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的影响因素与推进路径
2018-02-06鹿锦秋
鹿锦秋 赵 璐
(山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LU Jinqiu, ZHAO Lu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Shandong 255049)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号召推进家庭文明建设,提出“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使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具有更丰富的时代内涵”[1],强调要“认真研究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推进家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2]。构建家庭“性别公正”伦理正是有效推进家庭文明建设、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夯实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石。尽管伴随新时代男女平等理论与实践的深入推进,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受经济社会转型影响及父权制传统性别文化规范制约,当前我国家庭性别公正缺失现象依旧普遍。因此,立足性别公正视域,深入探讨新时代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问题,对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公正以及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性别公正”在我国当代家庭伦理建设中的提出背景
习近平指出,“长期以来,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2]对于曾经深受“男尊女卑”陈规陋习束缚的中国来说,强调现代语境中的“性别公正”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家庭伦理视域下的“性别公正”作为表征男女家庭成员性别关系平衡性和恰当性的重要范畴,其核心意涵是主张在家庭性别伦理建设中,应秉承男女“价值无差别”、活动“领域无限制”的性别平等理念,在尊重两性生理及社会文化差异基础上,以“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为核心要求,以尊重两性“自由选择”意愿为原则,对男女两性的家庭、社会角色以及“权利与义务”、“贡献与回报”等资源按一定比例公平合理分配,并在必要情况下进行适度补救性调节,以达成“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使男女家庭成员都“得其所应得”的理念、原则、制度、法律、政策、状态和结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对家庭伦理的诉求从“两性平权”到“性别公正”的趋势日益明显,这既反映了对新中国男女平等理论及其实践的反思和深化,又与西方社会性别/女性主义理论的引进与借鉴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前,依据传统马克思主义建构的“男女平等”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我国女性在各领域享有与男性平等权利,极力倡导女性走出家庭、积极投身社会生产,向男性看齐的“铁姑娘”受到大力追捧,尽管这对增强我国女性独立性和翻身解放、对颠覆“男主外、女主内”传统家庭性别分工模式及文化观念贡献巨大,但这种女性解放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安排,女性虽以男性基准进入生产领域,但未跻身国家公共话语生产领域,同时男性也未在家庭中承担起相应的家务劳动。这种将女性解放等同于女性就业、片面追求与男性等同性的男女平等理念,忽视了两性生理差异,许多就业女性因劳动强度增加而身心受损,实则是形式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女性而言显然不公正。
20世纪80年代,一贯受到国家保护的女性地位及其就业等保障遭遇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女性下岗生活难、男女收入差距大、女性家庭地位降低、打工妹问题凸显等女性受歧视问题频发。面对理论与实践脱节造成的困惑,自我意识觉醒的女性开始质疑和挑战“男女平等”这一传统女性解放意识形态,重新反思新时代下“女性解放”的应有意涵,呼吁中国女性意识的觉醒应“使‘妇女’成为一个与‘阶级’并行的独立的范畴”[3]96-97,通过削弱性别与阶级之间的关联,女性解放理论与“性别差异”挂钩,与原先男性基准的“男女平等”理念脱钩,两性自然差异的因素被重新强调,这种“分离”需求随着经济转型愈加强烈。1988年中国妇女六大召开后,全国妇联审时度势,及时号召女性在家庭及社会中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男女平等话语开始转向突出女性特点的“自我发展”口号。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及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贫富差距拉大、资源分配不均、区域发展不平衡使阶层分化加大,男女间、男性内部及女性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愈加明显和复杂,性别不公正现象增多。