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及其限度
2018-02-07刘品新
● 刘品新/文
一、司法改革和科技创新的关系
第一,科技“服务”司法。早期检察机关开展自动化办公系统,配置办公电脑等设备,就是“服务”的低层次形态。到了今天,保障已经不仅仅是这个意思了。
第二,科技“支撑”司法。今天讨论的面向案管部门的各种各样的系统开发,其实是“支撑”意义上的典型例子。在强调司法责任制的今天,传统办法对检察官起不到监管作用,需要依靠各种各样的科技系统来进行无死角的静默监管。江苏检察院的案管机器人,实际上就是对案管的信息化支撑。又如,上海的206系统,它的官方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软件”,也说明科技能够很好地“支撑”司法改革。
第三,科技“引领”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智慧检务的“四梁八柱”,实际上是对全国检察机关建设智慧检务的指向。例如,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改版的12309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就是科技“引领”检察面向大众服务的改革。引领,是评价科技之于司法关系的很好表达。
第四,科技“驱动”司法。去年在苏州召开的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孙谦副检察长说过这样的观点。这突出指的是司法改革改了几十年后进入了深水区,可能需要重大的科技手段来赋能,助推司法传统机制体制涉深水、过险关。
二、科技人与法律人的关系
在如今科技创新和司法改革双轮驱动的背景下,我们要冷静思考法律人和科技人的关系。这两种力量究竟是什么关系?有些人认为是各做各的事情,法律人做司法改革,科技人做科技创新——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事情。但是无论是上海法院主导的206系统,还是上海检察院推动的各种智慧产品,我们都看到了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密切的合作,看到了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还有高科技公司的密切合作。它们给我们展示的是法律人和科技人的融合关系。
像上海的206系统是通过法律专家,还有一百多名一线检察官、法官与科技队伍在一起不分昼夜地研发呈现出来的。如果不是这样一只复合团队,其实是很难做出来的。现在206系统已经在全国几个省进行试点,就说明其初步成功。
今后法律和科技的发展趋势一定是融合,但是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我能强烈感觉到在这一轮司法科技创新的背景之下,法律学者可能会被边缘化。因为全国各地的试点中,所谓的法律人“参与”,基本上都是指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偶尔有个别法学教授“参与”也是蜻蜓点水地做观摩提意见。我担心,如果法律学者不能在司法科技创新中找到位置,未来法学教育可能跟法律实务就是两回事。因此我强烈呼吁,关于检察权运行智慧保障的实践经验,能够进入法学教材、法学课堂当中。
三、对206系统的几点建言
我对206系统做过深度调研,也有一些具体的担心。这个系统本意是审判中心改革的软件,即要通过科技创新实现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要避免冤错案件,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实现这样的“初心”,我有以下几点建言:
一是目前这个系统可能有点卷宗裁判的味道,主要关注基于“卷宗”的辅助办案,而忽略了案件中极为重要的物证、书证等的价值,也忽略了言词证据庭上交锋的价值。我建议,206系统除了现在的对卷宗进行OCR识别外,也要考虑物联网技术、录像分析技术等扩大分析和挖掘的范围。
二是这项改革虽然名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软件,但实际上走的方向有可能是以系统为中心、以206系统软件为中心的方案。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早期欧洲国家出现过文书审主义,那时庭审被忽略了。我呼吁,绝不能用206系统替代庭审活动。这样是不是该考虑将206系统的功能仅仅设定为一种预警或者帮助的功能。
第三个可能是很尖锐的建议。206系统是要做数据化的、统一的证明标准(或证据标准)。具体做法是,将法律层面上的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准”,由上海市公检法会签为统一的“证据标准指引”——这是操作层次,然后再转换为技术层面的206系统“数据化的、统一的证据标准”。这种设计的准确性是值得打问号的,因为这三者是不是严格的对应关系,确实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我想,上海司法系统几个月做出一个“证据标准指引”,再变成一个技术层面的证据标准,不能不让人们产生担心。我提个建议,能否把这样的、技术层面的证据标准,仅仅作为一个反向标准、否定性标准。形象地说,它可以作为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是中国和大陆法系直接定罪的标准。
四是206系统能否尽快把律师加进来。刑事司法是公检法的事情,也是律师的事情。在政法走向智能化的时代,如果律师被“技术性地”排除了——这是一种新的数字鸿沟,那最终会是对司法事业的极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