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研究
2018-02-06王明前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淮北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淮北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中抗日根据地八个战略区之一。淮北区东临运河,南濒淮河,北抵陇海线,直接控制津浦线,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共党史学界对淮北区减租减息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①但仍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现有研究对抗战前淮北区农村存在的各种封建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形式缺乏有机梳理,特别是对地租和高利贷剥削的封建性缺乏本质认识,从而对淮北区减租减息斗争的社会基础估计不足。其次,现有研究仍然把减租减息斗争仅仅定性为生产关系的变革,这一判断虽然合理,但是没有进一步深入认识到减租斗争在抗日根据地的斗争实践中,还具有政治斗争的内涵。换言之,减租斗争不仅仅是经济斗争,更是群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体现着群众路线和阶级路线的有机统一。最后,现有研究虽然肯定了减租减息斗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相对忽略作为生产关系调整的减租减息,其实也具有某种后遗症,即它不可能彻底消灭农村经济生活中的租佃和高利借贷现象。因此,现有研究也就不能准确判断这种现象是否属于农村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这客观上影响到对减租斗争整体绩效的评价。本文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淮北区的减租减息政策,以期增加中共党史学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一、减租减息斗争前淮北区农村的租佃和高利贷剥削形式
抗战前淮北区农村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土地占有高度集中,地主经营方式高度依赖封建地租剥削。
淮北区土地占有状况,总体而言,“江苏边境比较分散,安徽边境比较集中;岗地比较分散,湖地比较集中;两边比较分散,当中又比较集中。”具体到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土地占有状况,占总户数5%的地主占有40—45%的土地,占户数7%的富农占有20%的土地,占户数40%的中农占有30%的土地,占户数50%的贫农占有10—15%的土地,占户数8%的雇工占有1%的土地。[1]47-50从地主的经营方式看,分租地主即主要依靠封建地租剥削的地主,比较经营地主占绝大多数。[1]52剥削形式上,“一般的分租多于包租”,湖地分租较多,江苏沙地与稻田包租多。分租有对半分、四六分、三七分。淮宝有一种估租,是“等庄稼成熟时,由地主或派分场先生去估,然后照对半数或四成交给地主”。包租租额从一斗到七斗不等,其中以大头佃即一季租最苛重,“一次交麦租,地租更重,泗灵睢最高大头租,有交六斗甚至一石一亩的路西豫东一带的发种地,“佃户形同雇工,地主类似经营地主,收粮食时倒二八倒三七分,工本一切是地主的,所分粮食类似工资地租形态,“一般是粮租,有些园地、瓜地有作钱租的,个别地方有给钱租的,现在均改了实物地租”,少数以劳力换地种。额外剥削方面,“有打杂差,打官差,年礼、节礼、估租请分场先生。种地要请上庄酒,还有什么押板订田礼等规矩”[1]53。具体到豫皖苏边区,各地土地占有关系也呈现出地区差异。“土地苏北比较集中,阶级分化明显,各处还可以见到封建时代庄园制的残余”;“皖北土地集中程度次之”;“豫东土地分散不集中,小农自耕农占主要地位,地主的剥削在经济上还较其他地区稍轻”[2]83。再具体如涡北的曹市乡,全乡900多顷土地,地主占有250至300顷。其中本集保,佃农有80多户,占总户数一半。四里保共280户,佃农占70户,占1/4。[1]130-132
淮北区高利贷剥削,以淮宝县黄集区绥靖乡为例,大致包括以下形式。首先是借钱计利,有春一四、秋一二、春一五、秋一三、春一六、秋一四等算法。如“春一四、秋一二,就是秋后或春天借的债,夏收后付利息四分,还不起而延至秋收后付款,则将利息四分亦折成本钱,按二分一厘付息,照这样计算,春一四、秋一二利率,即是两季付,付息六分八厘”。其次是集头钱,“每逢一集即加利二成”;“过一两集不还可以利上加利”。月头钱,“按月加利二成,有月不过五的习惯,过了五天,即要多付一个月的利息”。再次是借粮计利,即“所谓一个两个,就是春天借一斗粮,麦后即要还二斗”,又称作“五年三十二”,即“如果借五年不能偿还,则本利即涨到三十二倍”。最后,是利用粮价涨落翻滚利钱,即“粮价贱时,便把钱算作粮食,粮价贵时便把粮食算作钱,这即是所谓听涨不听落”[3]32-33。高利贷债主最毒辣的手段,是所谓“要人要地”,即“当农民无钱还债而又不愿押出或卖掉土地,债主便会逼迫你到他家里帮工抵债,这是无偿劳动”,而且“所抵往往算作与每年的利息相抵消,不能将本抵掉”[3][36]。总之,高利贷剥削呈现“放债——取利——押地——兼并土地”的趋势。