这种社会剧变必然要求“男女平等”分析重新考虑阶层或阶级、区域、城乡、民族等因素,女性诉求也就从单纯追求对家庭及社会利益分配的“两性平权”发展到既要尊重“两性差异”“女性间差异”,又要关注“相互交叉的多元差异”,以保障任何女性的家庭及社会处境都比“平等的最初安排”有所改善的性别公正话语。针对这一诉求,2018年中国妇女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婚姻家庭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各项政策法规必须要“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关注妇女需求,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4]。习近平在会上强调:要“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最普通的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身上,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4]。由上可见,我国家庭伦理从“两性平权”到追求“两性差异”和“妇女间差异”的“性别公正”的发展趋势,正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男女平等理论中阶级与性别、平等与公正、群体与个体等诸多范畴内在矛盾不断反思、重建和深化的结果,而这一过程又与当代西方社会性别理念及女性主义平等观演进逻辑相吻合并深受其影响。
二战前秉承自由资本主义性别平等观的第一波女性主义,在极力反对主流政治思想男性偏见、积极追求两性法权平等的同时,不得不面对这种普遍主义正义伦理造成的两性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忽视两性差异的本质主义困境。二战后对国家资本主义父权制发起挑战的第二波女性主义转而追求承认男女差异的平等,明确提出标示男性统治女性不平等权力结构的“社会性别”概念,要求重新评估女性特质及其价值并予以肯定,“平等与差异”议题由此被提上论辩日程;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信奉后现代主义的第三波女性主义进而认识到,女性内部客观存在的种族、阶级、宗教、文化差异使女性难以作为一个群体统一行动,因而在指责社会性别概念“忽略阶级、种族及文化的冲击及影响”的同时,强调在基本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赋予性别平等“既强调性别差异又强调女性间差异”意蕴,追求一种基于差异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平等,而这种动态差异平等观通常趋向于诉求“性别正义”或“性别公正”进行表达。但这种观点由于过分追求“弃同求异”而被视为“女性主体性被彻底摧毁而不利于女性解放”,因而目前这种性别公正观又逐渐呈现出一种“在顾及女性内部差异基础上寻求女性团结路径”的辩证女性主义新趋向。
总体而言,由于当代西方社会性别理念及性别平等观的演进逻辑与我国男女平等理论及其实践有不谋而合之处,有助于解答我国学者对性别平等理论及实践的困惑,因而汲取西方社会性别理念及性别平等思想精华也就成为发展我国性别平等理论的重要途径。尤其是以1995年北京世妇会为标志,我国正式将西方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决策主流并作为发展战略广泛推行。这一时期引进的社会性别理念核心是旨在规定差异而非追寻平等的“承认差异”思想。正是受此影响,我国主流话语开始强调男女性别差异和分化,并将马克思主义女性理论阐释为运用性别观点分析女性问题,原先“集体性别无意识”的男女平等概念逐渐为被承认差异的性别平等概念所取代。同时,面对我国社会分化及性别分层,西方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性别平等观及正义理论也为国内学者探究女性分层及性别公正问题提供了借鉴。本世纪初,女性学界明确提出要建设一种强调基于差异的平等、以性别公正为核心价值诉求、以建构和谐性别关系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其实质是倡导“一种需要接受基于不可更改的生物属性的自然差异而导致的事实‘不平等’之上的正义价值的评价与规导的制度安排和行动准则”[5]67。近年来,伴随“公平正义”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构想的基本条件、“公正”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公正”作为国家主导性权威话语从此进入囊括家庭性别伦理学在内的妇女/性别研究领域,“男女平等”到“性别公正”的发展诉求日趋凸显。总之,这一趋向不是性别“差异性”完全取代性别“同质性”的过程,而是将二者辩证融合、实现两性之间普遍性公正和差异性平等之间动态平衡的过程。性别公正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手段,其目标归根结底是达致实质性的男女平等。
二、新时代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的影响因素
伴随经济社会进步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我们应当看到,步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男女两性在城乡家庭经济、政治、婚恋情感及思想观念中的性别角色、所处地位及对各领域“权利与义务”、“贡献与回报”资源的享有和分配更加趋向平等公正,但“男强女弱”、“男多女少”、“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的不平等传统家庭性别伦理仍旧存在甚至凸显。笔者认为,涵盖收入、职业、教育、情感等建构要素的夫妻间相对资源禀赋的性别结构以及家庭性别角色及夫妻权力规范意识是直接制约当前我国家庭性别伦理公正性实现程度的两大主要因素。
