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差异化激励探析
2018-02-06何凤秋
□ 何凤秋
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与各类人员的差异化激励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四次改革。1956年,建立了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但对于高级知识分子,可以发放特殊津贴。1985年,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但允许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或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其他工资制度。对于教师和护士分别增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明确分开,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科教文卫等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地质勘探等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行业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教练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金融机构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水平与机关大体持平。200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
历次工资改革在强调政策统一的同时,也逐步重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的差异化。经过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在制度架构、分类管理、增强激励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发展,也出现了新问题,如地区和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和平均分配现象共存,各地在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上政策不够统一,缺乏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和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较弱,各类人员差异化激励缺乏政策依据等。
二、新时代对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差异化激励的进一步探索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提出“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等。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
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652号令)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这些政策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思路更加清晰。
为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激励,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体现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确立了增加知识价值分配的导向,在体现差异同时,统筹激励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不同的门类,统筹激励不同岗位人员的收入分配,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上充分的自主权。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自己制定分配办法。对横向委托项目的科研人员经费实行合同约定管理,在合同里约定课题经费怎么花的问题。同时允许采取长期激励手段:一是体现在产权激励上,包括实行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等这些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的股权,还有岗位分红权的激励;二是科学设置考核周期,考核周期要适当拉长;三是积极解决部分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待遇低的问题,以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三、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实行差异化激励的对策建议
(一)激励政策要体现差异化
一方面,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必须保持宏观上的统一性,要有统一的规范、统一的实施办法、统一的组织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不同于机关,行业间、岗位间、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间的差异较大。因此,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激励政策应体现不同的行业、岗位、人员特征,保持适度的差异性。在统一的工资政策指导下,实行分类指导,对各行各业事业单位特别是特殊人才,在工资水平、工资决定机制和形成机制上,在主体工资制度之外的其他政策方面,赋予用人单位更多、更大的分配自主权,提高政策的灵活性、针对性。同时,强化监督,保证收入分配要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二)工资分配形式要体现差异化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在制度上体现一定差异性,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有关改革文件提出,要鼓励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除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外,各类工资形式,如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都是统一工资制度外的其他补充性分配方式。不同制度适用不同人群,政府主管部门可对工资水平进行调控,对各类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项目工资制度按项目收入进行分配,可以单独设立。由于项目的实施占用了单位的资源,因此单位要对项目收入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控制。协议工资制是针对少数人的制度,可独立于主体工资制度,执行协议工资的人不再执行主体工资制度。协议工资总额应纳入事业单位年度工资的预算。
(三)激励措施要差异化
一是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差异化激励。激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于促进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事业单位领导人差异化激励应着重考虑以下两点:①工资激励。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管理职责、贡献方式方面与企业领导人员有一定的共通性,其主要领导人的激励可以适当参照企业有关做法,如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由于公益类事业单位本身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对领导人的工资激励不能直接与单位利润(或收入)挂钩。②考核激励。有激励必有考核。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考核方式取决于对事业单位职责使命的定位,对不同行业事业应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主要领导人与普通员工工资水平应保持合理的倍数关系。由于不同事业单位功能定位、资源配置、人员状况不同,其比例关系不宜作出硬性规定。相对而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较为清晰,领导人员工资水平与员工的倍数关系应较为稳定(特殊人才引进除外)。对于公益二类单位而言,在保障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倍数控制可适当放宽。
二是高层次人才的差异化激励。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包括多个方面,如荣誉、身份、地位、工资收入激励等,工资激励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应将这一激励与其他激励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考虑,比如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共同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服务。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的确定,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其分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对高层次人才,应采取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办法,除了高工资激励外,还可以通过单位缴纳较高的职业年金进行激励,鼓励他们安心、潜心做好工作。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水平应综合国内同类人员的水平,工资水平可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而定。对特殊高层次人才(如海外人才)则还须适当参照国际市场的同类工资水平,同时也要与单位内部其他员工分配形成一定内部分配关系。
三是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实施的基础,首先要清理津补贴。津补贴不仅是工资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绩效工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实施绩效工资的前提是要对各单位自行设定和发放的津补贴进行规范清理。2013年8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开始施行,文件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对违规者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在实行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差异化处理不同行业的津贴,根据某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的特点,完善特殊行业或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以平衡行业和岗位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差异化
事业单位考核分两个层次,即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考核和单位内部的绩效考核。
一是设计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由于各地区、各行业的差异较大,绩效工资政策总体上要限高、稳中、托底,而对于哪些行业可以保留较高水平的绩效工资额度,则主要根据所在行业、所在部门、所在地区而定。在此背景下,如何能够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边界,制定出台既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又体现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是各行业、各系统面临的一大挑战。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像企业一样追求利润等财务指标。公共服务的水平、能力和效果不仅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努力有关,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要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客观评价各单位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科学设定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二是同一行业内部的绩效考核标准要一致。对政府主管部门来说,应保持行业内部绩效考核标准的相对统一性。统一的政策不等于“一刀切”,让每个单位按照同一模式、同一标准执行,而是要求考核流程、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等大体一致,同行业各单位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三是事业单位内部绩效管理要体现差异化。绩效管理是有效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关键。工作分析、岗位评价、绩效评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必须从岗位设置、岗位评价的环节入手。岗位设置要依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定,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等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这是岗位设置的基础,也是岗位评价的重要条件。岗位评价则可以借鉴企业岗位评价的有关技术手段。在进行完全的定量岗位评价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定性岗位评价(如排序法等),关键是岗位层级的区分度及岗位之间的区分度要有清晰的界定,内部管理根据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责体现差异化考核。
绩效评估成为内部公平、内部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考虑到事业单位绩效评估的困难,绩效评估的内部公平和普遍认可尤为重要。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地制定绩效评估方案和绩效奖励方案,以获得单位内部职工的支持认可。