[3]40该乡债主“多是暴发户,守财奴,剥削的办法非常野蛮、落后,直至可以任意剥夺债户的身体自由,或驱为奴仆”。这是因为该乡农村经济,与岔河一带“封建的地主经济与商业资本密切联系着,地主富农往往兼作商人,他们可以把游资投入借贷关系取利”,也可以在“生息不及经商取利多时”转为商业资本,该乡高利贷“是对农民劳动力财力的剥夺榨取”,它不仅是“一种农村剥削者用以兼并农民土地的工具”,而且“把大批劳动力驱为己用,大部并与生产过程分离开来”,其结果“自然就缩小农村的生产,加深农村的经济的危机与加速农民破产的过程,并减低农民的生产情绪”[3]49。又如泗灵睢县,“农村经济为商业资本所控制,百分之八十的悬租均系从大李集放出。地租多系一季租、大头租、罚租等。”[4]353再如涡北曹市乡的高利贷剥削有三种形式。一为合子地,即整租,“借一千元,每年给五斗六斗利,利还不清,到第二年再折成本,再加利”。二为转湾子钱,是流行于集镇上的一种短期放债,“借一千元,每逢集还五十元利”。三为“听涨不跌”[1]130-132。
上述对淮北区农村地租和高利贷剥削状况的分析,足以证明淮北区存在着迫切的减租减息斗争的社会要求。
二、淮北区减租减息政策的逐渐正规化与科学化
淮北区党和政府在坚决贯彻中共中央有关“二五”减租指示的同时,根据淮北区地方实际,及时调整政策,探索适合本边区特点的减租减息政策。在艰苦的实践中,淮北区减租减息政策逐渐实现了正规化和科学化的统一。
淮北区开辟之初,减租政策并未直接实现“二五”减租,而是在原租额基础上削减,一般以三七分租为原则。
1941年6月22日,刘瑞龙在总结泗县专署成立一年来运西苏皖根据地施政成绩时提出:“对半减二五,四六减二成,三七减一五,一斗减一升,二斗减三升,三斗减六升,四斗减一斗,租金减租合粮算,满收满缴,半收半缴,不收不缴,佃户必须缴租”。减息方面,“借钱还钱,借粮还粮,低价还原,筹借加一五,价高加一半,年利一分半,月利一分五。”[2]1529月21日颁布的《淮北行署施政纲领》宣布:保护人权、财权,“对私人之土地、房屋、财产,不分贫富,一律加以保护,并保证出当、承当、买卖之自由。”在此基础上,“实行减租减息,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解除各种对渔民、船户之不合理待遇”;“确定佃农及债户有交租交息之义务”[5]74。12月25日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修正改善人民生活办法》,坚决贯彻减租减息精神。减租方面,对于分租制,规定:“对半改三五、六五分,四六分改三七分,三七改二五、七五分,原租过轻者,不得再减,并规定满收满缴,半收半缴。”对于包租制,规定:“一律减二成。”因法币贬值而导致钱租改为粮租时,办法规定:“由东佃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三七分租原则。”同时宣布:“取消各种陋规:废除年礼、节礼、分场酒及额外劳役,以后地主要佃户做活,一律照普遍工价给钱。”减息方面,规定:“借钱还钱,分半付息,月利一分半,每元月利一分五厘;借粮还粮,二成付息,不论去冬或今春借的粮食,借粮一石,还粮一石二斗;老债还本(民国二十九年以前者),利过本,停付利,分期还本;利停本,停付利,减半还本。”对于当赎地,根据抵押双方贫富状况分别规定:“穷赎富,满期回赎,当价得分期归还。过期三年以上者,半价赎回;过期六年以上者,出价三分之一赎回;过期九年以上者,无价赎回,青苗回赎,除种三七分”;“富赎贫,满期原价回赎。青苗不准回赎。在富人将地赎回,如不自己耕种,原承当人有租佃优先权”。同时宣布“废除转当,由原出当人向首先承当人盘价后,再与最后承当人,直接发生关系”[6]82-85。同日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宣布:“境内人民之土地、房屋、债权及其它一切合法私有财产者,有营业证或契约者一律依法保障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私有财产其私有主有自由使用、支配、租佃、当卖之权利,其继承人有继承权;非罪大恶极之汉奸,经边区行政公署批准没收其财产者,任何人不得对人民私有财产进行没收或危害;逃亡敌区之业主、地主,其家无人主持且未指定代管人者,得由当地区、乡政府代管,按照规定交纳田赋公粮,但必需经边区行政公署批准,待业主、地主归来即行发还。”[5]87
1942年,是淮北区减租减息全面铺开的一年。淮北区党和政府通过相关立法,支持和配合减租斗争的展开,基本实现了减租减息政策的正规化。
1月14日,淮北苏皖边联救总会第一次扩大会议决议案要求,1942年度坚决贯彻减租法令,“在基本地区,从一九四一年午季起未经减租者,一律于今年夏季依照去年政府减租法令实行退租;减租之后,应普遍发动主佃双方订立租佃合同(租佃时期五年以上),以保障佃权而利生
产”;“边区、新区,今年必须发动群众组织佃户一律实行减租减息”。减息方面,针对私人借贷性质的高利贷,决议提出:“借粮利息不超过五成者,照规定借约归还;借粮‘听涨不听落’者,农民吃亏太甚,要求达到照春耕中等价扣算,不得照最高价;‘头里跑’、‘悬租’及‘买青钱’等借钱之债,以达到照银号春耕贷款定价扣算还粮不还利为原则;借钱还钱因麦初粮食变卖不出,可等粮食平稳时归还。”[7]146-1486月20日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减租条例》,分别地租种类确定具体减租率。条例规定:分租,“原来对半分成者改三五、六五分,四六改三七分,三七改二五七五分。原租不到三七分者不减”。包租,“一律减二五,满收满缴,半收半缴,不收不缴”。钱租改粮租,“由东佃双方协议,根据土质好坏,商定粮租,但不超过三七分租为原则”。淮宝地区仍实行三七分租。