(一)夫妻间相对资源禀赋的性别结构对家庭性别公正的影响
“夫妻间相对资源禀赋的性别结构”范畴表征的是基于对比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资源获取能力及实际占有量的性别差异。夫妻之间收入及职业、受教育程度、情感投入等要素的相对资源禀赋差异对我国家庭经济、政治、婚恋情感及性别观念的公正伦理建构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夫妻间经济资源禀赋差异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经济关系是家庭伦理建设之根,“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286因此,夫妻经济收入及对家庭经济贡献的差异无疑对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事务决策权、个人事务自主权及性别观念的公正性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一,夫妻经济收入及家庭经济贡献的差异对夫妻家务劳动时间影响显著。研究显示,工作收入稳定的已婚女性比无收入已婚女性的能源获取并占有的能力更强,承担的家务更少,家务劳动时间更短;[7]而丈夫经济贡献更多的家庭,妻子家务劳动时间显著高于经济贡献差不多的家庭。可见,夫妻中拥有资源优势的一方可能会减少或避免家务劳动,而相对“劣势”的一方可能承担更多家务。第二,夫妻之间家庭收入、从事职业及社会地位的相对资源禀赋差异对双方权力关系家庭地位平等程度及个人自主权大小影响显著。家庭经济贡献能增加丈夫家庭权力和影响力,同样也能提高妻子在家庭各项事务上的话语权和决定权。第三,夫妻之间家庭收入、从事职业及社会地位的相对资源禀赋差异对夫妻确立公正性别观念影响显著。性别观念与人们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经济地位密切相关。刘爱玉、佟新等许多学者认为:婚前家庭经济地位越低、家庭经济贡献及职业地位小于丈夫的妻子,其性别分工观念相对传统和落后;而婚前家庭经济地位越高、婚后对家庭经济贡献及职业地位与丈夫差不多或大于丈夫的妻子,其性别分工观念则呈现更为进步和平等的态势。[8]232,235
2.夫妻间教育资源禀赋差异的影响
第一,夫妻受教育程度差异对家务平等分担具有重要的独立影响。大多实证研究认为,相对资源论的“教育资源优势有助于降低个人承担的家务劳动量”这一论断具有较强解释力:牛建林指出,“夫高妻低”的教育匹配不利于打破“男外女内”固化模式和实现家务分工平等化,而“夫妻相同”“夫低妻高”的教育匹配则能不同程度地推动男性平等分担家务。[9]这表明提高女性受教育程度是推动家务性别分工公正化的最直接力量。第二,夫妻受教育程度差异对家庭性别政治地位的平等建构有一定影响。教育程度同于或高于丈夫的女性由于更有能力获取社会参与途径及资源,因而她们对丈夫及家庭不再存有强大依附性。同时社会地位的提升有助于她们形成更为独立的自主意识和平等诉求,并有能力获得更为平等的家庭地位及更为积极的主观感受。
3.夫妻间情感资源禀赋差异的影响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情感投入大小及其差异对家务劳动承担及家庭权力分配平衡性密切相关,也是制约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实现程度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第一,夫妻情感投入与家务劳动分担之间关系显著。情感资源如同收入、教育资源,也对夫妻家务劳动承担相对独立地发挥影响。可以说,家务劳动应被视为体现夫妻契约关系情感本质和维系、发展夫妻情感关系的一种情感劳动,而非纯粹简单的理性劳动付出,或者是全然根据物质经济及教育资源状况而理性精明算计的结果。第二,相对情感资源与家庭权力获得也具有一定关系。婚姻需求和依赖理论认为,夫妻中情感付出更多、更重视婚姻的一方,往往因更担心配偶变心而更易不惜失去权力去顺从对方,而付出较少感情或对婚姻缺乏兴趣的一方往往可以更自由、更有效地控制和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在婚姻关系中占据优势权力地位。传统女性通常将婚姻视为终生归宿,婚后经济和感情上则更多依赖丈夫,更需要坚守家庭,因此放弃权力或接受配偶支配的概率更大。
(二)传统性别角色及规范对我国家庭性别公正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步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增强,“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不平等性别角色观念及规范已不再占据统治地位,但近十年来由于社会转型期国家就业模式的更新、市场竞争的加剧及大众传媒对性别角色刻板化的助推等因素[9]的综合作用,传统性别角色意识不但未衰落,反而呈更加定型化态势,这种传统性别文化“回潮”趋势的凸显对新时代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
1.传统性别角色及规范对家务劳动承担及工作—家庭冲突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对家庭经济贡献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家务劳动承担越少,但研究表明,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妻子的相对高收入虽能减少其家务劳动,但相对收入增幅超过一定范围时,反而会增加妻子家务劳动。这种逆转实则由性别观念造成。由于传统性别观念浓厚的人习惯于固化男女气质与家庭性别分工之间联系,对“男外女内”分工合理性深信不疑,所以当传统性别观念浓厚的妻子比其丈夫对家庭经济贡献更大时,就会将自己视为违背这种传统分工规范的“女强人”,如果其丈夫也具有这种传统性别分工观念,就会因其未能全面担负养家责任而自卑内疚,正是为了弥补这种“性别角色偏差”,妻子才力求多做家务来体现其女性特征以维持家庭的稳定;而拥有现代化性别平等观念的妻子则不会因为成为家庭经济支柱而与“男外女内”、“贤妻良母”、“相夫教子”性别角色期待有强烈违和感,因而她们并不刻意强求自己多做家务以平衡夫妻关系。因此,夫妻家务劳动时间的多寡既与二者收入、职业、地位、教育、情感、时间等相对资源禀赋差异相关,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传统性别角色及规范这一独立因素影响的深浅,体现了夫妻相对资源对比及性别角色意识的共同作用。
