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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那些事儿

2018-02-06

遵义 2018年19期
关键词:个税法级距纳税人

文 ■ 李 林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而基本生计扣除(“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部分减税红利的提前释放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无疑将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杨治中表示,新个税法减税红利将首先体现在工薪族2018年10月份实发工资数额的增加。

根据个税分类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新模式,从明年1月1日起,除了每月5000元的基本生计扣除,纳税人还可以享受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而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明年新个税法要落实,新增的六项专项扣除如何实施受到纳税人的普遍关注。

在“新四座大山”的压力下,“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起作用非常关键,到底该怎么扣除,要不要家庭与家庭之间有别,要不要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别,这都是非常实际、且充满争议的话题。

“专项附加扣除”决定了老百姓钱袋子

新个税法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税率表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提升起征点到5000元+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这样的个税法改革看起来已经颇为给力,然而在这个新四座大山——“住房、医疗、教育、养老”让中产阶层都不堪重负、以致出现消费降级的年代,这样的减税力度可能还是不够的。

所以,本次个税改革更大的看点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足够给力,由于新版个税法正文里没有细则,人们还完全不清楚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是怎么扣,这是关系到老百姓钱袋子的重要问题。这次个税法第二次审议确定了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就要实施,那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也就必然要在年内完成。这个时间已经相当紧迫了,有关部门应该在个税法修改通过后尽早公布实施条例的细节情况,以让人民群众及早了解、讨论并反馈。

不妨先看看个税法草案是怎么说的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个税法二审稿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还加入了赡养老人这一项。

专项附加扣除与六万元的免征额(也即起征点)、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是同样性质同等地位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字面上理解,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说是维系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支出,按理说就是该支出多少就扣除多少的。

假想一个北京的有产家庭,“422结构”,夫妻月收入合计4万,但赡养老人可能就要月支4000元,子女教育月支4000元,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姑且不算,房贷利息(假定贷了120万公积金和80万商业贷款,还款期25年)约6000元,那么计税时,夫妻每人要在5000免征额基础上减去社保再扣除7000元,两人加起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不到5000元左右,合计缴纳个税才一百多元——而按现行的旧版税法,该家庭要缴纳个税4000元左右。而按新版税法若不计专项附加扣除也要合计交1500元左右的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弄是关键

到底该怎么扣除,要不要家庭与家庭之间有别,要不要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别,这都是非常实际、且充满争议的话题。

这六个专项附加扣除与民生高度相关,个税立法也十分关注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体现出政策制定的谨慎性、公平性,使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充分聚集民意、符合国情。

有学者提出如何确保专项附加扣除被用在正确方面的问题。比如对子女教育设定专项扣除,如何保证纳税人确实将节约的税款投入子女教育,即使可以证明,仍然有证明成本巨大的问题,并会降低税收征管的效率。尽管这一担忧有合理之处,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仍有必要,因为我们应该假设家庭会理性地将由社会条件决定的必要费用投入到子女教育之中。公民自己通常更能决定何种支出方式对自己更有利,通过专项附加扣除让公民掌握更大的配置资金的自主权,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还能产生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因为假设公民税负过重而产生政府需要介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不充分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动用财政资金,而从一开始就把这些问题在更大程度上留给公民自己去理性处理,是更为适当的做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学术委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意味着更多的个人需要按照要求申报,且不少人需要补税或退税。这一方面对纳税人在税收知识方面的要求更高,另一方面,纳税人可能需要税务中介服务,由此可能增加额外的支出。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专项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这意味着,在具体贯彻落实时专项扣除将具有一套明确可操作的规则。借鉴发达国家个税征管的经验,可以采取多种征管方式,比如,申报扣除,纳税人只要申报体现自己实际情况的材料就能享受扣除,并且规范材料的要求,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通过第三方报送等方式,尽量减少纳税人报送到税务机关的必要材料;预缴扣除,纳税人在每月预缴税款时就能享受专项扣除,个人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纳税人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提前享受到减税福利;未扣退税,如果预缴时纳税人完全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全部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等等。

“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

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建立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情况的专项扣除制度,对有效发挥个税功能,实现政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新个税法将免征额再次提高充分体现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同时新个税法中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也需要与时俱进,体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度。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专项扣除方案出台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这也将更好地体现税制的公平。

李克强总理特别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第二,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第三,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要因时而动、不失时机推出更大‘减税降费’举措,向社会发出积极信号。这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李克强说,“今后我们只能更进一步严控政府‘三公’经费,为群众、企业多减税、多让利。我多次说过,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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