其次取消各种封建性陋规即额外剥削,“废除年礼、节礼、分场酒等额外负担及无报酬之劳役,佃东如用佃户做工时,一律照当时工资付价”。最后,《条例》坚决保护佃权,规定:“无永佃权之契约期满之地,佃东有依约处理之自由。但不得出卖出当与伪区,并须于退佃三个月前通知佃户,如因退佃而影响佃户生活时,得由政府调处之;佃东出卖出当有永佃权或契约未满之土地,原佃户有继续佃种之权,如原约未满,不得转佃他人;佃东在契约期满出卖出当与转佃土地时,原佃户有以同等条件承买承当承典之优先权。”[7]162-163同日颁布的《边区当地押地赎地办法》,同样以维护贫苦农民的基本生产权利为宗旨。办法规定:“承当人或出当人,为贫苦烈属、抗属与鳏寡孤独之贫户,专以此地为生,在赎地时政府得以优待抗属烈属、救济贫困之原则,斟酌情形处理之”;“当地人将地赎回,因缺乏劳动力,出卖出租,转当他人者,原承当人及贫苦抗属烈属,有依同等条件,承买承当承租之优先权”;“高利贷性质之押地,按月利分半,付息还本,将地抽回,原约作废。以至下年收益百分之三十计,利过本停息还本,利倍本者,本利不付;无利之押地,以当地论”;“高利贷性质之恶租,按原本分半行息,另立契约,原约作废。利过本停息还本,利倍本,本利停付。”[7]165同日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救灾借贷办法》,专门用于调整1941年冬季至1942年春季救灾期间的农村借贷关系。办法规定:“借粮还粮,借粗还粗,借细还细,利加二成;借粗还细,一斗还一斗”;“借粮时以款代粮者,以借粮论”;“借钱或借粮折钱者,依照原定契约,付息还本”;“借粮借钱,无力归还者,得由双方协议,以工折还,按当时市价,折合粮钱计算。”[7]166为充分保障人权和财权,维护农村社会各阶层的统一战线,1942年10月,刘瑞龙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做报告指出:“凡地主在敌区,土地在我地区者,可以收粮收租,并带一定限度的粮食出外;向边区内放债,只要不是过高的利息,尽可以来收债,政府予以保障。”[5]147鉴于1942年至1943年,边区农村社会“因法币跌价,一般的借钱比较少,中心区高利贷形式多是借粮,听涨不跌,也有少数特殊高利贷如悬租麦坠子账,边缘区则普遍是借悬租账”[5]355的情况,为有效抑制高利贷,淮北区采取“借钱还钱,麦息改为钱息三成;午秋两季还本,明年付息;借户一律不准将粮食运输出境,以免影响根据地内之民食”的办法对付根据地内的高利贷,采用“以清还集体借贷来影响私人利贷”,“由农救会组织群众照集体借贷归还”私人借贷,“对特别高利贷如边区悬租等,照边境区高利贷减息办法还”的办法,对付根据地内外之间的高利贷。[5]357总之,1942年是淮北区减租斗争的奠基之年。这一年,淮北区灵活贯彻中央“二五”减租原则,结合地方习惯,“规定对半分改三五、六五分,四六分改三七分,三七分改二五、七五分,并把钱租改粮租,废除陋规,减租后订立新契约,规定减租和交租办法,调整了东佃关系”。减息方面,根据利息不超过五分的原则,“对高利贷即所谓大头利,政府不予保障,保障普通利贷,奖励低利借贷。”[5]131-132实践证明,淮北区没有刻板执行中共中央的“二五”减租要求,而是根据地方实际,以“三七分租”作为心理定位,采取逐级削减地租租额的办法,恰恰体现了其决策的务实性和科学性。
随着减租斗争的逐渐深入,淮北区党和政府一方面及时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调整政策,对各地减租工作适时做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另一方面进一步修正减租减息法令,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
1943年5月17日,淮北区党委指示泗南县委:在春耕工作中,“必须贯彻减租退租,发动借贷,减轻高利贷对农民之剥削,这是与提高生产不能分离的。”[3]815月27日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规定:“一律减二成五,满收满交,半收半交,不收不交。”分租,“原来对半分者,改三五六五分。四六分者改三七分,三七分者改二五七五分。原租不到三七分,三七分者改二五七五分。原租不到三七分者,酌减”;“已实行三七分租之地区(如淮宝),仍照三七分租”。条例保障公平交租权利,规定:“交租使用当地通用之斗,禁止大斗收租,小斗交租”;“承租人如遭受疾病死亡被盗等意外,无力清交地租时,得与出租、协商还期交纳之。出租人对欠租不得作价行息”;“钱租改粮租,由双方协议,根据土质好坏,商定粮租,以不超过三七分为原则”。《条例》为保障佃权,促进生产发展,特规定:“出租人于典卖其租地于他人时,原承租人依同一价格,有承典承买之优先权;出租典卖其土地于他人时,承买承典若非自耕或雇人耕种者,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之优先权;租佃契约期满,出租人仍将土地出租时,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之优先权”;“出租人收回自种之土地,三年内再行出租时,原承租人有承租之优先权”;“承租人如在租地上进行耕地改良,出租人不得反对,并应给予帮助和鼓励。”[8]121-1246月1日,淮北苏皖边区行署要求在夏收工作中,首先坚决贯彻减租,做到“本地区内一律彻底减租,新地区减租不能少于二成”;同时坚决保障佃权,“佃东不得借故抽地,若佃东较佃户贫苦而抽地自耕者,须依本署颁布的土地租佃条例办理”。其次要求坚决限制高利贷。对所谓“听春价”,“其借粮价格不得照当时最高价作价,应照年后麦前中等价作价还粮”。对于“头里跑”,“借一百元还一百元,另外利息最多三十元,不还麦利”[8]130-131。