2.家庭性别角色及规范对当前我国家庭政治性别公正的影响
目前,不论是家庭财产、基础教育及健康/营养等供养和支持家庭成员生存发展的基本资源分配,还是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个人事务自主权及家庭实权感等家庭权力的分配,男女两性总体上仍不够均衡公正,女性相比男性仍处边缘状态。伴随当前社会转型及“夫为妻权”向“夫妻平权”的过渡,我国个人社会性别角色态度出现了“传统型”与“现代型”的分化。对男性而言,许多“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父权制传统性别意识浓厚的男性仍将自己视为当仁不让的“一家之主”,仍将“三从四德”视为衡量贤妻良母的标准,因而在家庭财产、教育及健康等资源分配上往往“重男轻女”,而且在家庭重大事务处理上常不顾妻子平等权力而自己说了算,致使一些女性即使经济收入、学历、职位比丈夫更高,也经常受制于或听命于丈夫。目前我国父权制文化和传统性别观念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平等夫妻权力关系的构建。相比男性,性别观念因素以及性别化的行为选择对女性家庭权力的影响更大,因此,帮助女性确立现代平等性别观念,是实现家庭政治性别公正的关键。
3.传统性别观念回潮对当前我国家庭性别公正理念的影响
尽管当前我国男女两性对性别公正观认同程度存在性别差异,但调查发现,近十年来无论男女对性别平等观念总体却趋向淡化和倒退,对“男外女内”、“女子无才便是德”等诸多不平等传统性别文化规范的认同率反而有所提高。传统性别观念在当今我国各群体中普遍趋向回潮已是学界共识和不争事实。原因有:其一,与我国女性在当前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潮中的处境及遭遇密切相关。女性进入职场后,因受制于各种性别歧视规则而比男性更难晋升、更易失业,尤其当工作与家庭的冲突因时间、精力和生理等因素限制而难以兼顾、倍感无奈时,就会不得不为维持家庭生存保障,重拾“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放弃事业、回归家庭。其二,当前我国家庭性别公正观念淡化直接源于传统性别观念在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复归。近年来出于为中国市场经济强劲发展寻找文化动力归因的目的,传统文化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性别文化被重新审视并在政府、学界、民间及市场中蓬勃回归。在学术界,许多新儒学学派将儒家传统的男权性别文化和家庭观念神话、本质化,对当今许多人的性别观念回归传统产生了思想和理论助推力。传统性别观念在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复归则是导致当前我国男女家庭性别公正观念回落的最直接原因,它对男女个体现代性家庭性别公正观念的建构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尤其是使男女个体对“男主外,女主内”、“丈夫的发展比妻子更重要”、“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传统性别观念的认同率明显升高。
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传统性别观念复归并非是向父权制男权社会的彻底倒退,而是向着实现性别公正之路前进的漫长过程中暂时的曲折,因为这种复归的基础不再以土地、财产私有和父系继承为基础,而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涵盖女性在内的当代中国各群体已在阶层、城乡、性别、族裔等多种维度上高度分化,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观念及家庭观显然缺乏统领女性全部生活的能力。
三、新时代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的推进路径
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既需要国家建立支持家庭的政策体系,也需要社会工作及服务机构的大力支持,更需要家庭性别公正理念的有效推进,还需要家庭成员个体自觉的性别公正伦理道德实践需要的推动。
(一)以建构社会性别主流化主导下的家庭政策体系为根本
“家庭政策”是指包括法律在内的由国家以及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旨在推进家庭性别公正建设、有助于女性家庭地位提升的社会性别主流化主导下的政策规定。自1995年社会性别视角逐渐被纳入我国社会发展各领域主流以来,在对建国后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已有法律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同时,我国又陆续制定了诸多与社会性别相关的法律政策,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越来越强。但迄今为止,由于我国社会政策体系对家庭功能及其性别视角的忽视,其中关于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和提高女性家庭地位方面的政策法规较少,与家庭公正相关的其它领域的政策法规也存在诸多性别盲视和短视现象,即使有关家庭性别公正的政策法规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仍以男性标准作为提高女性家庭地位的标准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别平等精神,内容表述宽泛笼统,原则性太强,实际可操作性差,而且内容分散零碎,不够系统化,总体实效性较低。鉴于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对有效推进我国家庭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因此,充分履行国家及政府各部门应尽职责,积极建构社会性别主流化主导下的家庭政策体系对加强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极具必要性。
