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学人才培养中的战略意义
2018-02-07云利兵吴智文侯一平
云利兵,诸 虹,吴智文,丛 斌,侯一平
(1.四川大学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四川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管理局,四川 成都 610041;3.河北医科大学 法医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7)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法医学教育的创新发展,人才问题日渐成为制约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的瓶颈。立足法医学科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1-2],结合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教育实践现状,深度挖掘其所承载的人才培养功能,将司法鉴定机构建成重要的实践教学平台和专业人才训练基地,对于解决具备合格专业能力的优质鉴定人才需求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国家战略调控改革中探索优先发展的可行路径。
1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才培养定位
法医学是一门具有突出综合性特点的应用型学科,其专业人才所需的实践能力是教育培养的精髓,更是实践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诸多法医学理论和知识的获取与更新源于实践,而实践也推动专业人才理解理论、掌握技能和持续应用,因此应结合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以全新视角从人才培养规律和教育标准层面认知法医学实践教育基地应有的战略地位。
1.1 鉴教协同是遵循法医学人才培养规律的重要体现
人才既是法医学事业的第一资源,也是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最关键的生产力。目前公认的高素质法医学人才培养规律——需要经过严格的院校法医学理论教育、规范的技能实训教育以及终身的专业继续教育。遵循该规律,院校教育阶段侧重于奠定基本的知识技能基础和培养合格的法医学毕业生;实训教育阶段涵盖毕业前后,着重培养扎实的鉴定能力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医专业人才[3];继续教育旨在适应知识与技能更新需求而保持其紧跟专业发展前沿,逐步成长为行业专家。由此可见,实践技能的培养和发展不仅贯穿教育全过程、也是其中两个阶段的重心所在。
1.2 《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正按照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理念深入推进[4-5],按照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的改革发展应当以提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能力为基础,强调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能力的培育。《意见》强调,应充分发挥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的作用,鼓励引导高校鉴定机构作为教学、科研和实践基地,进一步显示鉴定机构对专业人员实践能力培养所发挥不可替代的价值。从国家战略需求层面,确定了鉴定机构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从鉴定人资质方面强调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将自己的发展定位放置在一个适当高度,须肩负人才培养的义务和使命。从实际发展层面,这种由司法鉴定机构承载的人才培养义务更多体现于法医学专业人才的实训式培育,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临床医学执业人员进行系统规范化培养的过程。
1.3 法医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
作为政府发布的第一个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对高校进行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统一要求,旨在保障基本质量。按照该标准,法医学本科教育位列整个法医学教育体系的第一阶段,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时突出办学特色,不仅需要强化能力要求的四项基本内容——专业的思维和分析能力、合理运用法医学理论并选择技术与方法进行检验鉴定的能力、与人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出庭接受质证的能力。而且从教学条件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予以规定——开设本科法医学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本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稳定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以满足法医学实践教学需要,并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毋庸置疑,《国标》首次明确了鉴定机构不只是法医专业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与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基地,更是法医学高等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场所。“质量为王,标准先行”是建设教育强国伟大目标的基础工程,“国标”对法医学专业的实践教育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既提出了统一要求也划定了底线,强调了建设具备实践教学基地功能的鉴定机构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法医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发挥规范与统领作用。