鉴于“农村中有一种借粮名‘听涨不听跌’的高利贷,如麦前借粮一斗不论借时价格如何,但择其涨至最高的粮价计算,麦后归还时适值粮价跌低,以其低跌之粮价折钱还粮或钱,这样春天借一斗,经过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功夫,还时要付四斗至五斗”,以及“另一种高利贷叫青麦账又叫‘头里跑’,又相似悬租,如麦前借钱一千元,麦后除一千元外另加二石至三石的利息”,6月7日,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与各县参议长联席会议决议提出:“‘听涨不听跌’,不能以春天最高粮价付还,也不便以最低粮价付还(以顾全债权人得到相当的利息),则从旧历年后,麦收前之中等粮食价格或平均价格折标归还;‘青麦账’应依政府借钱办法利率最多不超过三成,实在贫苦而无力一次付清者分期清还。”[6]379-38010月20日,淮北区党委关于冬春两季工作的总计划提出:“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实行查租,适当解决因减租后所发生的土地纠纷,实行土地复查。”[9]10811月22日,刘玉柱在邳睢铜秋季群众运动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在巩固中提高斗争成绩。减租方面,在坚决贯彻“二五”减租原则的同时,在边区,“为了照顾东佃双方的困难,减租率可减至二成”。减息方面,“地坯子(指地纳租),秋季可减息四分之一即二斗给五升,麦季可二分之一退,即二斗息退回一斗。”此外,对于社会上流行的盐金高利贷,可灵活掌握政策尺度,“在政府无专门贷款前,不主观定减息办法是可以的,但应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舆论制裁,以求稍减利率”。对于转佃地,“佃富农的租地,可转佃贫农,但须尽可能采取说服办法。中农租地一般不转佃,自愿让给贫农者例外,绝不能强迫。”[7]332-334
随着抗战胜利形势的日趋明朗,淮北区党和政府逐渐把减租斗争引导向促进生产发展和巩固农民既得成果方面上来。减租日益和保佃、退租倒粮、打击地主阶级恶意对抗减租等政治斗争结合起来,日益注重社会效益。
1944年2月17日,淮北区党委指示春耕工作,要求通过进一步贯彻减租减息来促进生产。一方面,“彻底查租,退租,调整东佃关系,在查租退租中保障佃权,解决种子、对粪、柴草诸问题,提高群众生产积极性,解决生产基金”;另方面“调剂借贷关系,实行借贷自由,实行公平借贷,奖励低利借贷,高利贷不予保障,实行借粮还粮,借钱准许按借钱时市价折粮还。”[8]1871944年5月,淮北苏皖边区行署训令要求在夏收中坚决贯彻减租,要求“退租自民国三十年开始,一般未减租者,以债务论。除退还原租外,加年利二成,以单利算,如系以威胁利诱办法,过去未减租者,以欺诈取财论;一切悬租按照借贷关系,借钱折粮算加年利二成归还”[8]205。1944年的夏收工作,淮北区党和政府特别针对减息问题号召群众,一方面“继续举办积谷,防止灾荒”;另方面“提倡私人自由借贷”,“并提出在各合作社举办小本借贷所”[5]357。9月24日,邓子恢致函泗灵睢县委:“减新租查旧租,要真正做到没有一个不减不退的地主,没一个不得到实际利益的佃户。同时在今秋的减查退过程中,必须联系到为今冬扩军运动的准备工作。”[10]17712月7日,淮北区党委指示路西群众工作,首先要求在减租方面,“仍以实行二五减租原则为适宜”。为解决明年春荒,“减租时间一律从今年秋季减起”。其次在减息方面,要求做到“对老债主要是利过本,停利还本;利倍本,停利战后还本,分本还息”。
1945年1月11日,淮北边区各界人士联席会议决议提出,调整租佃关系的原则应该是“一方面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保护佃户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适当解决地主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和保护佃户的基本生活,不能有所偏废”。决议首先规定:有正式租佃契约且已满期者,依租佃条例处理,即“出租人于典卖其租地与他人时,原承租人依同一价格有承典或承卖之优先权;出租人典卖其土地与他人时,承卖承典人若非自耕或雇人耕种者,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之优先权;租佃契约期满,出租人仍将土地出租时,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之优先权;出租人收回自种之土地,三年内再行出租时,原承租人有承租之优先权”。租佃契约未满或无契约者,如果地主生活确实困难,需要抽回一部分土地出卖、出当或自种,决议规定:“地主生活确实发生困难,其抽回部分又不影响佃户基本生活者,可商同佃户抽回一部分;抽回土地的数量、丘位应与佃户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由政府和农救会适当调处。”[2]194-1953月20日,淮北路西第二次群众工作会议春季工作决议案要求,在1945年午收前继续贯彻减租。具体而言,要求:“肖、宿、永在午收前实行二成减租,午收后改二五减租,其他各县均实行二五减租”。包租,“实行除旱涝”,“将秫秫、豆子杂粮分开计算年成”。对于地主的涨租行为,要分别情形处置。“因对抗减租而涨租者,从去年秋季起,涨额不算,仍照原租额减租”;“在年前曾实行减租,回来因地主逼迫退回,并加重租额者,减租数目仍退还佃户”。租额过重,即减租后仍超过37.5%的情况,“可双方协商改变租额,或待午收后更改”。