1.增强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家庭性别公正理念是前提
理念决定政策,政策承载理念,明确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家庭性别公正理念是家庭政策决策的依据。目前我国许多政策制定者、决策者及执行者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及家庭性别公正问题存在盲视或短视,不同程度地缺乏敏感度,甚至有人不知“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这种现象直接影响到家庭政策本身的性别敏感与否,也直接影响到家庭性别公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效果,因而要推进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无疑首先要通过国家倡导、教育培训、工作实践、评估考核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尤其是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的带头和垂范作用,努力提升中央及地方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社会性别理论素养及实践能力,增强他们的性别敏感意识和性别歧视现象的分辨能力,使他们既要认识社会公共领域消除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与偏见、落实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必要性,也要重视家庭内部女性地位提升及男女平等实现程度对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唯有将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提高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层面,使性别公正意识纳入到家庭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决策主流,才有可能提升相关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的性别敏感度,将习近平“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2]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进而通过教育、宣传等办法增强全体民众的性别敏感度。力求让家庭性别公正理念深入人心,达到消除家庭性别不公现象,提升女性家庭地位,建构和谐家庭的目的。
2.建构向女性倾斜的发展性家庭政策是核心
当前我国“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的性别公正伦理格局显然向男性倾斜而对女性不够公正。女性是维系家庭发展的中坚力量,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又以家庭健康发展为基础,如果女性受到家庭制约而不能获得全面自由发展,势必对家庭及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效推进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就要制定一系列“关爱家庭”、“以人为本”的基于支持女性发展、改善女性福利的家庭政策。
第一,提高女性自身资源占有量并推动女性在社会领域的发展,加强抵御传统性别文化规范消极影响的意识及能力。应结合实际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重点加强女性受教育、就业及生育保障,为女性获取经济、政治等社会资源、提升社会地位、增强社会竞争力创造公平环境。不断扩大受保护女性范围,尤其要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利,使更多女性享有就业保障;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规定应更具体,对为女性提供工作和照顾家庭便利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设立奖项等激励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弹性工作制度,并设法防止企业以此制度为幌子侵害职业女性权益;政府为只参与家务劳动而未能就业的妇女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费用补贴,并对那些承担家庭责任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哺乳误工费;国家给予生育保险资金支持,将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以维护女性生育权益不被侵害;加大对女性,尤其是低学历女性和农村女性参与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投资;设立贫困地区女童教育专项资金,扩大“两免一补”政策覆盖面,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女孩入学率等。
