉人的使命意识。检察官以国家名义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将触犯刑律者交付法庭,依法给予刑罚处罚,是公诉人的神圣使命。针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要充分展现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和护法卫士的检察官形象。二是牢固树立国家公诉人的时代责任担当。反贪反渎等部门转隶后,检察院的自侦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客观上把公诉工作推向前沿阵地,特别是“捕诉合一”的办案新机制改革,更为公诉工作带来发展良机。面对严重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使命意识和政治责任意识要始终挺在前头。三是牢固树立国家公诉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高度关切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公诉工作的重要指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牢固树立党对公诉工作的绝对领导。公诉工作离不开党的正确坚强领导。公诉工作实践表明,每次重大刑事立法、重大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完善,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的公正司法,都体现了党的英明决策、政治引领,形成了好多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精品案例。一大批公诉检察官始终战斗在公诉第一线,全身心地守望公平正义。
(二)强化防止错案的底线意识
一是严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底线。要勇敢地毫无保留地依法全面贯彻落实好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基本原则,严格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嫌犯存有疑惑不追诉。依法完善并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工作机制。公诉部门作为审查起诉的主体,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过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查清时,对这些存疑案件,应没有商量余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牢牢把住“有疑不诉,无疑快诉”审查起诉的司法尺度,从思想、制度上严防“冲关”诉案、超押案件以及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告无罪的错案发生。二是要严守刑事证据链条的底线。面对翻供、变供、无口供等,要彻底摆脱对嫌犯口供的盲目依赖,学会在无口供下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进行法律监督。着重在程序上把脉,在证据三要性上判别,在证据锁链上固定(犯罪事实),全力破解当前实践中“零口供”批捕、审查起诉和依法裁判的司法难题,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严守谁办案谁负责的追责底线。培养“永远在线”、“终身追究”的“责任在我”的自检意识。过去,个别公诉人习惯了以往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角色定位,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只顾“端饭”的“二传手摆渡”倾向,司法责任没有落地。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明确后,仍存在“接、端、送”过程中司法责任边界模糊的问题。司法责任制看似落地了,但由于检察官职业化的路程还很漫长,加之考核方案还不完全符合司法办案规律,这种形式上的落地还没有形成独立办案的内生动力。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新格局,在“接”案环节,要强化检察指导侦查的监督作用和监督责任,在“端”案环节,要强化诉与不诉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责任,在“送”案环节,要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
(三)强化多元司法的意识
一是坚持多层次多元化多样性公诉指控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以及简易、速裁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公诉机制,使得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具体工作模式呈现多样性,刑事公诉对诉讼价值的追求呈现多元化。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效率、诉讼效果应同时兼顾,不能偏废。二是坚持多层次多种类多媒体举证方式改革。提高法庭事实调查的审理实效和司法效率,使庭审向实质化转变成为可能,提高公开审判惩罚犯罪的宣传效果。尤其是针对涉证券、股指期货类案件行政处罚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坚持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公平原则和分组、分类展示证据的策略,确保行政评价和刑事评价的有力衔接,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依法公开公正司法,压缩非主流媒体不当炒作、干预司法的空间。此类案件的公诉策略和示证做法,成为上海司法样本。三是坚持多层次多维度多视角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基于近年来所提起公诉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追诉人认罪的状况,使适用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形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宽容、协商、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协商性刑事司法开始形成良性互动的新格局,保护了被破坏被损害的社会法益,罪刑适应、罪罚相当,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减少了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对抗,增进了社会和谐。
(四)强化理性平和的意识
理性、平和是一种司法境界。理性,通常指正常思维下理智、客观、符合逻辑的思维活动;平和,乃不偏不激、平正谐和之意。客观公正是刑事公诉的基本要求,理性平和是实现客观公正的保障。检察官必须保持理性、平和,否则将难以履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职责。只有理性、平和的司法观才有助于公诉人排除干扰、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实现价值衡平,需要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支撑。因此,遵循公诉工作规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制约。理性对待被追诉嫌犯的辩解、翻供、变供和不供,坚持不偏不激,不枉不纵,构建正常的控辩“对抗”关系。检察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的重要成员,二者作为法律共同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诉人应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并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高度重视律师的意见,学会以辩护思维审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听取律师意见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要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与辩护律师既要加强庭前沟通,努力在管辖、回避、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又要在庭审中克服对立心态和“强势心理”,坚持理性平和抗辩,构建检察官和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检律关系。
三、结语
新时代下公诉工作已逐步进入了新的格局,检察机关应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引,结合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树立正确的公诉理念,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履行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把维护民生民利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