关于欠租的情况,“减租前农民欠地主地租,可予免交。减租后实行交租”。减租与保佃相结合,“减租后应强调保障佃权,改订租约”。减租斗争应首先“组织减租小组,用集体减租方法并选出积极分子带头减”。[1]181-1826月,淮北区党委指示夏秋两季查减租工作,要求重点做好减退包租的工作,即:“按原租额二五减,未减者退租”;“地主因减租增加包租额者,除将增加部分退佃户外,仍照原租额二五减租比率计算,退回应减之租”;“原包租额过高,应行降低,地主所得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收获量百分之三十五”;“游击区已成为根据地者,应即依法减租,原来实行让租地区,未让之租,应按过去让租成数实行退租”;“自减租后应由地主负担之公粮、公草、田赋、河工、路工等粮款,而由佃户代出者,应全部归还佃户,利加二成;减租后,如有地主应对粪而未对粪者,得按原对粪成数偿还佃户”。对地主非法无理抽地对抗减租者,指示要求:“地主自耕者,交出一部或全部,仍归原佃户耕种;地主将抽回之地转佃给其他佃户者,如新佃户比原佃户富者,应退还一部或全部,归原佃户耕种;如新佃户很穷,原佃户能维持生活而地主亦无土地出租者,不变”。减租与保佃结合,鼓励租佃双方订立长期租约,“原来规定租期者可延长五年以上,原来未规定租期者照旧,新契约一经订立,旧契约应即交出作废。”[1]281-285
淮北区各地党和政府在执行边区减租法令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减租办法。
1943年1月,宿东县委在反思减租斗争的经验教训时,首先认识到:“我们同志只看到包租制的剥削,感觉非让租不可,而未看到分租制的剥削,感觉对半分租倒还公道,不知道不管包租也好,分租也好,通通都是地主不劳而获的封建剥削,均应削弱减轻”。其次他们在分析社会经济状况时认识到:“在宿东也包括着土地比较分散与土地比较集中的两种地区”。土地集中地区,“地主较大,地质较好,收获较多,租额较高”。土地分散地区,“地主较小,地质较坏,收获较少,租额较低”。因此,在土地分散地区的减租斗争,“让租率可以提得低一点,灵活一点,能按百分之十让也是好的”[7]206-208。最后,他们认为游击区的减租斗争,一般地“应强调政府法令,通过乡保甲行政系统来传达推行”,但是也“不应把直接劝让当作一般的主要的方法,而应尽可能发动群众作斗争”[7]210。1945年3月21日,泗灵睢县委致函邓子恢、刘瑞龙、谢邦志,表示泗灵睢县在减租工作中,首先在查退租方面,“按包租减二五,满收满缴,半收半缴、不收不缴之法令照退”。在查佃权方面,“一切非法无理抽佃户租种土地者,应在地主自种地中补还,或酌予赔偿损失”。查租额方面,“秋增租额一律,并且按原租照退,并照未加前二五减租”。其次,在减息方面,针对较为流行的悬租形式,即“前年六百元一亩,去年一千五百元,每亩付利三斗,有的规定清明后不许赎,有的拿刀收麦也赎,放的人是富裕中农、富农、集镇商人专门高利贷者,也有个别雇农、贫农”的现象,规定悬租“利息仍照减半付还”。另针对“去年是借一百元麦后给一斗小麦”的“麦青”高利贷形式,泗灵睢县委提出:“借粮还粮,借钱折当年粮,利不过五成”。再针对“听涨不听掉”形式,县委提出:“战前旧账,借钱还钱;利倍本停,付利还本;利二倍于本,本利停付”[1]186-187。5月2日,淮北二分区党委要求各地在夏收群众工作中普遍实行减租。包租,“一律实行二五减租法令”;“凡经二五减租后,其租额过重者,可由东佃双方协议降低租额,重订新契约,但其租额不得超过全收获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普遍收成在六成以上者不除旱涝”;“一季租(纯麦)或大头小尾巴租(麦多秋少),一律改为两季租,麦季各半,秋粮缴秫秫、豆子各半”;“麦前减租未退者,如系地主有粮蓄意拖延未退者,麦后依去年减租率除旱涝,从午季租中扣除”;“佃户接地租时,种旱秋(秫秫、谷子)者缴满季租,种早秋者缴半季租”。分租,“过去对半分者改为三五、六五分,过去四六分者改为三七分”;“租二八者改三七分,租三七者改四六分”。游击区或二面、三面敌占区,“可实行一成五到二成减租”。学田、庙地及其它所谓“公产”,“按二五减租后,重订租约,其租额不超过全收获量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1]233-234。在夏邑、雪商亳这样的边缘区,“强调减新租,对退旧租不过于强调”[1]240。减息方面,“过去旧债,利过本者停利还本,利倍本者本利停付”;“当地三周年为限,当青赎青,当白赎白,地价皆折法币计算”;“合子地(即摇当地)付两次利以上,本利停付;付一次利者,停利付本;数年而未付一次利者,可付一次利还付本,但还不起者可分期还,或少还,不还”;“新债一律按粮计算,借钱可折粮。利息二成到五成,由双方协议自定”[1]235。6月8日,淮北三地委1945年夏秋发动群众的决议提出:在减租工作中,对于包租,“我一面地区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多面地区按照具体情况实行二成至一成减租或让租。各地能种两季者,原夏季大头租,改为两季租,夏秋各半;只能种一季者,仍为一季租”。对于分租,“我一面地区,主佃对种(或除种)者,实行三五、六五减租,烂种者(地主出种),实行四六分租;多面地区实行四六或四五、五五分租,草随粮分”。在退租工作中,“未减租者,即按照各年各季减租租数退租,一律加息二成”。决议坚决打击地主为减租而恶意涨租,要求:“原为我中心区者,除降低到原租额再照二次减租外,应将所涨租数加息二成退还原佃户”;已转变为根据地的原敌占区,“自本季起,降低到原租额,再实行二五减租,所涨租数可不退还”;“地主有意将地亩数加多者,应查实按地亩交租。自颁布减租法令后,应将多交地租数退还原佃户”。