第二,政府要确立旨在促进性别公正的发展性家庭政策。家务劳动及儿童照料方面,政府应在《婚姻法》等法律政策中对家务劳动的经济及社会价值予以高度肯定,倡导夫妻共担家务,明确家务劳动付出者(不只是女性)的权益保障原则,以消除家务劳动女性化的刻板印象,并对家务劳动付出者因家务劳动及家庭照料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应将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文凭、资格、执照等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补偿另一方的支持、投入和贡献;通过设立父亲假、开展“他为她”活动等方式,打破照顾责任女性化的设定,强调男性家庭责任,鼓励男性主动参与、共同分担家务劳动。为减轻家庭养育孩子的负担,可适当延长女性产假并将丈夫陪产假统一立法,同时增加生育补贴、育儿津贴和学前教育补贴。还应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在企业内部提供托儿设施,加大公共幼托服务投入。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应采用多种方法保障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财产资源分配方面,应建立并完善体现性别公正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夫妻个人财产由其本人享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10];针对农村女性土地权利保障问题,男女参与村民大会决策的人数比例应大体平衡,保证女性土地权益问题上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还要将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化;保障出嫁他乡的女性及留在娘家的出嫁女的娘家土地继承权、丧偶女性在迁入地的土地权、无地或丧失土地女性的权益补偿;除发包方(集体)外,侵犯妇女土地权利的个人及组织也应给予司法救济,[11]等等。婚姻关系方面,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或因其他原因非自愿结婚的以及虚假婚姻应作为可撤销婚姻,以保护受害人婚姻权益;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受害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责任,[10]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告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销监护制度等家暴处置新机制而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原则性条款具体化,比如:明确忠实义务请求权的概念、明确规定并完善“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之民事责任等,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夫妻婚姻情感公正。
(二)以夯实女性及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倡导家庭性别公正理念为依托
实现家庭内的性别平等既需要政府政策支持,也离不开社会多方力量的合作联动及对家庭性别公正理念的广泛认可和大力倡导。
1.建立和完善补救性、预防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女性及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更好应对当前婚姻家庭及男女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及各种挑战,我国女性及婚姻家庭社会工作从最初各类民间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到妇联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展开实务,再到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广泛介入,已经初步形成妇联主导、依托社区、专业机构参与的工作模式,[12]但针对当前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中的现存问题,首先需要各级妇联“主动作为,哪里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2]。其次还要不断拓展社区现有服务领域,继续推进和完善补救性、预防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女性及家庭社会工作实务工作。