1.4 优质鉴定人合格执业能力的培养定位及要求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规定在改革进程中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缺乏明确定位和标准滥放的弊端频现;特别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三选其一的资格条件规定,既未从制度层面保障执业资格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等基本要素,在实践过程也无统一的操作标准可依,所导致的管理问题和鉴定混乱已备受争议,掣肘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合理发展。结合《意见》的指导方针及管理机构严格准入和监管的规定,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法医类鉴定人执业资格基本要求应为:学历教育条件应确保法医学专业本科以上或医学类专业完成必需的法医学专业课程学习与系统化教育,在此基础上应具备符合认证考核标准的鉴定实践技能条件。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机构须准确把握人才培养定位——按照具体的培养标准在规定年限内进行全部鉴定实践技能相关内容的培训,既是承担人才培养功能的重要基地,也是鉴定人获取执业能力准入和提升中不可或缺的阶段。
2 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才培养现状
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的十余年来,部分司法机关仅在履行侦查职能的部门内设置鉴定机构(除少量设于国家安全和检察系统,绝大多数分布在公安机关),依托高校和各类民事主体等社会组织设立的鉴定机构数量显著增加。伴随我国司法鉴定社会化程度日益增强,司法鉴定机构主体的多样化和市场化趋向也愈加明显,所承载的人才培养功能与状态也随之改变。
2.1 高校鉴定机构肩负着人才培养的基础使命
调查显示,开设法医学专业的30余所高校均设置了司法鉴定机构,且相当部分已有漫长历程,其功能主要体现为教育培养科研功能的附属或延伸,这与高校以教学科研为核心的定位相一致[6],明显不同于普通专门化的鉴定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以培养人才为主要职责,已成为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教学平台。在组织结构方面,该类鉴定机构通常根据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分析等专业教学体系设置,鉴定部门和教学组织单元呈现高度契合。在人员构成方面,机构的鉴定人多数是由教师兼职担任,借助于良好的理论传授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通过参与司法鉴定工作促进教师视野的开阔和教学方法的改进,也能从案例实践中积累丰富的教学资源、从而强化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结合以配合教学内容更新和质量提升。在发展导向方面,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直接面向并服务于社会过程中,保持与社会的紧密接触,既能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和学习主动性、也利于培养学生全方位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塑造学生更好从事专业工作和适应社会发展的理想窗口。总体而言,大部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正积极循着“教学科研鉴定”一体化模式发展,其丰富的资源优势、非营利性特点充分体现了存在的合理性和内涵价值的一致认知,既可对专业人才培养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也凭借其良好的资质引领行业的前行。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因自身特殊性而造成制约发展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在市场化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并实现目标定位已是当下的紧迫议题[7]。
2.2 公安机关所设鉴定机构发挥的人才培养主体优势
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医学本科教育初创之际即确定了专业临案实践的修习要求,该阶段的培养一直都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进行。设置于众多省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实习基地,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形成的稳定的实践教学方式已完善成熟、业已成为学生毕业前必不可少的实践学习与训练环节。在司法鉴定改革后,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承担了更多的实习培养工作,结合其侦查勘验为重心的鉴定工作特色,利于学生专业理论课程与应用实践的衔接转化,同时也极大提升了对实务工作模式、法律诉讼体系及办案程序规定的认知,有助于及早树立从事法医鉴定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对校内初步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予以补充强化。由此可见,数量可观的公安机关所设鉴定机构不只是用人部门的单向输入接纳,还兼具育人实体的重要角色,更是实现人才应用与培养完美结合的成功教育探索。此外,部分公安机关所设鉴定机构在专业实践培养过程中,尚存在实践培养所需的硬件和教学资源不足、指导带习不系统、实习基地兼职教师的规范化教学培训不够、实践教学考核评估和交流改进等制度落实不充分等薄弱环节,应当从教育发展层面积极谋寻合理的解决方案[8]。尤其是当前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推动前述鉴定机构更加规范化的演进发展,与之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基地职能会面临何种影响与机遇亦须关注。
2.3 社会鉴定机构展示出人才培养的潜在能力
伴随我国司法鉴定社会化和市场化快速发展,除高校和公安机关外,依附于各类民事主体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激增且已成为鉴定领域的主体,其规模和业务水平也呈现出极大的多样化[9],成为当前众多鉴定人才选择的就业和执业之地。与设立于高校和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相似,社会鉴定机构也具备人才培养的基本属性,其中一部分挂牌设立为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形式上已承担人才培养的职能。然而社会鉴定机构能否合格承担专业人才实践教育重要功能的疑虑一直备受关注。其原因主要是:此类机构的主要导向为市场拓展而并非人才培养,多数仅有十余年的短暂发展历程还尚未形成教学培养的实践积累,其设备条件和人才资源及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基本需求。纵然如此,司法鉴定改革将为优质鉴定机构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一大批高水平社会鉴定机构将发挥用人和育人的复合功能,承担实训与自身优化发展将促成良好的运营模式,亦将充分展示出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潜力。