为保障佃权,决议要求:“订立租约,由主佃双方自由订立,租期不得低于五年,期满后双方重新协商,续订新约或解约。在订约期间,地主照规定成数减租”;“在租约期期满以前,未商得佃户同意,地主不得擅自出卖、出当或转佃”。减息方面,决议要求:新利债,“按一般规定月利不超过二分至五分,年利不超过二成至五成”;旧利债,“抗战前之旧债,借钱还钱,利倍于本,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本利停付”;悬租,“在邳睢铜三县,利息是四减三。在灵宿萧铜四县,是减半付息,延期还本”;借粮还粮,“利息不超过五成,青麦账亦可照当时价折粮”;借烟土,“除本减半付息”;借银元,“还银元,不付利息,或按当时粮价折粮还亦可”[1]298-299。1945年,涡北的减租政策,分种地,“三五六五分,缴一斗退三升”;课地,“看年成,豆子不收不缴,秫秫杂粮算六成。算过年成,有一斗再减二升五”。减租与保佃相结合,“佃户有佃权,不能乱抽田”。减息方面,对最恶毒的合子地,“年利算二成,利过本钱,止利还本,利过两倍,本利不还,退回文书”[1]134。
三、减租减息斗争中群众路线和阶级路线的统一
淮北区减租减息斗争,不仅仅是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更是一场在不损害农村抗日统一战线前提下的政治斗争,是抗日根据地群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淮北区的减租减息斗争,体现着群众路线和阶级路线的有机统一。
淮北区党和政府始终强调党组织应该在减租斗争中,充分启发、引导群众的斗争觉悟,最终使减租成为群众自觉参与的政治斗争。实践经验证明,淮北区减租工作大体经历了“不强调发动群众,只运用工作队与保甲长来减租”的“法令减租”阶段;“由上而下的号召与由下而上的配合起来,干部领着群众干”的“农救减租”阶段;“中心区减租继续深入,边区各地也进行了减租,其最大特点是采取了攻势防卫的策略”,特别是“由佃户自己组织佃户小组,用自己集体行动进行减租,普遍采取斗争的方法”的“集体减租”阶段。随着群众路线的深入贯彻,到1944年,“减租已成为一种制度”[5]355。
1943年5月,淮北苏皖边区党委在指示夏收工作中要求各地贯彻减租减息斗争。减租方面,要求:在基本区,“今年必须彻底肃清明减暗不减现象,未减者一律退租。同时发动佃户与地主订立租佃合同,订立租期,以保护佃权”。在边区、新区,“今年须一律实行减租”,但是可以“在方式上缓和一些,注意协商求让方式”。为发动群众参加减租,一方面“废止分场委员会一类组织,避免代替包办现象”;另方面“农救会必须积极领导农民,组织佃户,集体讨论,集体决议,一致行动,以求达到目的”。减息方面,指示要求既要克服“由政府以一纸布告来规定利息,限制粮价”的“左”的想法,也要纠正“让我们基本群众辗转于高利贷的骨髓敲剥之下而不能自拔”的“右”的错误。指示要求首先“应利用银号贷款、集体借贷及私人借贷低利还付者,广为宣传,造成一种舆论的攻势与压力,以达减息之目的”。其次,“召集农民、地主、士绅,举行还债会议,以农民之优势及动员开明士绅,使生救会规定的利息得到双方满意通过”。再次,“动员农救会员,研究各种方式,利用各种关系,直接与债主交涉,以达到减息目的,对个别顽固分子,实行拖的办法”。最后,“由政府颁布改善借贷关系文件,表示某种程度之高利贷不予以法律保护,作为各地根据”。其中,关键是“依靠于农民之团结及生救会与士绅之劝解”[7]231-232。11月22日,刘玉柱在邳睢铜秋季群众运动会议上总结指出:为继续深化减租斗争的成绩,首先要注意当群众的斗争情绪尚不高涨时,“党和群众团体应先选择一个对象,发动斗争,使之当场兑现,并提高群众情绪,采取打一儆百,兴奋群众震动全局办法”。其次要贯彻保障佃权,认识到“减租退租,保障佃权,都要采取群众集体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的道理,做到“东佃立约,规定年限,反对地主强拿地”,以提高群众减租斗争的决心。[7]3321944年10月,刘瑞龙在总结淮北五年来群众工作时指出:虽然地主阶级总体上对抗减租,但具体而言,“大地主抵抗最力,一下子打不垮,中小地主社会力量不大,容易打垮”。因此,减租斗争应贯彻群众路线,“强调群众的自觉斗争”[1]63。这需要党政军民密切结合。党组织“是领导减租的中心,执行与掌握减租政策,布置重要减租斗争”;政府“公开号召减租,出布告,举行士绅座谈会,召集各行政人员动员做减租的模范,制裁明减暗不减,适当处理东佃纠纷”。群众团体,“公开出面领导群众减租”。为打击地主阶级破坏减租,“实行查退租保障佃权,是贯彻减租的主要保证”。同时还要处理好佃农与自耕农的统一战线问题,既要坚持“在一切改善民生斗争中,以减租为主”,也要抓住自耕农的要求,如春荒救济、减息等,以更好地发动农民群众。在减租斗争达到高潮时,一方面要“控制减租发展,不要超过中央所指示的程度”,另方面在纠正过火行动时“不能泼冷水,要保持群众热气”。对具体的租佃形式要具体分析决定对策,如“个别地方包租租额原订过高,即使减租也还是高了,因此决定减后地主收租额不得超过全收获量千分之二百七十五;大头租,可改为两季租,租额与种类双方协商;棉地、烟地按二八分租,或按当地粮食收获量改交粮租”。彻底减租后,要首先解决部分中小地主生活下降要求抽地自种的问题,做到一方面要“在减租未彻底实行以前,要强调保障佃权,不应随便抽地,以免影响佃户不敢减租”;又要“允许中小地主在不影响佃户生活条件下抽回一部分土地自种”,当然这要在佃农生活真正得到改善,即佃农“必然要将余资买牛、买肥、改良土地、增加生产,最后要购买土地”之时。其次,解决贫农要求对大地主匀地的问题。他认为“个别地方提出调剂佃地,发动贫农向大佃户斗争甚至转移中农佃户土地,这是完全不对的”,而应该“主动劝告群众从提高原有耕地生产设法,个别经农救会协商,在大佃农自愿又不影响大佃农原来生活的原则下,酌匀一小部分土地调剂给抗烈属及赤贫的民兵队员”。但是“必须要经过说服教育、协商办法进行”[1]64-68。12月7日,淮北区党委指示路西群众工作,要求在减租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主要群众自己起来斗争,才能贯彻减租减息增资。至于说服地主自愿及行政协助、干部模范作用只能是辅助的。”[11]455