加大对家政服务、公共托幼和养老机构的投入,打破以家庭为主体的固有照料模式,减少家务劳动对女性就业的冲击,缓解职业女性家庭—工作之间的冲突;组织相关活动帮助女性开发资源,获取技能,提升自身素质;对夫妻间、亲子间、婆媳间及兄弟姐妹间的误解、摩擦、分歧和矛盾,专业人员应及时提供调解服务,对歧视女性及侵害女性权益等现象,要积极为受害女性维权;广泛设立专门服务平台,运用“先维情、再维权”理念,通过提供情感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干预离婚危机、优化夫妻情感、营造婚姻幸福;采用有效举措健全多方资源协同救助的反家暴社会工作机制;以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普及社会性别理论知识、宣传家庭及社会各领域性别平等理念及政策的教育培训,提升民众性别敏感度及对各种性别不公现象的识别力及应对力;对单亲、特困、失业等特殊女性群体提供专业社工服务项目,为其组建关爱档案,给其以心理、道义、经济及法律支持,助其树立自信并实现自立;提倡将公共服务人员纳入政府公职人员行列,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以增强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构建并完善农村女性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理念,帮助女性参与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力促农村女性就业创业、增加收益,尤其要为留守妇女提供生活、就业、创收、情感、心理等全方位帮助。
2.大力提倡相互关爱、共担责任的家庭性别文化风尚
家庭是父权制性别文化最难攻破的隐蔽“堡垒”,要推进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全社会各方舆论和大众传媒工具,大力倡导和推广相互尊重、共担责任的家庭性别公正理念及文化风尚,最大限度消除性别歧视和男权文化的不利影响,为实现男女在家庭领域的全方位平等提供不可或缺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的龙头培训教育作用,通过各种深入民众的喜闻乐见的活动宣传家庭性别平等理念,扎实推进家庭性别公正建设;充分利用学校教育主阵地影响,将男女平等国策及家庭性别平等、公正理念贯穿于党校、大中小学常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中,开设社会性别理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等课程,剔除课程内容及教育理念中隐含的性别歧视素材,并严格规范教师言行、杜绝旧文化在学校的传播。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期刊及网络新媒体等各大众传媒领域建立家庭性别平等监管机制,禁止、控制隐含家庭性别歧视的文化宣传。积极发挥新闻传播工具的正向影响力,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维护女性家庭权益,深度展示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风采。积极倡导夫妻共担家务、同步发展理念,将家庭性别平等理念贯穿大众传媒各领域、媒体宣传全过程。大力强化倡导家庭性别平等、尊重女性的社会舆论环境,努力推动公众尤其是男性文化观念的更新和进步。
(三)以家庭成员个体自觉的性别公正伦理道德实践需要为动力
当前我国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的推进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社会力量的协同推动及家庭性别公正理念的文化氛围等外部客观条件,但外因须通过内因才能真正发挥效力。要推进全社会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深入发展,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让家庭男女成员个体自觉形成性别公正伦理道德实践的内在需求。这就需要男女家庭成员高度重视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对促进个人、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接受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倡导的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力求在生活、学习实践及社会教育中提升对男权主义传统性别文化和先进的性别平等理念的辨识力,自觉抵制“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角色规范及家庭暴力、婚外恋等不利于婚姻幸福的性别不公行为,形成男女相互尊重、共担家务、权利平衡、遇事协商、互敬互爱、地位平等的性别公正道德意识并自觉实践。其中,女性要提高对自身能力和价值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和婚姻观,树立终身学习终身受益的观念,不断充实提升自己,遇到家庭资源分配不公、夫妻权力不平等、家暴、婚外遇等性别不公现象要敢于运用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男性则要重新定位对女性的认识,打破传统的“男外女内”传统观念,主动承担家务劳动,同时抛弃传统性别规范贴在女性身上的“弱者”标签,对女性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予以认可和肯定,在处理家庭重大事务问题上,杜绝一言堂等独断专横的家庭作风,要给予女性更多的人格尊重和情感关爱。总之,全面推进我国新时代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需要男女两性齐心合力、共同努力。
综上,彻底消除家庭内部男女不平等的种种传统观念和行为,切实保障女性平等拥有各项家庭资源、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平等享有家庭发展成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政府、社会及个人全方位、多角度协同合作和并肩作战,才能积极推进新时代家庭性别公正伦理建设,最终实现两性和谐发展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