3 建立完善适应人才培养需求的司法鉴定机构
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正进入一个新阶段,法医学教育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须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因此,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更应将鉴定管理机制与法医学专业教育统筹考虑,从而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提升法医学人才培养的水平。
3.1 标准化界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认证培训的方案
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合格执业能力的培养定位,不但符合职业资格改革的必然趋势,而且亟待界定标准化培养方案以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人执业认证培训的落实。首先,极有必要借鉴临床医学技能培训的教育成果,筹划制定法医学执业技能认证培训标准——除了包括毕业后培训时限规定外,还应根据法医学必需的实践能力项目类别,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确定技能操作内容范畴、框架结构和构成要素。可以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广泛调研、查找文献和充分研讨,创建分类指导手册以确定培训对象资格准入时应掌握的法医学专业基本技能,包括法医现场勘验分析、法医病理学诊断、法医临床学检查、物证提取与检验等。标准化的培训既紧密结合鉴定人才的执业认证考核要求,也针对鉴定应用实践的关键要素,须涵盖操作准备、操作要点、训练内容等认证考评专业能力的诸多具体方面。其次,经过专门论证与评估,确立作为标准化技能培训基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系列条件,而通过遴选的机构持续推进自身完善和提升标准化技能培训水平,将为深化《意见》并建立优质鉴定人培养体制提供有力保障,也将开启司法鉴定继续教育的全新时代。
3.2 合理化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应运行的人才培养机制
依托鉴定机构开展的实训是专业人才成长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培养环节,自然也需遵循合理的教育规律和模式,这也是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10]。在充分贯彻“国标”的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目前实践教学培养“多定时间而少定内容”的不足[11],运行合理的培养机制还应确定如下一系列具体要素:树立以能力为导向培养专家型法医学人才的实训培养目标;确立科学合理的实训课程体系,内容涵盖如法医病理学解剖和组织学诊断实践、法医临床学损伤评定实践、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与分析等;细致化制定各专业鉴定检验工作训练方案,如法医病理学理论教学讲述死亡原因等知识要点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与实践、法医临床学不同类别评定项目训练应达到的案件类型及数量等。总体而言,旨在为保障法医学专业本科实践教育质量划定标准化基线,更为培养高水平人才奠定基础并拓宽渠道。
3.3 系统化设定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执业培训和专业实训基地功能的基本条件
依据《意见》的指导原则和“国标”的根本导向,深刻分析此前的发展状态,以培养实用型高素质法医学人才为目标,须强化学生基本实践技能训练和提升鉴定人资格准入的执业能力,必不可少的条件则是创建符合学科特质和专业全面的实训基地[12]。因此,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承担实训基地工作的主体,自然应按照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保障合格的硬件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层面:首先应严格满足司法鉴定管理法规对鉴定机构设立准入时即明确的场地、资金和仪器设备等条件;其次须恪守行业有关规则,如执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等质量管理系列确定的各项细致条件;再次宜密切跟进发展趋向,依循法医学实训基地联合制定和认可的通行标准、积极完善更新特定的硬件条件。基于鉴定人员组建的教学团队应确保合理的人员规模、职称结构、业务素质和教学能力,依据教学要求划定具体的条件,对团队成员实施遴选准入和动态聘任管理,明确继续教育培训规定并通过该方式保证教学团队水平的持续提升。实训基地应按照标准落实保障培养工作所需的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积极增加投入力度,推行协调共建和多赢共投的方案。
3.4 科学化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才培养成效
作为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基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能否实现规范化和均质化的核心要求,需要探索科学的评价体系并持续改进[13]。在评价内容方面,应涵盖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组织形式和方法、受训人员管理和成绩考核评价等要素,逐步形成信息量足和操作性强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价组织方面,应集合教学机构、鉴定管理部门、行业用人单位的专家和人员构建合理的评估团队,综合运用专家评审、行业反馈、同行评价和学生评议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并探索结构化标准考核方案,有效获得具有指导意义的客观评定结果。评价结果的应用方面,按照具体评估指标显示的问题寻找短板并精准改进,体现评估推动教学质量提升和教育改革发展;结合评估反馈的信息监测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水平和效能发挥,体现评估支撑管理的宏观价值;比较分析评估结果并系统挖掘内涵,通过遴选示范基地、骨干师资和组建高水平实践教学联盟,体现优势引领和以点带面助推整体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