1945年2月,赵敏总结涡北地区减租斗争经验指出:新地区减租,“先由佃户小组集体减租,但到一定的时候,发生困难,必须组织较大规模的斗争,打击地主威势”。斗争成功与否,“主要是靠农民的自发自觉,和我们有组织的领导”[1]147。3月20日,吴芝圃在路西群众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为普遍的发动群众,为解决灾荒中的口粮问题与维持春耕生产,必须以普遍减租,即减的地区要补漏洞,未减的要广泛减,为第一个重要武器”。为此“必须善于打破群众对减租的顾虑,必须针对群众的心理来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必须“从实际出发,决定最适合最有效的方针;不是被动也不是单纯热情的盲动,而是有根据有步骤的争取主动,改造现实”[1]175。3月23日,淮北区委致函泗灵睢县委:“斗争纲领应将重心放在贯彻查租减租上,这是基本群众政治优势确立的基本关键。”[1]1985月4日,刘瑞龙在指导春季生产时指出:查租经验证明,“必须经过领导干部深入群众和耐心工作,必须加深群众和干部中的阶级教育,必须抓住佃户中的积极分子并推动佃户组织。”[1]2016月5日,狄克东在总结泗阳县春季查租工作时指出:“查租能否彻底,首先建立在佃户自觉自愿的思想基础上,真正教育佃户,提高佃户觉悟,解除佃户思想上各种顾虑,是减租彻底的基本保证”。而争取佃户中的落后分子,是减租成功与否的关键。泗南县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耐心说服长期教育”;另一种是开佃户家庭会议”。这种会议“不仅可以打通佃户本人思想,而且可以提高佃户全家的阶级觉悟”。[3]258-2606月,淮北区党委要求在夏秋两季查减租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首先“在领导上抓住一点”。其次,“在力量的组织上,尽量避免采取工作队形式,而把突击力量,充实到群众团体中去”。最后要充分发动群众,先深入调查研究,“帮助佃户,做庄稼活,取得佃户的友谊与信任”,之后“在接触谈话中,要注意发现与教育积极分子”,再通过他们“团结组织和教育广大的佃户群众,成立或扩大佃户小组,使他们敢于面对面的向地主作斗争”[1]285。7月,江风提出:农民抽条子赎地赎物,是“带着打击高利贷性质”的经济斗争。尽管这一斗争尚是“防御性的,以攻为守的”,但是“经过抽条子斗争的群众,已经敢于并迫切要求清算,清算明白,才能提高他们的革命情绪与觉悟”,同时,他提出反高利贷斗争应该做到在不妨碍发挥群众积极性的同时,“不致使债主丧失生存条件”[3]50。总之,不管地方社会情况如何复杂,统一战线的巩固与群众路线的贯彻并不矛盾。
随着抗战胜利的日益临近,淮北区党和政府更加强调阶级路线在减租斗争中的贯彻。这也是切实保护减租后广大基本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3月20日,吴芝圃在路西群众工作会议上提出应突出减租斗争的阶级性,他指出:“农村中是有阶级的,这阶级就是地主与农民。地主与农民的主要关系是建立在租佃关系上,地主对农民的主要剥削是地租的剥削”,因此,“在发动群众时,固然应从经济利益上着眼,但同时要从阶级利益上着眼,应当以减租为发动群众的中心口号”。他因此建议通过集体减租办法,因为“群众集体起来之后,他的情绪心理便有很大的不同”[5]370-371。3月23日,邓子恢、刘瑞龙指示泗灵睢县委:普遍开展查租,一方面“主要干部要亲自下手,打破干部中减租不成问题的思想”;另方面“要进行阶级教育,要使大家了解减租是艰苦斗争”[1]194。5月4日,刘瑞龙在指示春季生产工作时指出:“生产工作的重心,应即转入查租互助上去。一般是中心地区以互助为主,查租为辅;边区以查租为主,互助为辅”。查租工作应贯彻阶级教育,“必须加深群众和干部中的阶级路线,必须抓住佃户中的积极分子并推动佃户组织,必须适当的组织群众的说理斗争,必须抓紧时机,即查即算,即算即退。”[3]246-247
四、减租减息斗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减租减息引起淮北区农村社会发生有利于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943年11月22日,刘玉柱在邳睢铜秋季群众运动会议上总结指出:减租斗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地主阶级“在农村的统治力量被冲垮了。他们在群众压迫之前,政治上变得开明些了,自然他们经济上的削弱也是很大的”[7]316。富农“经济上一般是没什么大变动的,只有一些带封建性的富农被斗后经济上受到部分损失,社会地位也就削弱了些;另有一些因工资一增再增,生产情绪表现消极”。中农、贫农是减租斗争的受益者,“不少的中贫农大都得到了许多实际的现成利益,许多参加了群众团体,一天天的觉悟起来”[7]320。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总体上看,“从思想上,言论上,有意无意的为地主封建势力服务的知识分子的主流,在斗争过程中,已转向工农群众”。尽管“还不能说是完全属于工农群众”,但这一变化已说明“知识分子争取与改造的第一步已经收到了初步成绩”[7]320。12月,赵敏总结边区第二届农救会对10个县的调查指出:雇工“因得到增加工资,春荒借贷与免除负担的好处,极大部分上升为贫农”。贫农,“得到减租减息,春荒借贷,政府生产贷款的利益,特别是佃贫农,获得减租利益更大,一般地多上升为中农”。中农,“一部分得到政府借贷,其中佃户中农又得减租利益,一般地也向富裕的中农方向发展”。即便是剥削者地主、富农,也“加强了劳动观点,参加生产,改造了自己,使过去的寄生生活逐渐改变过来”[7]346。1944年10月22日,刘瑞龙在总结五年来淮北区减租斗争成绩时指出:总体上讲,“地主下降,以中小地主为最显著、最迅速,大地主在减租之后,下降得还不甚显著。在农民方面,佃农比自耕农上升得快,多向富农发展,富农本身是没有什么发展的,雇工向贫农上升,贫农向中农发展。”[5]343减息方面,总体而言,由于1944年政府加大生产贷款力度,使得“法币价格猛跌,中心区借高利贷的很少”[5]355。
洪泽湖区的减租斗争也取得了显著成绩。1941年11月,张孑夫总结了洪泽湖区减租斗争的经验,首先从分析生产关系入手,总结出湖区各种剥削形式,包括封建性的剥削形式割苇子、打鸡头、包簖钱、打莲子,奴隶性的头子钱和商业性的行佣、大称。结果减租斗争,“目前割苇子三七分了,限制了剥削,包簖钱取消了,头子钱取消了,鸡头、莲子实行政府管理,行佣、大称,各乡大半有了合作社,代替了鱼鸭各行”,从而实现了“不经过私人占有,就转入社会主义经济”[7]113的良性发展轨道。
但是,减租减息并不能彻底消灭淮北区农村的高利贷现象。经过减租斗争的边区农村社会,“随着群众生活改善而变化的,借贷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债权人,“中农多,富农次之,地主又次之,少数工人、贫农也放债”。债务人,“贫农最多,中农次之,少数地主(破落)也借债”。借贷用途,“借作口粮的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借贷手续,“大都是私人自由借贷,集体借贷只占百分之十”。总之,边区农村借贷关系出现了“目前边区各中心地区,地主老富农借的很少,而农民与工人之间借贷关系较多,甚至有些地主与老富农借穷人账的”[1]72-73新趋势。以泗阳县颜圩乡为例,减租地主后,私人高利贷仍有借粮、借钱两种形式。借粮又有“听春价”、“头里跑”、“顺风长”等形式。如“顺风长”,“借山芋干子一斗,午季还小麦一斗,借草本季草价,只三十元一担,一担有五十个,还时按一元三角五一个,二倍多利”。借钱,“最多四分利,大部无利,麦收后即还麦”。借债方面,贫农“多半是吃”;中农,“吃与干旁的事约各占一半”;富农、地主,“很少是没有吃而借账的”。可见,贫农、中农借债的原因主要是生产、生活所迫。放债方面,中农、贫农、雇农也逐渐参与放债,这一现象说明农民在减租斗争中经济地位得到了提升,同时也说明这种高利贷性质的农村信贷,属于农村商品经济的正常借贷现象。如雇农,“放债的多半是家中有几亩地,而自己去雇工,人少吃不完,将余粮放出,还是在增加工资后的一种现象”。中农“放账的多了,这说明中农的经济状况上升了”[7]257-258。
针对上述新现象,刘瑞龙在1944年10月22日的一次群众工作总结发言中指出:减息工作应该相应地转变到“改善群众生活提高生产;政府发放贷款,继续举办积谷于合作社的小本借贷;于麦前、麦后平粜粮价。在这种条件下,再提倡私人自由借贷”[1]73的方向上来。换言之,可以通过政府社会支持的办法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抗战前淮北区农村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土地占有高度集中,地主经营方式高度依赖封建地租剥削。淮北区存在着迫切的减租减息斗争的社会要求。淮北区党和政府在坚决贯彻中共中央有关“二五”减租指示的同时,根据淮北区地方实际,及时调整政策,探索适合本边区特点的减租减息政策。在艰苦的实践中,淮北区减租减息政策逐渐实现了正规化和科学化的统一。淮北区减租减息斗争,不仅仅是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更是一场在不损害农村抗日统一战线前提下的政治斗争,是抗日根据地群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淮北区的减租减息斗争,体现着群众路线和阶级路线的有机统一。减租减息引起淮北区农村社会发生有利于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减租减息并不能彻底消灭淮北区农村的高利贷现象,但是减租后高利贷性质的农村信贷,属于农村商品经济的正常借贷现象,可以通过政府社会支持的办法加以解决。
注释:
①相关研究参见:马洪武主编:《华中抗日根据地史》,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欧远方、童天星:《淮北抗日根据地史》,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朱超南等编:《淮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稿》,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李柏林:《减租减息与抗日根据地的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2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